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保监发[2007]1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7〕11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精算报告报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三日附件: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目录总体说明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2)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1-1: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实际提取额b.表1-1-2:年度末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法定最低标准3)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a.表1-2-1: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个人业务b.表1-2-2:过去五年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汇总表--团体业务4)本年度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5)年度末及过去五年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汇总表(表1-4)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4)委托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统计表(表2-4)5)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表2-5)6)再保险业务报告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b.表2-6-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c.表2-6-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4)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a.表3-4: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b.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第四部分: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包括:a.表4-1-1:万能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1-2:万能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1-3:万能业务负债明细表d.表4-1-4:万能业务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及结算利率汇总表2)投资连结业务报告,包括:a.表4-2-1:投资连结业务利润分析表b.表4-2-2:投资连结账户资产组合状况表c.表4-2-3:投资连结业务本年度月末账户单位价格汇总表3)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包括:a.表4-3-1:企业年金业务收入/支出表b.表4-3-2:企业年金受托资产/投资管理资产组合状况表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第六部分: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第七部分:内含价值报告总体说明一、年度精算报告由七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和受托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企业年金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总精算师备忘录及准备金充足性分析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
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
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保监发[2004]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2004年5月14日保监发[2004]51号)各寿险公司: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用语不符。
2.保险产品的定名不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3.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或相关销售材料中没有对“保额限制”进行说明。
5.对“保险利益”的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例如,把收益免税看成是一种保险利益。
6.“如实告知”中出现“……对本公司的保险义务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7.分红保险没有按照《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的规定,在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中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没有明确指出红利是不保证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分红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条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成果,按照合同约定,将可分配盈余的一部分分配给投保人的人寿保险。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分红保险业务,应当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专业管理团队。
第四条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分红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保险合同中关于分红的条款明确、合法、有效。
第五条分红保险的宣传和销售保险公司在宣传和销售分红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夸大其词或者误导投保人。
第六条分红政策的制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包括分红的计算方法、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分红的计算和分配分红的计算应当基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分红的分配应当公平、透明,及时向投保人披露。
第八条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投保人披露分红保险的经营状况、分红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分红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本办法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8【实施日期】2000.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3《人身保险产品》真题卷五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资格A3《人身保险产品》真题卷五[单选题]1.A.都是无差别生命曲线B.都是选择生命曲线C.X为无差别生命曲线,Y为选择生命曲线D.X为选择生命曲线,Y为无差别生命曲线参考答案:C[单选题]2.以下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开发监管的出发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B.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C.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追求保险行业的利益最大化D.维护公平的经营环境参考答案:C[单选题]3.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由()承担。
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B.投保人与受益人共同C.保险公司D.投保人参考答案:D[单选题]4.关于保单现金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定期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②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③定期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开始缓慢增长,最后等于身故给付A.①B.②C.②③D.①②③参考答案:B[单选题]5.与寿险产品定价相关的精算假设有():①死亡率;②附加费用;③定价利率;④税率;⑤利润率。
A.①②③B.①②③④C.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参考答案:D[单选题]6.健康保险在定价过程中,需用到的风险测量依据是()。
A.意外事故发生率B.利率C.生命表D.疾病发生率参考答案:D[单选题]7.假设某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选择了两个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分别为X1和X2,投资单位价格分别为p1和p2,保单的账户价值为V,则下列正确的一项是()。
A.V=X1×p1B.V=X2×p2C.V=X1+X2D.V=X1×p1+X2×p2参考答案:D[单选题]8.分红保险中的()形成了最后的保单红利。
A.盈余B.盈余的70%C.自由盈余D.可分配盈余参考答案:D[单选题]9.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您应当提醒投保人详细了解该险种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寿险企业经营管理建议—保监局
以及犹豫期及退保
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
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
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
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臵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
示:(1)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2)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 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 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3)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4)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5)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
基本原则: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 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 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3
(1)监管规定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
号)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00]133号)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 [2001]6号)
27
(2)重点内容
监督管理,并对其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负责 明确规范标准
确保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不得夸大或变相夸 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不实比 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承担其他管理责任
28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1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7]200号)
案例: 某保险公司召开产品说明会,讲师由该公司营销员担任。 在产品说明会上,该营销员夸大公司分红水平,没有按照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3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本通知所称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二、投资账户可以连结一个及以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至少连结一个投资账户。
保险公司在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前,应完成投资账户的设立。
三、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
保单账户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量及其单位价格确定。
投资账户产生的全部投资净损益归投保人所有,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四、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二)具有合理的估值方法,以满足投资账户高频次估值的需要;(三)具有公开交易市场或虽不具有公开交易市场但具有稳定收益预期。
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保监寿[2000]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红保险有关问题的函(保监寿[2000]24号2000年7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我部于7月3日对你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分红保险专题调研,了解到你公司分红决策的整个操作流程中重要的三个环节为:一、会计处理模式你公司对分红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沿袭了传统产品的模式,即分公司填制报表,报送总公司汇总,但由于资金集中在总公司运用,投资收益等有关资金运用的数据直接由总公司发生。
二、精算处理关于分红决策的精算工作比较关键的有三项:准备金评估、风险保额和可提费用的确定,由于你公司采用两差分红模式,因此还没有可提费用问题。
目前你公司没有制订单独的分红保险精算评估模式,因此基本会采用总颁险种的评估模式:总公司确定算法,根据保单关键信息库编写精算评估程序,下发给分公司,分公司编写数据库转换程序,完成从业务数据库向保单关键信息库的转换工作,最后由分公司具体执行,将结果以报表形式上报总公司。
三、红利的派发分红保险的红利派发是一个逐单处理的过程,每一张保单都应当根据其保单数据决定红利金额,然后再“赋予”该保单。
由于上海分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与总公司系统不兼容,你公司总部不可能直接对每张保单进行批处理,因此可能采用的模式是总公司确定算法,下发给分公司,由分公司具体操作完成。
我部认为,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分红的正确性,你公司应建立两大机制:第一,由于大量的工作由分公司完成,你公司应建立起总公司对分公司有效的控制手段;第二,由于总分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衔接工作,为保证衔接的通畅,你公司应建立起总分公司之间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保监财会[2009]39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9〕399号)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便于各公司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我会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问:2007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在计算累计营业利润时,2006年以前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也要按现行向保监会备案的分摊办法进行追溯调整?答:各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填报2007年度专题财务报告中的期初可比数:(1)各公司应当对期初可比数进行追溯调整;(2)如果追溯调整确有困难,可以不对金融资产、共同费用分摊等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是,确定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时,应当按照《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的规定,计算2007年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包括:不得扣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对于不分费差的公司,应当将预定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以确保2007年分红保险利润表的“累计营业利润”反映实际营业利润的累计金额。
问:《编报规则》规定,分红保险利润表和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应当反映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由于宣告保单红利分配方案而应当支付的保单红利。
这里的“宣告日”是指哪个时点?答:宣告日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决策程序,使得红利分配方案产生法律效力,构成公司法定义务的日期,并不必须是公司正式对外宣告红利分配方案的日期。
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2022投连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2)
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真题模拟及答案(2)1、变额寿险的投资账户的资金运用可以采取形式是()。
(多选题)A. 共同基金管理公司B. 单位信托投资公司C. 股票投资D. 基金投资试题答案:A,B保险销售资质分级分类考试:2022投连险、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真题模拟汇编2、变额万能寿险与万能寿险不同之处是()(多选题)A. 变额万能寿险中投保人缴付的保费被分配到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账户中,万能寿险没有投资账户B. 变额万能寿险没有最低收益保证,而万能寿险有最低收益保证C. 设计两种保险金额确定方式D. 各项费用收取受到监管限制试题答案:A,B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质考试真题模拟汇编3、银行存款按照存款人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
(多选题)A. 个人存款B. 企业存款C. 同业存款D. 政府机构存款试题答案:A,B,C,D4、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A. 投资连结保险的各项收费或费用项目均向投保人公开B. 保险公司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并至少每周一次在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单位价格C. 定期公布投资账户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D. 每个保单周年日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试题答案:B5、金融市场是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进行金融工具交易或买卖的场所。
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对象即金融工具,一般分为()(多选题)A. 债权债务凭证B. 所有权凭证C. 债券凭证D. 股票凭证试题答案:A,B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缴存的保证金是可以变动的,下列各项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增加保证金数额情况的是()。
(单选题)A.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B. 保险代理机构增加业务数量C. 保险代理机构降低注册资本D. 保险代理机构降低业务数量试题答案:A保险销售人员考试:2022第二部分相关法规真题模拟汇编7、《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申报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的最低要求包括()。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精品
(2)重点内容
特别提示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 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
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 宣传资料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宣传资料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 内容和样式,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 或另行印制
(1)监管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办发[2019]16号)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 知》(保监发[2019]77号)
(2)重点内容
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预测公司
(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
1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目录2 分红保险 3 投连保险
4 万能保险
4、万能保险
(1)监管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9]6号)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9]94号)
(2)重点内容
产品说明书: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 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以及犹豫期及退保 保守的确定演示利率 低档演示利率:最低保证利率 描述性的,投资收益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 来的预期
处理结果 违反《保险法》第106条 依据《保险法》第139条,罚款20万元
案例2:
2019年,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某款 一年期意外险,该产品条款中写明为自动续 保条款,如果投保人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保 险公司停止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到期自动 续保。在电话销售话术中,保险公司没有将 此项内容告知消费者
银保监关于保险公司分红连续三年的规定
银保监关于保险公司分红连续三年的规定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分红型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开发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低、中、高档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用醒目字体标明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在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连续3年实际分红水平达不到中档红利演示水平的,保险公司必须下调相关产品的中、高档红利演示水平,下调后的中档红利演示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3年实际平均分红水平。
保险公司新开发分红保险产品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各档红利演示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增强产品透明性。
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等情况,加深客户理解。
五、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体系下的分红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
偿二代所使用的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各公司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
浙江保监局高管测试大纲
浙江保监局高管测试大纲一、基础知识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9年第1号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8.关于三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09〕420号9.关于报送2011年三季度司法案件及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通知浙保监稽查函[2011]2号10.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11.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12.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1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1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1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1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行银证保监会令〔2007〕第2号18.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19.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20.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21.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33号22.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23.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 2004年第11号二、财产保险部分1.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4.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6.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9.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10.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11号)11.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12.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13.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14.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15.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16.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18. 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19.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20.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21.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22.关于规范我省车险市场经营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保监发[2006]20号)23.转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6]53号)24.关于加强非车险批单退费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109号)25.关于推进财产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浙保监办发[2009]10号) 26.关于全面实施“零现金”支付制度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15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8号)28.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22号)29.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 30.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0]30号)31.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32.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33.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17)34.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5号)35.《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36.《关于进一步推进产险机构省级集中管理的补充意见》(浙保监办发[2011]115号)37.《关于加强产险机构费用管控的指导意见》(省协会下发)38.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39.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41.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42.关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922号)三、人身险部分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年第3号令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年第1号令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9年第3号令4.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2010年第4号令5.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7.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8.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3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10.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12.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保监发[2006]28 1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4号14.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15.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保监办发[2010]4号16.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0号17.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发[2011]1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风险提示工作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14号19.关于加强特殊群体保险消费权益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1]31号20.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新单业务电话回访工作的意见浙保监办发[2011]57号四、中介部分1.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4号2.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3.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202号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5.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6.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7.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8.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07号9.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道德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4]143号10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11.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方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12.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13.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报告制度的批复-保监寿[2000]1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报告制度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报告制度的批复(保监寿[2000]19号2000年6月19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了落实《关于报告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进展情况的通知》(保监寿[2000]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已经获准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公司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报表(见附表一、二)和业务分析报告送达我部;二、正在进行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开发的公司在每月 15日前将开发进度报告送达我部;三、公司必须指定专人(部门经理或以上级别)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负全部责任,并在6月30日前将负责人名单报我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表一:分红保险产品业务统计报表(月报)20 年月填报单位:单位:件/万元┌───┬──┬──┬─────┬──┬──────────────┬──┬──┬───┬──┬──┬─┐│项目│开始│销售│本月销售│累计│本月保费收入情况│累计│退保│本月退│退保│本月│备│││销售│地域│新保单│销售├────────┬──┬──┤保费│保单│保退保│件数│退保│注│││时间│├──┬──┤保单│保费│增长│分红│收入│件数│保单件│比例│金支│││产品│││件数│增长│数├──┬──┬──┤率│保费││增长│数增长││出额│││名称││││率││新单│续期│总计││份额││率│率││││├───┼──┼──┼──┼──┼──┼──┼──┼──┼──┼──┼──┼──┼───┼──┼──┼─┤│1.│││││││││││││││││├───┼──┼──┼──┼──┼──┼──┼──┼──┼──┼──┼──┼──┼───┼──┼──┼─┤│2.│││││││││││││││││├───┼──┼──┼──┼──┼──┼──┼──┼──┼──┼──┼──┼──┼───┼──┼──┼─┤│3.│││││││││││││││││├───┼──┼──┼──┼──┼──┼──┼──┼──┼──┼──┼──┼──┼───┼──┼──┼─┤│合计│ - │ - │││││││││││││││└───┴──┴──┴──┴──┴──┴──┴──┴──┴──┴──┴──┴──┴───┴──┴──┴─┘负责人:复核:制表:填报日期:注:1.保单销售增长率=(本月销售保单数-上月销售保单数)/上月销售保单数×100%2.累计销售保单数为本会计年度累计值3.保费收入包括本月新保单保费收入和老保单续期保费收入4.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月保费收入-上月保费收入)/上月保费收入×100%5.分红保费份额=本月保费收入林月所有保费收入6.累计保费收入为本会计年度累计值7.退保保单件数增长率+(本月退保保单件数-上月退保保单件数)/上月退保保单件数×100%8.退保件数比例:本月退保保单件数/月初有效保单件数9.合计一栏中的保单销售增长率=(本月销售的分红保单数-上月销售的分红保单数)/上月销售的分红保单数×100%10.合计一栏中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月分红保费收入-上月分红保费收入)/上月分红保费收入×100%11.合计一栏中退保保单件数增长率=(本月分红产品退保保单件数-上月分红产品退保保单件数)/上月分红产品退保保单件数×100%12.合计一栏中退保件数比例=本月分红产品退保保单件数/月初分红产品有效保单件数附表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业务统计报表(月报)20 年月填报单位:单位:件/万元┌───┬──┬──┬─────┬──┬──────────────┬──┬───────────┬─────┬─┐│项目│开始│销售│本月销售│累计│本月保费收入情况│累计│本月退保情况│本月投资连││││销售│地域│新保单│销售├────────┬──┬──┤保费├──┬──┬──┬──┤结账户价值│备│││时间│├──┬──┤保单│保费│增长│分红│收入│退保│退保│退保│本月├──┬──┤注││产品│││件数│增长│数├──┬──┬──┤率│保费││保单│保单│件数│退保│价值│增长│││名称││││率││新单│续期│总计││份额││件数│件数│比例│金支││率││││││││││││││││增长││出额││││││││││││││││││率││││││├───┼──┼──┼──┼──┼──┼──┼──┼──┼──┼──┼──┼──┼──┼──┼──┼──┴──┼─┤│1.││││││││││││││││││├───┼──┼──┼──┼──┼──┼──┼──┼──┼──┼──┼──┼──┼──┼──┼──┼─────┼─┤│2.││││││││││││││││││├───┼──┼──┼──┼──┼──┼──┼──┼──┼──┼──┼──┼──┼──┼──┼──┼─────┼─┤│3.││││││││││││││││││├───┼──┼──┼──┼──┼──┼──┼──┼──┼──┼──┼──┼──┼──┼──┼──┼─────┼─┤│合计││││││││││││││││││└───┴──┴──┴──┴──┴──┴──┴──┴──┴──┴──┴──┴──┴──┴──┴──┴─────┴─┘负责人:复核:制表:填报日期:注:1.保单销售增长率=(本月销售保单数-上月销售保单数)/上月销售保单数×100%2.累计销售保单数为本会计年度累计值3.保费收入包括本月新保单保费收入和老保单续期保费收入4.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月保费收入-上月保费收入)/上月保费收入×100%5.累计保费收入为本会计年度累计值6.投资连结产品保费份额=本月保费收入/本月所有保费收入7.退保保单件数增长率=(本月退保保单件数-上月退保保单件数)/上月退保保单件数×100%8.退保件数比例=本月退保保单件数/月初的有效保单件数9.本月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为本月结算时投资连结账户总价值10.本月投资连结账户增长率=(本月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上月投资连结账户价值)/上月投资连结账户价值×100%11.合计一栏中的保单销售增长率=(本月投资连结保单销售数-上月投资连结保单销售数)/上月投资连结保单销售数×100%12.合计一栏中保费收入增长率=(本月投资连结产品保费收入-上月投资连结产品保费收入)/上月投资连结产品保费收入×100%13.合计一栏中退保保单件数增长率=(本月投资连结产品退保保单件数-上月投资连结产品退保保单件数)/上月投资连结产品退保保单件数×100%14.合计一栏中退保件数比例:本月投资连结产品退保保单件数朋初投资连结产品有效保单件数——结束——。
投连考试题目+答案
阶段测试题(一)1.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 A)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A 风险B 心理C 经济D 投资2.泰康高客投连险的投资账户有(D )个。
A 5B 7C 9D 63.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 B)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A 半年B 一年C 两年D 两年以上4.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个小时的专项培训。
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A 10B 20C 30D 405.泰康高客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D)万元。
A 1B 2C 3D 106.泰康高客投连险的每年账户转换次数为( D)。
A 3次B 5次C 10次D 不限次7.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A )认可。
A 签字B 声明C 书面证明D 默许8.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C )备案。
A 行业协会B 同业公会C 保监局D 工商局9.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B )利益行为的发生。
A 保险人B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C 保险营销员D 投保人和受益人10.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 C)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A 所有客户B 团体C 个人D 集体11.泰康高客投连险的最高投保年龄为( C)。
A 55岁B 60岁C 65岁D 70岁12. 将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融为一体的新型人身保险是( A)。
A 投资型寿险B 传统寿险C 分红型寿险D 非传统寿险13.在我国投资型寿险的种类包括( C)。
A 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B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C 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D 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万能寿险14.在美国投资型寿险的种类包括(A )。
团险监管政策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三)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 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 注外,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 充或修改。 解读—— 解读 • 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 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签定书面协议, 的内容可以对条款责任进行细分、 的内容可以对条款责任进行细分、说明或针对服 务内容的细化等, 务内容的细化等,但不能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改 变条款的退保、给付条件和金额。 变条款的退保、给付条件和金额。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四)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名单,并提供 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 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解读—— 解读 • 确认方式可以多种,例如投保团体的相关通知、 确认方式可以多种,例如投保团体的相关通知、 投保团体盖章或签字的证明、相关会议纪要等。 投保团体盖章或签字的证明、相关会议纪要等。 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或知悉相关事项即可。 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同意或知悉相关事项即可。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十四)
12、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保监发 、 [1999]245号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 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 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 保险。
中国保监会业务管理规定(五)
3)关于统括保单 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 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 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 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 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4)关于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寿险公司资产管理_create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CICE)——中国寿险管理师资格课程——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课程A8《寿险公司资产管理》选择与判断题1.寿险资金是指寿险公司控制的财力资源,其主要来源为()。
[1分]【答案】C【解析】A.资本金B.公积金C.各项准备金D.未分配利润2.传统寿险中投保人保费进入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而投资连结保险则采用单独账户,设立单独账户的主要目的是()。
[1分]【答案】C【解析】A.降低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B.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C.保护投保人的财产D.保护保险公司的财产3.寿险业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寿险资金来源的性质决定了寿险投资的资产以();投资原则上要求安全性和流动性并重,同时兼顾收益性,而完善的资本市场能满足寿险投资的这些要求。
[1分]【答案】B【解析】A.中期资产为主,长、短期资产为辅B.长期资产为主,中、短期资产为辅C.短期资产为主,长、中期资产为辅D.长、中期资产为主,短期资产为辅4.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以下属于合格条件的是():①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②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③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④连续二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1分]【答案】B【解析】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第5-7题为套题:1997年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日本保险公司不倒的神话破灭,震惊了整个世界保险业。
日本的保险实务界和保险理论界在深入探讨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时,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泡沫经济时期出售大量高预定利率的保单所产生的利差风险;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日产生命保险公司采用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的运作模式。
1929-1933年的美国经济大危机,使得当时许多采用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倒闭,破产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这些保险公司自由经营的失败,而是由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自身的缺陷而引发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和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采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第十三条分红保险保单应当附带产品说明书,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该产品的性质、特征、费用率、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随产品同时上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等内容。
该报告须由精算责任人签字,并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保险公司无需报送费用分摊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一、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二、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三、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四、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五、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第十七条精算责任人应当在年度分红报告上签字,并对红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评价。
第十八条年度分红方案违反本办法的,或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有权否决该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精算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一、投资收益状况;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金额;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条禁止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分红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帐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投资账户的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宜,应当事先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连结保险产品,必须事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修改亦同。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
第七条保险公司申报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满足以下最低要求:一、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二、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三、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四、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五、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六、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七、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八、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第八条、保险公司上报投资连结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产品可行性论证,包括该产品满足本办法确定的最低要求论证,和管理系统支持论证;三、投资连接产品财务管理办法;四、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管理办法;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连结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连结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每月至少评估一次投资账户中的单位价值,并向保单持有人公布。
公布方式需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第十二条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
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投资账户的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代人经营与该投资账户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该投资账户利益的活动。
不得与该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应详细列明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五、费用扣除办法;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第十六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第十七条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随产品一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发现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或有不实陈述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第二十条销售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中国保监会呈报投资账户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二、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四、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五、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账户日净赎出价值达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1%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会计年度内投资账户累计净赎出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帐户管理人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险公司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净赎出为会计期间内累计赎出与累计买入之差。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或侵犯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述一项或几项处罚: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其停止销售该连结保险产品;三、取消其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四、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