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7章 行政赔偿程序)【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本章要点■不同行政赔偿方式的适用情形■行政赔偿计算标准3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方式(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1.概念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2.方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二)支付赔偿金1.概念支付赔偿金,又称为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的原因(1)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2)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
(3)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
(4)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35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2)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3)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致人精神损害,在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返还财产1.概念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1)返还金钱。
(2)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这一方式所须具备的条件(1)原财物仍然存在。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四)恢复原状1.概念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1.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1)当事人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doct 共(13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题(2)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行政诉讼2.法国的解释之诉3.行政复议的管辖4.行政诉讼的原告5.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的原则。
2.人民法院设(),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3.行政机关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必须以法律明确赋予其()为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内容。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和()收集证据。
5.对()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的法院。
三、是非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就某一具体行政案件而言,司法裁判优于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甲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也侵犯了乙公民因合法的租赁关系所取得的对甲公民房屋的使用权,乙公民能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经复议直接诉诸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均可提起上诉。
5.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不服处罚决定而起诉,这部分人是原告,其他未起诉的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6、律师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经同意也可复制。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等。
8.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应区别情况,分别由被诉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分担。
9.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10.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以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2.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4.专门行政监督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
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行政法的特点。
2.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五、案例分析(25分)薄某因与他人殴斗,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处罚。
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
薄某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
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它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有期限要求?(3)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份证据?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答: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
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
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4章 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34章行政赔偿范围一、概念题1.非法拘禁答: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紧急避险(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简答题1.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武大2009年研)答:(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a.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配北大高等教育姜明安第五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行政法:变革与完善
古代行政法:起源与特点
近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
当代行政法:挑战与机遇
04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定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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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4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圣才出品】
第24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可诉性行政行为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①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③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④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有条件下有行政诉讼可能性的行为;⑤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诉讼必要性的行为。
3.可诉性不作为答: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答: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行政诉讼的对象答: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含以下三层涵义: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
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圣才出品】
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3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概述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特征①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即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③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④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二者有许多相通之处。
我国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赔偿,二则存在一定差别,具体表现在:①赔偿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而民事赔偿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通常是一致的。
②赔偿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由国家侵权行为引起;而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发生在民事活动中,与公共权力的运作无关。
③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并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④赔偿的程序不同。
除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外,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不经该处理程序,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外,二者的证据规则亦有不同,行政赔偿一般实行“初步证明规则”;二民事赔偿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⑤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
民事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23章 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第23章行政诉讼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诉讼答: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答: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以下内容: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4.行政诉讼标的答: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
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5.司法实质性审查答:司法实质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对已被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内容上的审查。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规范行为和具体的行政处理行为。
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只限对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38章 行政补偿)【圣才出品】
第38章行政补偿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武大2004年研)答: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a.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b.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c.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d.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补偿答:裁量行政补偿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作补偿未作规定,而由当事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自由裁量作出决定。
3.事前行政补偿答:事前行政补偿指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实施的补偿,包括行政补偿决定及实施行为均发生在损失产生之前,以及行政补偿决定作出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而补偿的给付行为发生在损害过程之中或损害发生之后两种形式。
4.事后行政补偿答:事后行政补偿指补偿决定及补偿的给付行为均发生在实际损失产生之后的行政补偿。
5.直接行政补偿答: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6.间接行政补偿答: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赔偿,其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而是通过在其他方面给予受害人好处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之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9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圣才出品】
第9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一、概念题1.行政法制监督(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专门行政监督答: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国家监督答: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中央党校2007年研)相关试题:(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2)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中财2006年研)答:(1)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①监督对象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被授予、被委托的一定公权力的人员;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②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监督的主体则正是作为行政法制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
③监督内容不同。
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是对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对公务员遵纪守法的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本章要点■行政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设定标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34.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1.含义(1)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属于国家赔偿之列。
2.意义(1)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2)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3)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在崇尚个人自由、重视人权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较强,国家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相应地,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
而在实行专制、强调国家至上、轻视公民权益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很窄,甚至否定国家赔偿责任。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传统观点认为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而且只是强调国家行政中的管制部分。
第三部门兴起,公共行政也从传统的国家行政发展到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并存。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按照传统观点界定公共行政的,因而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而且是国家行政中的管制行政。
3.政治体制的制约。
政治体制涉及国家权力结构,涉及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政治体制及其运作的不同,对赔偿范围的界定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反之较窄。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定通常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并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有关行政赔偿性质和功能的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等都影响到行政赔偿的范围。
5.国家财力的影响。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赔偿费用来自于国库。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直接制约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确定方式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三种:(1)通过判例确定;(2)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3)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信访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3.申诉答: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②信访;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行政监察答: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5.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2. 行政许可3. 行政复议4. 行政相对人5. 抽象行政行为6. 行政补偿7. 地域管辖8. 行政确认9. 行政许可10. 行政裁决11. 管辖权的转移12. 行政法律关系二、选择题1. 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 工商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B. 工商干部上街宣传法律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2. 以下选项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A.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B.省人民政府C. 市政协D.县纪律检查委员会3. 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 合法性B. 合理性C. 合法性与合理性D. 适当性4. 公民甲住在A 区,在B 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且A、B 区同属于C市。
某日,C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对甲所拥有的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
甲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A.向A区法院起诉B. 向B区法院起诉C. 向C市中院起诉D. 以上三者均可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案件裁定的适用范围()A. 驳回起诉B. 财产保全C. 指定管辖D. 中止诉讼6.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C. 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D. 宪法7. 王甲、李乙是某大学大四女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产损失。
学校作出决定予以严重警告、并各罚款200元。
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
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拒绝授予学位。
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B. 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法院应受理C.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消学校的处罚决定D. 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8. 某省人民政府为建设一项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决定占用沿途部分农民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了各种补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结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笔记,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相关真题与典型题进行详解。
一、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行政权利和行政责任等方面的知识点。
)二、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这部分内容可根据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笔记进行整理和记录,主要内容可能涉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三、行政赔偿范围解析1. 行政赔偿的基本内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其经济或非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在行政赔偿中可以被补偿的具体内容。
2. 行政赔偿范围的主要内容(1)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如非法征用、非法拆迁等;(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导致个人或组织受到精神伤害,如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3)生命权、健康权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医疗事故等;(4)人身自由侵害赔偿:包括因行政机关的非法拘禁、非法羁押等行为导致个人自由受限;(5)其他不当行政行为损害赔偿:包括其他因行政机关违章违纪等非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如违规查封、扣押财产等。
3. 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行政赔偿并非包罗万象,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主要包括:(1)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存在过错行为,才能触发行政赔偿责任;(2)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成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3)合法权益损害:只有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才能进行行政赔偿;(4)赔偿范围合理性:赔偿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5)时效性:行政赔偿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补偿)【圣才出品】
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38.1 本章要点■行政补偿的含义、特张和种类■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立法设想■行政补偿的范围、方式、标准、程序3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补偿概述(一)行政补偿的概念1.行政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2.与行政赔偿的区别(1)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3)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二)特征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导致特定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或特定个人、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2.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补偿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
3.行政补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补偿对象的特定性是行政补偿得以成立的一个要件。
4.行政补偿的依据具有多样性,除法律、法规、规章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规范性文件,行政赔偿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5.行政补偿通常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后进行,但也可以在实际损失发生之前。
6.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不得根据其受损权益大小或国家、社会因之避免损失或获益大小提出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
7.行政补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优待或优惠。
8.行政补偿费一般不单独在国家财政中列支,也不实行集中管理,而由具体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分散管理。
(三)行政补偿的种类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补偿予以不同的分类.1.行政行为致损的补偿与相对人因公益而受损的补偿根据行政补偿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补偿可分为因行政机关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和因相对人为公益遭受损失的补偿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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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行政赔偿程序
一、概念题
1.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2.行政追偿(河北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3.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4.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二、简答题
1.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成为被追偿人的种类有哪些?(东财2008年研)
答: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损害的职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时,相应行为人均为被追偿人。
(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所有参加合议的人均为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表示反对的人除外。
(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直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为被追偿人。
该组织在承担了追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其内部的规章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答: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只有当具备了这些要件时,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以一定的请求方式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有:
(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的,该请求权转移给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继续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请求赔偿;
(2)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其请求必须是在《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应该赔偿范围之内。
3.简述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答: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请求时效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是3个月,对于行政机关未交待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最长可以2年。
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2)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则可以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解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因此,围绕着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则可以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则由原告先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因为赔偿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损害是不能由国家机关予以证明,只能由要求赔偿的申请人予以证明。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4)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与期间
行政赔偿案件审结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4.试述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答: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从受案范围看,有些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如行政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终局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仍可就行政赔偿争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3)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4)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则可以适用调解。
三、论述题
1.试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追偿制度。
(东财2004年研)
答:(1)行政追偿概述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国家和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出现,因此,其职权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损害者无法向行使职权的个人要求赔偿,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负责赔偿的制
度。
但是,如果致害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国家对致害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资金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赔偿费用的情形,又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增强其责任感,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竭智尽忠,尽职尽责,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追偿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而对有故意或重太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其内部行政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①追偿制度的性质
追偿制度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赔偿权。
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被追偿者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追偿责任依赖于国家赔偿责任而存在,是国家追究行使行政职权且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的内部行政责任形式,在法律上不具备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不是行政处分,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未对追偿数额规定确定的标准,可见追偿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暗含有警诫性质。
②追偿的形式
a.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b.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这种追偿形式。
(3)行政追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