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创收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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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创收分配管理条例

五邑大学创收分配管理条例

五邑大学创收分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创收收入管理,调动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创收是指校内各单位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对外进行的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学校资源是创收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和保证。

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如学校的师资、管理人员、教学场地、实验设备、公共设施等;无形资产如学校名称、社会声誉、教学水平等。

第四条全校各单位的创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校内各单位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校内各单位创收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各类创收的管理与分成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对外举行的各种短期培训班、补习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其对外合同或协议统一由学校对外培训中心签订,各单位不得自行签订对外培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对外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非学历教育收费,按《五邑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收费申请表、合同或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各院、系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以全部收入为基数,在校内举办的,20%上交学校,20% 用于院、系补充事业费,60% 用于办班课酬及福利费等;在校外举办的,15 %上交学校,20%用于院、系补充事业费,65% 用于办班课酬及福利费等。

第八条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中心除外)进行创收活动的,以全部收入为基数, 30 %上交学校,20%用于院、系补充事业费,50% 用于课酬及福利费等。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办班成本在70%以下方可开班,以全部收入为基数,计提10%的管理费,其中4% 为补充事业费,6% 用于福利费。

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各单位对外服务创收活动及其财务管理,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服务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对外服务活动、资产性收益管理及其他服务收益管理活动等。

本办法所称对外服务创收收入是指通过上述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

学校普通高等、成人学历教育的各项收入、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内各经营实体的收入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三条我校各单位所从事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创收活动实行创收收入分配政策。

1第四条对外服务的创收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对外服务创收收入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兼顾学校、承办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妥善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六条对外服务性创收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及时缴存财政专户,财政返还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对外服务创收收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物出租出借类,主要指利用学校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设备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各项专业设备类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

高校大学创收经费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第五条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

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

(最新版)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

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考阅卷费、高自考阅卷费,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国家汉办项目(孔子学院、国家志愿者)、国家社科评审、兼任附中附小校长、援疆援藏、教师资格国考面试等相关开支。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项目应由委托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收费许可、收费票据、委托财务管理的委托书,并明确经费使用审批人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可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第二条不得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核算的事项。

凡属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

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委托财务部门代为核算的党费、团费,财务部门应设置财务账套单独管理,不列为“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第三条明确管理职责。

学校财务部门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并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严格财务管理。

代管款项实行按项目明细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学校应对代管款项严格管理,不得透支使用。

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考阅卷费、高自考阅卷费、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国家汉办项目(孔子学院、国家志愿者)、国家社科评审、兼任附中附小校长、援疆援藏、教师资格国考面试等,学校应留存考试院出具的委托发放劳务费用的委托书,通过代发劳务费的方式发放。

中国农业大学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收入分配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修订稿)(090508修订稿第5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各项收入分配的管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拓创收渠道,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入为:办学性收入、科研性收入、校办产业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校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单位。

第二章办学性收入第四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以收入总数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

第五条国家计划统招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全日制专业学位学费、自筹生学费以及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收入,全部上缴学校,由学校统筹预算安排。

第六条专业学位收入(含工程硕士、MPA、临床兽医硕士、临床兽医博士、农业推广硕士等),30%上交学校,院系教学业务费不低于30%,院系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40%。

第七条各类人员课程进修费收入,全部上缴学校。

第八条校外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收入,20%上缴学校,教学业务费不低于30%,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50%。

第九条本科生双学位及辅修的学分费收入,50%上缴学校,培养单位业务费不低于20%,培养单位酬金不高于30%。

第十条成人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函授、夜大学费收入,10%上缴学校,9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二)脱产班:1. 校内办脱产班学费收入,40%上缴学校,6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2. 校外办脱产班学费收入,20%上缴学校,8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三)远程教育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成人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国内访问学者班、高级进修班收入,10%上缴学校,90%留办班单位分配。

(二)自考助学班、各类短训班收入,20%上缴学校,80%留办班单位分配。

第十二条校外联合办学收入,40%上缴学校,60%作为院系教学及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中外联合办学收入,学费收入的50%上缴学校,院系教学费不低于35%,教学及管理酬金不高于15%。

大学校院(部)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大学校院(部)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大学校院(部)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规范为完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改,保障院(部)实施两级管理,促进院(部)事业发展,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进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XX大学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学校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对院(部)财务管理实行“统领导、两级管理;财权下放、责权统;预算管理、分类使用;经费包干、单独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校、院(部)两级管理和使用的经费范围(一)学校直接管理的经费范围1.在职在岗教职工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费、工会经费。

2.学校教学、科研奖励。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及其公用经费。

4.和XX省直接拨付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5.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及配套经费、学校集中管理的培训费。

6.基本建设费。

7.修缮费。

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项目建设费。

9.学生军训费、学校集中管理的学生心理咨询费、招生费。

10.中外合作项目对外支付的合作单位经费、外籍专家费、临时出国费、国外专家来校讲学项目经费。

11.大学生科研项目及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经费。

12.校级科研培育项目经费。

13.图书馆经费、网络中心经费、教师发展中心经费。

14.后勤维持费、物业管理费、学校行政管理费。

15.其他应当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经费。

(二)院(部)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经费范围1.人员经费(1)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在职在岗教职工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费、工会经费、学校教学科研奖励以外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主要包括业绩奖励、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2)其他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学生工作专项奖励、班主任辅导员津贴等。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服务学校内涵式发展战略目标,推动办学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切实配合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同时,进一步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向高层次人才和学校重点发展领域倾斜,提升经济管理效率,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学收入是指除国家财政定额拨款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专项经费拨款收入、服务性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学收入均为毛收入。

毛收入是指不扣除任何成本开支的全部收入总和。

涉税收入应首先依法纳税,税后收入进入分配。

第四条办学收入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分成两部分。

学校统筹部分用于学校各类事业开支。

二级单位分成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办学业务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办学业务费仅能用于与办学业务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可以用于发放各类人员开支或与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用开支。

第五条学校对办学收入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办学收入。

办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学校一级核算。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实施分配。

严禁私立账户、公款私存、隐瞒收入、挪用公款、坐收坐支、“套现”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教育事业收入第六条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全天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学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培养经费按《XX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由学校按年度核拨给二级学院。

第七条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非全天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

(最新版)大学教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教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教学经费开支的管理,规范开支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校内教学、教辅单位及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经费账户的开支范围及内容(一)为组织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所需要的实验材料费、低值仪器设备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加工费、运杂费、资料讲义费、印刷费、论文答辩费、实习费等。

(二)教学及管理人员为进行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资料费、邮寄费、电话及网络通讯费、办公用品费、印刷费、报刊杂志费、劳保用品费等。

(三)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广告费、文件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邮政通讯费、办公用品费及按规定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费用等。

(四)按规定支付给外籍专家的各项费用。

(五)学生试卷费、毕业证书费、学位证书费、校徽制作费、社会实践费、军训费及为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行的各项相关费用。

(六)教学及有关人员为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教材编审、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出差、出国的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有关费用等。

(七)为进行体育教学所发生的体育场馆及相关设施、体育器械的购置费及维修费等;(八)组织或参加体育运动会所发生的教师及运动员运动服装费,运动队学员伙食补助费,外出比赛住宿费、交通费,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教练员、运动员(含教工运动员)伙食补助费,体育场馆及相关设施、器材的租赁费等。

(九)公共体育教学所需要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费等。

(十)为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所需要的保养维护费、修理费、零配件及耗材费用等。

(十一)用于组织教学活动所必要的人员经费支出,其中包括:外请人员讲课费、外请讲座费等相关开支。

第四条教学经费的来源根据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立两个专户进行管理,即教学业务费与办学业务费。

(一)教学业务费来源包括: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教学管理部门按照《XX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拨付的教学业务费。

(二)办学业务费来源包括:财务处按照《XX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根据各单位创收收入分配所得的业务费。

最新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最新大学创收管理办法

最新大学创收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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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学院(部)创收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学院(部)创收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学院(部)创收管理办法南审财发〔2018〕5号第一章创收活动的基本界定本规定所指的创收活动是指以学院(部)为单位,在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智力服务及资产使用等活动。

学院(部)开展创收活动主要指:1. 利用学校资源有偿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等;2. 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二章创收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学校各学院(部)开展各项创收活动须遵守以下原则:1. 遵纪守法原则。

所有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学生活动”为名进行创收;不能盗用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从事创收活动;不得委托、委派聘请任何中介组织参与招生工作;开展创收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各单位不开立银行账户、不刻制使用财务印章、不自制或购买收费票据。

2. 保证教学原则。

学院(部)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创收活动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与之争资源。

办公场所不得出租出借给创收合作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 民主管理原则。

各单位的创收应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活动,有创收活动的院、系、部必须成立创收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负责创收活动的全面、全过程管理。

4. 内部控制原则。

从事创收活动的各单位均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公开创收活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资金费用的分配、使用办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财务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5. 资产完整原则。

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单位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创收使用的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等责任。

6. 手续完备原则。

所有创收活动,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使用学校资源的还须向资源管理部门报备;学院(部)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实施;须报物价部门批准的对内对外收费项目,创收单位先向学校财务部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由财务部报请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创收。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创收经费管理,规范其收入和支出行为,依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收经费是指学校除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以外,为社会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创收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创收经费要根据合同协议或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预算管理。

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国库款的收入应及时上缴。

第二章创收经费的收取第五条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性活动所收取的创收经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创收经费项目的设立由提供服务学院(部门)填写创收经费项目申报表,依据成本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

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收取或学院(部门)收取后全额上交财务处的收费办法。

第三章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第八条学校对创收经费的分配和支出原则:(一)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实行以教育事业为中心,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三)兼顾成本与效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五)创收经费的支出执行财政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辅修学费、短训班、单科进修等培训费收入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课时费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一)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分配:上缴学校 25%,二级学院留用 75%用于支付监考费等支出;(二)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英语专四和专八考试报名费、。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教程》第三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教程》第三章

二、创业能力
2.学习能力 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与合作关系、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的管理理念及 各种管理手段,创业者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应对时代潮流的冲击与要求。学习能力主要包括制定 学习目标和方案的能力、阅读能力、分析归纳能力、信息检索能力等。要想培养良好的学习能 力,创业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你曾想过自己创业吗? 〔2〕你创业的动机是什么?
一、创业意识
〔一〕创业意识的概念 创业意识是指人们从事创业活动 的强大内驱动力,是创业思维和创业 行为的前提。创业意识鼓励着人以某 种方式进行活动,向自己提出的目标 前进,并力图实现这一目标。
一、创业意识
〔二〕创业意识的内容
1.商机意识:创业者在创业之前、创业中和创业后,始终面临着识别商机、发现市场机会的考验。
一是心态归零,吐故纳新。
二是精益பைடு நூலகம்精,学有所长。
三是开阔视野,终身学习。
二、创业能力
3.合作能力 创业者之所以需要与他人合作,首先源于个人的能 力有限,同时也因为个人的能力与他人具有互补性。 创业者要想与他人合作并有所作为,首先要做到知己, 要清楚自己的性格类型、素质特点、能力专长,选定 一个适合自己的工作目标;其次要注意分析别人的特 点,找到互补性和差异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合 作伙伴,并与其一道为共同的创业理想携手合作。 在创业过程中,与伙伴合作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平等合作,创业者与合作伙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 等的,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的;二是互利 合作,合作可以让彼此都获利。
谢谢聆听
大学生 创新创业 基础教程
第三章 创业与人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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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导入
创收是创业者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支撑 企业运营的经济根底。创造是创业的活力 之源,没有创造的创业活动,难以在剧烈 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在进行下面 的学习之前,请同学们思考以下问题:

浅析高校产业创收的收入与成本管理

浅析高校产业创收的收入与成本管理
务。

创收项 目的报批或备 案制度 。只有通

在创 收业务 中,有些创收项 目是
加强商校创收业务收入与成 过报批或备案 ,高校管理部 门才知道 可 以准确进行成本核算 的,对这些创 哪些单位 ( 门) 或部 在开展 创收工作 , 收业务 ,应按创收业务所发生的成本 本管理的必要性
析 陵
6|I = ,
. .

墨 竿 嚣 量
办学活力 , 提 中,由于高校对创 收业务的收入与成 标准 ( 可修 改的标准) 计 算上机 资费 、 简称机房管理系统) 来帮助实 高办学效 益 , 本没有 比较完善的管理办法 ,从而 出 的系统 ( 高 校 都 在 鼓 现有 的创收业 务造成 国有 资产流 失 , 现有效管理。将机房管理系统与校本 励各 单位 ( 或 有 的创收项 目损坏了高 校形象 。同时 级财务部 门联网,财务部 门通过 网络 出现掌握 资源 的部 门就有 机会创 收 , 对机 房 的课 余上 机 收入 进行 有效 管 没有 掌握 资源 的 部 门就 成 了 清水衙 理 。 学生从财务部 门购买上机的帐号 、

的不平衡 ,不利于高校创 收工作 的健 使用机房管理系统 ,那可 以通过对机 康发展 , 不利于推进高等教育事业。
—昌创收
效绩 ,高校财务部 门应将每 项创 收业 门管 理 。 目单独设立一个帐 目,将该项创 收业 防止部 门的小集体主义行为 ,不管是 务所带来的收入 、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二级 单位 还是 其他 部 门开 展创 收工 进行配套、 归集核算。通过列 帐核算, 作 ,其创 收收入都得按时上 缴校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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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创收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之能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学校的有关政策及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系、部门或个人在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较好完成科研和管理任务的前提下, 根据社会的需要, 发挥学院优势, 挖掘内部潜力, 利用学院的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和人才培训等创收活动。

第二条学院各系、部门或个人在开展创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及学院的管理,维护学校及学院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条创收项目适用对象:学院各系、部门和教职工个人。

第四条创收项目范围
(一)学校、学院允许进行的创收项目:各类师资培训、短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其他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开展的对外服务及人才培训等项目。

(二)学院不允许进行的创收项目:未经学院批准挤占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场地及设施所进行的创收项目;影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创收项目;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创收项目;学校明令禁止的其他创收项目。

(三)利用学校或学院仪器设备、校园网络、计算机房、教室、实验室等学校资源进行创收的,只能由学院部门或个人组织经营管理,不得由校外人员承包经营。

(四)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学院、系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协议、合同。

无权出租(借)、出售或抵押学院财产与外单位合资、合作。

擅自与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发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一切责任自负,影响、侵害学院名誉、利益的将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条创收项目申请及审批
各部门及个人在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填报创收项目审批表,所有创收项目由学院统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创收项目收入分配办法
(一)校内(含漓江学院)生源项目校内生源项目指以学院名义开办的、60%(含60%)以上的学生来自校内(含漓江学院)的项目。

专业英语四级、八级、BEC商务英语、雅思、托福、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培训班,公共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法语、日语、韩语等小语种培训班原则上属于校内生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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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生源项目按以下办法分配:
学校扣除总毛利的百分之十五后,年毛利余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下的,30%归学院,70%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15万元(含15万)以下的,28%归学院,72%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25万元(含25万)以下的,26%归学院,74%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超过25万元的,25%归学院,75%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学院仅允许使用学院的名义创收,其他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创收部门或个人支付。

(二)校外生源项目校外生源项目指以学院名义开办的、60%(含60%)以上的学生来自校外的项目。

少儿英语、奥数、中小学各课程培训班原则上属于校外生源项目。

校外生源项目按以下办法分配:
学校扣除总毛利的百分之十五后,年毛利余额在5万元(含5万)以下的,20%归学院,80%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15万元(含15万)以下的,18%归学院,82%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25万元(含25万)以下的,16%归学院,84%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超过25万元的,15%归学院,85%归创收部门或个人。

学院仅允许使用学院的名义创收,其他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创收部门或个人支付。

未提及的生源项目的性质及分配办法由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收费及财务管理
(一)经学院立项审批的创收项目,严格执行学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坐支,学院相关领导定期对有关账目进行审核。

(二)学院财务监督小组加强对各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隐瞒收
费项目、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收项目由财务室统一收费,各系、部门或个人的创收经费须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结算完毕。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权在外国语学院院务会。

外国语学院
外国语学院创收项目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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