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船舶保险一切险)条款2011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船舶保险的保障方。
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以确保您的船只在不可预测的风险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我们的船舶保险单具体条款如下: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单所保险的船舶为商业船只,包括但不限于货船、渔船、客船、游艇等。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将在单独的保险申请表中列明。
二、保险责任1. 意外损失和毁坏: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全、部损坏或毁坏的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保险:对于船舶拥有人或经营人因船舶使用或航行而因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必要的法律费用。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保险被保险人因船只使用或维护过程中发生身体伤害,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 其他额外保险责任: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我们可以为船舶提供额外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将另行约定。
三、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是按照双方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确定的。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免赔额和赔偿比例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赔偿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和免赔额。
在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免赔额和赔偿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本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客户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进行投保,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索赔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2.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尽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修理措施,但必须保留修理前的原始状态供保险公司鉴定。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保险条款(86年)
船舶保险条款(1986.1.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火灾或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①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②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③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④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⑤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人身伤亡或疾病;b.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②当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被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③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①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船舶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为保障船舶所有人及第三方利益,在船舶发生意外或损失时提供赔偿和保障。
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海洋船舶、内河船舶及其他船舶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船舶损失、船货损失、第三方责任和其他特定险种等。
第二章:船舶损失保险第五条:保险金额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用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和船舶种类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舶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因碰撞、触礁、火灾等原因造成的物理损失。
第八条:保险赔偿船舶损失保险在船舶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三章:船货损失保险第九条:保险金额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等于船舶承载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保险费用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实际价值、货物类型、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船货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因战争、水渍、破碎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赔偿船货损失保险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损失情形、比例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四章:第三方责任保险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船舶的总吨位和航行区域确定。
第十五条: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保险赔偿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按照约定的限额和方式进行赔付。
第五章:特定险种第十七条:保险金额特定险种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费用特定险种的保险费用按照实际风险和损失程度确定。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范围特定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具体险种而定。
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一)全损险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二)一切险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a 人身伤亡或疾病;b 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d 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
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1)本保险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及本合同记载的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该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四)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造成被保险船舶进一步损失或损害,或由此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这种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五)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四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他保险处得到赔偿的部分为限。
第四条本条款第三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二)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三)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四)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五)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的;(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七)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船舶保险保险单
船舶保险保险单船舶保险保险单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发生意外和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船舶保险成为船主和货主都可以购买的一种保险类型。
船舶保险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和船主之间的一份合同,同时也是船舶保险理赔时的一份重要资料。
本文将从船舶保险的种类、保险单的结构、保险单的条款解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船舶保险的种类船舶保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 全险:全险是指在船舶发生任何损失或意外事件后,船主可以获得全额赔款的保险。
全险种类繁多,具体包括艏船险、艉船险、桅杆险、船体损害险、机器损害险等。
2. 广义险:广义险是指除了全险以外的其他船舶险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海盗险、自然灾害险等。
3. 三责险:三责险是指船舶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并非船舶本身的损失。
二、保险单的结构保险单的结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头部信息:包括保险公司名称、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地址、电话、保险单号等。
2. 装载统计:包括船名、前后引航费、航行轨迹、起飞时间、港口、装载租金、货物品种、保险金额等。
3. 保单时间:包括保险有效期、投保时间、保险结束时间等。
4. 保障条款:主要是指保险的范围和责任,包括保险期间、险别、保险地点、险位、承保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
5. 理赔规定:主要是指如果船舶遭遇损失,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处理,包括理赔时间限制、理赔规程等。
6. 原保险人的声明:包括原保险人的信息、保险重复说明、免责声明等。
三、保险单的条款解析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也是双方约定的保险风险期限。
保险期间通常是短期和长期保险,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约定,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
2. 险别险别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类型,不同险种的承保范围和理赔处理方式不同。
船舶保险常见的险种包括艏船险、艉船险、桅杆险、船体损害险、机器损害险等。
3. 保险地点保险地点是指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风险载体所在的地点,通常包括港口、航行线路、停靠港口的地点等。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 (3)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是针对船舶的一种保险形式,以保障船舶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通常涉及的保险条款包括物理损失、第三方责任和货物损失等。
一、物理损失船舶的物理损失指的是由于船舶在海上遇到的风暴、船只搁浅、与其他船只碰撞等意外事件所造成的船舶损失。
对于物理损失的风险保险一般分为全险和半险两种。
1. 全险:全险指的保险公司担保船舶本身的损失,包括船体以及船上的设施和装备。
在具体的保险条款中也会定义损失程度的比例,如若损失的费用超出了该比例所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该项损失。
2. 半险:半险是指保险公司只负责在某些情况下船舶损失的赔偿,例如在盗抢、火灾等可预知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
其他情况将需要参照具体的保险条款。
二、第三方责任船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将会面对涉及对他人责任的可能。
这时需要保险来为船舶所有权人提供保护。
第三方责任包括三个类型:1. 公众责任:如果船舶受到非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这时需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 船东责任保险:船东无需承担发起者责任的风险。
此外,在面对银行融资需要抵押船舶时,船东责任头寸将成为主要问题。
3. 船员责任保险:保障船员因工作互相伤害或造成乘客或其他人伤害时船员所需承担的责任。
三、货物损失货物损失保险针对的是出货人和航运公司之间的损失。
在船只出货前,双方需要考虑到货物损失风险,以便采取保险措施。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还包括一下几个重要条款:1. 额定价值:额定价值是确定物理损失及货物损失的保险额度,保险公司根据船舶的类型、年龄及其它情节来决定此额度大小。
2. 自理条款:自理条款指的是船舶的损失,除了由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船舶所有人需要自己支付一部分费用。
这个费用将定义在保险条款中。
3. 损失解决:船舶发生灾难后,需要决定如何解决损失。
解决方式可能会包括抢救、修复、报废等。
总之,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单保障了船舶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混乱,导致使用、消费或经营保险区域内产品或商品的人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公司应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我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向索赔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我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但该费用和责任赔偿金额的总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我们公司对以下项目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的责任按照与他人的约定,但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责任也不受此限制;(二)被保险人依照劳动法应承担的责任;(3)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关系对员工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货和回收的损失;(6)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非法生产或者销售给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产品或者商品;(八)保险产品造成空气、土地、水体污染等各类污染的责任;(九)保险产品对航空器或者船舶造成损害的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和政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后果;(十一)因罢工、暴动、内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后果;(十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造成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三)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14)保险单明细表或相关条款规定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三,补偿处理(1)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1.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向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投标、协议、付款或赔偿。
必要时,公司有权接管以被保险人名义提起的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处理;2.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自费向任何责任方索赔。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对相关损失的支付或赔偿安排,也不得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理赔过程中,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理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
船舶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在航海期间的风险管理协议。
船舶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船舶保险类型:包括船体保险、货物保险、责任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对船舶和货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承担程度。
3. 险别:包括全保、平安险、水渍险等不同的险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险别。
4. 免赔额: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越低。
5.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险别和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定出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率。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之,船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的重要协议,它可以有效地管理船舶在航行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船舶及其货物的安全。
保险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险责任。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货物的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通过水路还是陆路进行运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所有者的利益,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这份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为您的货物运输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以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单次运输: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如果货物未卸离运输工具,但实际运输里程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运输里程上限的,保险责任也终止。
2、定期运输: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以约定的运输次数为限。
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3、联运:如果货物需要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运,保险责任按照联运中最先适用的运输方式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则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保险费率的确定因素包括货物的种类、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季节等。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某某、胡某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某某、胡某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号】(2011)民提字第24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
正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某某、胡某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二审案外人,原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甲B座3楼。
负责人:刘炳文,该办事处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河北路55号205户。
委托代理人:孙剑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兴安支路7号2号楼2单元301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胡某某,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河北路55号。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青岛办)、王某某、胡某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07)鲁民监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保险条款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船舶范围第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险。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都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下列各项.一、船体;二、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三、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
零星工具、备用材料、燃料及水、盐等给养品和船员的衣物、行李不属本保险范围。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障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海啸、地震、崖崩、滑波、泥石流、冰凌、雷击;二、火灾、爆炸;三、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四、船舶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碰撞责任.保险机动船舶或其拖带的保险船舶与它船、它物发生直接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的码头、港口设备、航标、桥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损失以及被碰撞船舶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共同海损和救助.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惯例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二、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船舶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
海商法第六章船舶保险条款导言船舶保险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章节,它为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了保障,以应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海商法第六章中的船舶保险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和保险赔偿等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应当明确列明保险的标的是船舶本身,以及需要保险的货物、装备和其他财产。
同时,还需要明确约定保险的金额,即保险赔偿的上限。
2.保险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的起止时间,确保保险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3.保险费:船舶所有者或运营者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合同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将根据保险额和风险程度来计算。
4.其他合同条款: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附加条款,如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金支付方式的约定等。
第二节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人对船舶的损失负责: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事故,例如碰撞、搁浅、火灾等,这些事故导致的船舶损失将由保险人进行赔偿。
2.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船舶保险也可以涵盖货物的损失,当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受到破坏或丢失时,保险人将负责进行赔偿。
3.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负责:在船舶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保险费根据海商法第六章规定,船舶保险费的计算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船舶的价值:船舶的价值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价值越高,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
2.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不同的航行区域和航次频率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这将会影响保险费的计算。
3.船舶的历史记录:船舶的过往记录将成为保险费计算的因素之一,例如船舶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事故或索赔。
保险单(船舶)
保险单(船舶)船舶保险单保险单号:SHI-2021-001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公司船舶保险服务的信任和选择。
为了保障您的船舶及相关利益,我们将为您提供以下保险条款和细则,请仔细阅读并遵守。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缔结和性质1.1 合同缔结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即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
1.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起保日期起至终保日期止。
保险期限可根据约定进行续保,但任何续保不得使保险期限超过六年。
第二章保险范围2.1 船舶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以下风险:-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风暴、台风、地震等;- 盗窃: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和配件的盗窃。
2.2 保险金额和赔偿本保险合同对于船舶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价值的百分比,具体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船舶基于保险责任发生的损失提供赔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与免赔额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合同对船舶由于保险责任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提供赔偿。
3.2 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负责任额度。
具体免赔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频次和金额请参照保险单上的约定。
4.2 赔偿事宜如果船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将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第五章终止合同5.1 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合同期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被法院依法解除。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被保险船舶;- 被保险船舶统一转让或注销。
第六章争议解决6.1 合同争议合同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