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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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总第一章则

促进社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一条

制定本细则。,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各项目部要着眼于公司发展的高度出发,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第二条

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组织机构第二章

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为加强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三条

为组长,由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监督管理。为副组

为成员。长,

安全员和劳务公司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

组长,项目部施工员、第四条按照本细则的项目负责人及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领导工作小组。项目经理负责农民要求,制定符合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工工资支付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第三章

第五条公司做好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工作,项目部和劳务项目

并将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负责人具体负责农

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建立好农

民工工资发放台账。

项目经理负第六条劳务项目负责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填报工作;责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计划表的审核工作。

监管办法第四章

明确农民工工在工地醒目的位置,第七条设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公开举报电话和各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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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责任人名单。

第八条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劳务队伍必须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

同。合同范本统一为青岛市建管局制定的建筑劳动工人合同范本,内容详见附件。

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

支付等内容,在合同中要特别重点明确农民工每月生活费的支付方法。项目部、

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各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

具体要点如下:

1、项目部必须对劳务队伍使用的农民工建册管理,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数量。

项目部必须通过劳务公司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代管。劳

务队伍必须每月25 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人员花名册和退场人员花名册。

2、劳务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按双方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

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的明细和金

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每月25 日,劳务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

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

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4、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

及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

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原件(加盖劳务队伍公章)存档,复印件留项目部一

份,原件上报公司,电子版相关资料也须一同上报。

5、劳务队伍必须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退场人员花名册(进、退出场花名

册人员必须一致)、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工程量割算清单

(其中进、退出场花名册人员、农民工工资表、授权委托书、退场承诺书人员姓

名必须一致),经项目部审核确认后申请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

6、劳务队伍拟申请发放农民工工资必须提前10 日以书面文字上报项目部,

项目部在接到劳务队伍的申请后5 日内完成审核。若工资申请与劳务队伍的资料

不一致,项目部有权拒绝劳务队伍的工资申请;项目部审核通过后必须在3 日内

向公司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申请,公司将在5 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7、公司审核依据的内容主要是本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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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劳务公司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不

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进行抵付。农民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

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若本人不能亲

自领取,可以授权别人代领,但必须提供本人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项目部留存工

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案。

9、农民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

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

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10、如有特殊情况,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

款支付情况,可按比例逐月或者季度进行发放工资,将工资发放进行制度化,但最低发放比例不得低

于维持工人基本生活水平所需款额;急需回家人

员劳务队伍做好工资表格后垫付工人工资,项目部监督,并负相关责任。

11、离场人员或急需回家人员,项目部必须将未

发部分工资及时发放至民工

手中。

12、项目部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一次性交于班组长或小联合承包体的“包工头”手中,必须由劳务财务人员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民手中,不得由班组长或者“包工头”代领。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和劳务队伍均

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项目部和

劳务队伍进行处罚。(处罚内容详见第十四条处罚内容)

13、班组长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支取工程清包款,班组长或承包人所产生的利润待该劳务合同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一次性或者根据合同要求付于班组长或承包人。

14、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发放工资进行全程监控,并拍照存档。

第十条工资发放监督要点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

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部认真把好结算关,加强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队

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

务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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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 1 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完工后,项目部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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