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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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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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版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 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程序2.2 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2.2.1 总体规划2.2.1.1 市域总体规划2.2.1.2 区域总体规划2.2.2 分区规划2.2.3 细部规划2.2.42.3 专项规划的编制2.4 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公告第三章规划实施3.1 规划实施的步骤和程序3.1.1 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3.1.2 建设许可证的办理3.1.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3.1.4 工程竣工验收3.1.5 开业经营3.2 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1 规划管理机构4.1.1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4.1.2 市政府和区政府4.1.3 规划行政部门4.2 规划管理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5.1 违法行为的认定5.2 行政处罚5.2.1 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5.2.2 罚款5.2.3 责令改正5.2.4 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5.3 赔偿责任5.4 监督管理责任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人员,法律责任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暂停或撤销规划审批文件,罚款,责令改正,推迟申请或不予受理,赔偿责任,监督管理责任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如下:3.1 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

3.2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3 违规建设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3.4 规划审批文件的不公正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解决。

3.5 赔偿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解决。

3.6 违规占用土地问题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解决。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活动,但不包括国有林地和军事用地。

三、定义
1.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实施的空间格局、功能布局、数量规模、结构类型、环境功能及发展方向等状况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2.建筑规划是指对建筑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分布、结构、环境因素等进行规划管理的过程。

四、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
1.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地方政府关于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的职能。

2.成都市保护和使用好土地,规范和加强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使用规划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使用管理机制,实行土地供应挂牌价、招投标等方式配置,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掌握规划》依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状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掌握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具体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爱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掌握性具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爱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进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掌握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颜色的管理,加强环境爱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舞在掌握性具体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根据审批后的修建性具体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

无掌握性具体规划或掌握性具体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解释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时间:5/19/2010 10:48:00 PM 点击:831 来源:成都市城市规划协会网站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
(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③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2.2.7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 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 (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 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 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 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 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 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 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2.2.5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 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 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 求执行:
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色 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 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
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页,共24页。
08版目录
14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2 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 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 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 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 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 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中第四章(建筑间距)和第五章(建筑退界)调整后第四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③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④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4-1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按6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α≤3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 0 < α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的0.8 倍控制<60 0α≥60 0 按表4-1 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2007-221号

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督察专员办与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 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

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

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

0。

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

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

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

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

1。

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修编内容
2008版 总建 筑密 度
总建筑密度 ≤35%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 率
第一 分区 第二 分区
地铁 站街 坊
≤10.0 ≤8.0
≤50% ≤50% ≤45% ≤40%
≤25% ≤25% ≤22% ≤20%
-
≤8
≤6 ≤5 ≤4 ≤3 ≤2.5
≤40%
≤45% ≤48% ≤51% ≤54% ≤57%
将原三分区临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用地的500米范围内调整为第四分区。(67.6平方公里) 控制要求: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为建筑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 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的
容积率不大于2.5 3、第四分区临环城生态区一 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
24% 61%
A B C

15%
A:居住小区内部 B:小区附近街道路边停车场 C:小区附近单位或公共停车场
(2)国内城市指标比对
广州市 A区 0.5-0.8 车位 /100㎡ 住宅 B区 0.0.7-1.0 车位 /100㎡
北京市 限价房
0.6车位/户
住宅 普通住宅
1.0车位/户
上海市
深圳市 普通住宅 0.6-1车位 /100㎡
二、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修编背景 •1、“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五大兴市战略”对成都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
•2、根据5年的规划管理实践经验,对08版技术规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结合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修编思路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

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

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

0。

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

0。

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

1。

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引和规范,对于保障城市的有序建设、合理布局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成都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版,更是结合了成都的城市特色和发展需求,为城市的未来描绘了清晰的蓝图。

首先,在用地规划方面,规定对各类用地的性质、规模和布局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有助于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确保不同功能的区域能够协调发展。

例如,商业用地的规划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交通便利性,居住用地则要注重环境质量和配套设施的完善。

通过科学规划用地,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和无序开发。

建筑规划管理也是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对于建筑的高度、面积、间距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合理的建筑高度控制可以保障城市的天际线美观,避免出现高楼大厦过度集中或突兀的情况。

建筑间距的规定则能保证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对于建筑的外观设计也有一定的引导,以体现成都的地域文化特色,使城市建筑既具有现代感又不失传统韵味。

交通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 明确了道路的等级、宽度以及交通设施的配置标准。

这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交通网络,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地铁站点以及停车场等设施,能够提高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都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这些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例如,排水系统的规划要考虑到雨水的排放和污水处理,以防止城市内涝和水污染。

在绿化与景观规划方面,规定强调了城市绿地的比例和分布。

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的建设能够增加城市的绿色空间,改善生态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同时,对于城市景观的塑造也提出了要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景观,使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保持独特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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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104 ㎡
1355732 ㎡
2608259 ㎡
1141924 ㎡
5317950 ㎡
2156497 ㎡
≥ 80000㎡
(0.7)
(0.75)
(0.8)
(0.85)
通过扩大打折系数值,理论上可减少人口约为:86.4万人
2公顷及以上大街坊的容积率适度折减
3 优化城市形态
修编内容
2008版
2013版
成都市中心城街坊尺度统计表
用地面积 临规划道路条数
临 40000㎡~80000

㎡(0.75)


≥ 8000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7)
临 40000㎡~80000

㎡(0.8)


≥ 80000㎡

(0.75)
临 40000㎡~80000

㎡ (0.85)


≥ 80000㎡

(0.8)
临 40000㎡~80000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 理。
•2、在2009、2010、2011、2012年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修编成果 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实践进行补充完善。(近期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的纳入)
•3、按照国家新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的用地类型梳理《成都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里有关内容。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版)解读
2014.2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2014版) 适用于成都中心城区 的城市规划、设计和 管理工作,包括:
(1)成都市外环 路外侧500米生态带 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 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 环路外侧500米生态 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4、温江、双流、龙泉驿、郫 县、新都等区县范围内临环城 生态区一侧的用地第一层街区 也应按上述规划要求执行。
增设第四分区
2 降低城市总体强度
修编内容
大街坊导致城市道路密度达不到交通需求,交通循环不畅,可达性差,对区域公共配套与交通组织会产生巨大压 力,对城市整体会产生长远的负面影响。
2008版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3
(1.2) (1.1) (1.0) (0.95)
4
(1.25) (1.2) (1.1) (1.0)
1
(1.0) (0.95) (0.85) (0.8) (0.75)
2
(1.1) (1.0) (0.95) (0.85) (0.8)
3
(1.2) (1.1) (1.0) (0.95) (0.85)
4
(1.25) (1.2) (1.1) (1.0) (0.95)
第 三 分
-

-
第三 分区
-
≤5.0 ≤40% ≤20% ≥15%
第-
四 分
-

合理调整商业商务用地的建筑密度、强度等指标,增加城市空间的开敞度
总容积率
≤10
≤8 ≤6 ≤5 ≤4 ≤3 ≤2.5 ≤2.0
总建筑密度
≤35%
≤40% ≤45% ≤48% ≤51% ≤54% ≤57% ≤60%
目前我市商业商务项目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发思路单一,盲目追求高强高密,忽视区域内道路容量及相关配套 设施容量,忽视项目本身与城市开放空间的关系,忽视项目与周边建筑群、街道的日照通风要求、绿化要求等问 题。
•4、以“人”为本,尊重老百姓的想法,通过实地走访、网络调查、部门座谈等方式,
三、修编原则
修编原则
1.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原则
本次修编在深入摸清本土情况的前提下,通过参考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以 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国内一线城市的规划技术标准,理清思路,深 入查找本市规划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按照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提出补充 完善的内容。
修编内容
将原三分区临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用地的500米范围内调整为第四分区。(67.6平方公里)
控制要求: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为建筑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 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的 容积率不大于2.5
3、第四分区临环城生态区一 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 围内,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米。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 率
总建 筑密 度
高层 主体 建筑 密度
绿地 率 (适
用于住 兼商用
地)
项目分区位 置
第 一 分
位置
地铁站 街坊项 目
地铁

第一 站街 ≤10.0 ≤50% ≤25% ≥10%
-
分区 坊

-
≤8.0 ≤50% ≤25% ≥10%
第二 分区
-
≤6.0 ≤45% ≤22% ≥15%
二 分 区
其中包括新都区 大丰街道及环城生态 区三河、木兰部分。
二、出台背景
•修编背景
出台背景
•1、“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五大兴市战略”对成都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
•2、根据5年的规划管理实践经验,对08版技术规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结合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修编思路
3.关注民生与以人为本的原则
关注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因此, 新版技术规定关注百姓需求,力求接地气,保民生。本次修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 手,关注人的生活质量,生活品质,提高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标准,提高人 民生活水平。
四、修编主要内容
1 加强城市形态管理

㎡(0.95)


≥ 80000㎡

(0.85)
一分区
0㎡
81072㎡
52117㎡
0 211536
㎡ 0 166584 ㎡ 0
二分区
3928910 ㎡
2129700 ㎡
1693967 ㎡
369778㎡
905601 ㎡
369778㎡
1987604 ㎡
1626958 ㎡
三分区
18018261 ㎡
7295695 ㎡
2.特色化与整体协调的原则
成都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与厚重的文化底蕴,是彰显城市特色与城市价值,提 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宝贵资源。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传承与城市现代化、国际化的关系。在对接国际先进理念,按照高标 准、高品质的要求开发建设各类城市标志性项目的同时,城市规划与建设应注重城 市空间、建筑形态的整体性、协调性,重品质、重细节,反对千奇百怪、各自为政 的“个性化“、”小趣味“的建筑形态。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2014版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40000㎡ 40000㎡~80000㎡
1
(1.0) (0.95) (0.85) (0.8)
2
(1.1) (1.0) (0.95)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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