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1 总则1.1⽬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和实施⽔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
控规图集的编制⼯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但不得超过中⼼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地布局结构、⾏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区每个单元的规模⼀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最新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讨论稿)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7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 (2)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 (3)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 (11)第五部分附则 (15)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保定市所辖县县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保定市所辖县县城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内容;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可根据各县城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保定市、辖区各县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控制单元规划成果应满足《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七条划分目的:设定县城统一的编码系统,保证控规编制的无缝衔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
第八条划分原则:依据地域完整、功能明确、界线稳定的原则,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理界线、路网格局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划分稳定的控制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原则上不应更动。
第九条划分规模: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第十条划分成果:结合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县城道路系统、铁路、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O一七年十一月— 1 —目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编制原则 (4)1.4编制范围 (5)2规划控制单元 (6)2.1划分目的 (6)2.2划分原则 (6)2.3单元规模 (6)3地块 (7)3.1划分目的 (7)3.2划分原则 (7)3.3地块规模 (7)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 (8)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 (8)4.2主导功能与规模 (8)4.3土地利用与开发 (8)4.4综合交通规划 (9)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9)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9)4.7综合防灾规划 (10)4.8绿地系统规划 (10)4.9“五线”控制规划 (11)4.10城市设计引导 (11)5 分区引导 (12)5.1分区划分 (12)5.2分区编制要点 (12)6编制内容 (14)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14)6.2综合交通规划 (14)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8)— 2 —6.5综合防灾规划 (21)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 (22)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3)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4)6.9“五线”控制规划 (24)6.10城市设计引导 (25)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 (27)7成果构成 (28)7.1规划文本 (28)7.2规划图纸 (30)7.3附件 (33)7.4成果形式 (37)8产业园区控规 (37)8.1编制原则 (37)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 (38)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 (38)9 附则 (38)—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文件03-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四个重点”指规划控制的四方面重点内容,即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公共设施、 “六线”规划与定线、城市环境与城市设计、规划强制指标与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条“六线”规划:“六线”包括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橙线,其规划内容应在总体规划和已有定线的基础上,进行“六线”系统规划,确定线位、规模及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六线”规划具体内容和深度应遵循《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技术要求》和《济南市“六线”规划标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规划: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地块管理单元的划分,应保持地块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考虑土地权属关系,便于土地出让,并依据街坊编码统一制定地块编码系统。地块管理单元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0.3公顷,新区不宜大于5公顷,建成区不宜大于3公顷。
第十九条街坊规划内容与指标,主要包括主导属性、居住人口、总建筑面积、公共绿地、居住配套设施、“六线”标定、城市设计导向等。
第九条用地布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划分至中类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表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序
号
在用地分类
国标代号中位置
新增城市用
地类别代号
新增城市用地
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
备注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中
类
小
类
小小
类
类别名称
1
R
R1
R2
R3
R4
R11
R21
R31
R41
Rx
宿舍、公寓用地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参见注释* 1)(表2)
2.新增城市用地分类的规定
(1)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允许在现行国标的小类基础上进行细分,不宜增加中类用地类别,不得增加大类用地类别,并不得与本导则城市用地分类冲突和交叉。
(2)新增用地类别的编码与现行国标编码方法采用统一规则确定(参见注释*2)。
3.兼容性控制
6
Rcz
小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单独占地的小区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综合布置的各类社区中心设施应归入此类
7
Rcj
小区教育设施用地
小区级教育设施用地
01福建省控规编制《导则》解读及案例说明(刘震洲)-34
4
一、《导则》制定的背景
可建设区与生态保育区各成系统 可建设用地和生态保育区划分成
不同的片区。对于城市可建设区域
充分尊重片区发展策略,而对于山 整性。
(二)先进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变革及实践 体等生态保育区则保障生态区的完
长沙 香港
温州
长沙市 : 针对中心城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29平方 公里,共划分18个大分区 。
14
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15
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二)编制体系
3、层级划分原则 ●基本单元(居住社区、城市各类中心、大型公园、各类产业分区等)
①有明确的四至边界
②划定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的基 本单元,应综合考虑行政社区辖区 界线及社区服务配置情况,大中社 区(0.8~1.2万人),小社区(0.3 ~0.5万人)。 ③非居住为主导的基本单元时, 可视情况确定,但考虑内在功能的关 联性。
16
二、《导则》的核心体系
(二)编制体系
3、层级划分原则 ●地块(近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依据)
①保证城市支路网整体性,地块用地性质 的完整性,与土地使用权属和基层行政界线相 协调,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要 求。 ②宜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住宅地块, 或将一个住宅街坊细分为一个地块。 ③工业地块的规模应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 产需要确定。 ④可根据开发方式和管理需要,在原基本 单元范围内,在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不变的情况 下,对地块进行合并、细分或切分(提升管理 的弹性)。
①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总规及相关专项规划。 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总规 模、五线),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三大设施)。 ③合理控制和引导城市各类型开发建设活动。 ④ 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景观风貌特色控制和 引导,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魅力。 ⑤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的规划编制导则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目旳和根据为统一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旳原则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省、市旳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合用范围宁波市都市规划区内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
其他地区旳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可参照执行。
编制任务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根据都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同意旳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期期内编制区旳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详细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行管理旳重要根据,并指导规划条件旳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旳编制和建设方案旳设计。
规划成果为保障规划旳严厉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旳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成果分法定文献、技术管理文献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旳必要补充和阐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汇报、规划编制与修改状况阐明等。
规划编制区为实现宁波市都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旳无缝衔接,根据实际状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
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规定旳功能区域。
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旳特殊规定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旳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旳,由市规划局有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旳控制单元(如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旳功能构造单元。
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小区旳界线,有明确旳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旳关联性。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 (1)二、控制单元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2)2.3 划分成果 (3)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5)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5)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6)4.3 市政设施规划 (6)4.4 绿地规划 (7)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8)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9)4.8 城市设计控制 (9)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10)五、规划成果 (10)六、附则 (12)附图则参考格式1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1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12试行版)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控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控规实施管理工作。
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控规编制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规。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用地开发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规;未编制控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划拨、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控规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规数字化信息管理和维护平台。
第六条编制控规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人文因素、公众意愿等因素,满足城镇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并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七条控规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三大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划所一、总则1.目旳为了加强对全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工作旳指引,规范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都市规划编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合用范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都市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具体规划旳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2)统筹兼顾,解决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也许、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都市建设与环保、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解决好规划刚性与弹性旳关系,体现规划旳经济性和可实行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备公共资源。
4.内容规定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筹划旳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旳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运用等控制规定,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旳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规划所根据旳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旳状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旳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深化、贯彻都市总体规划旳意图,形成系统有序旳都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旳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区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都市规划建设用地旳所有地区范畴。
相邻编制单元范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步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有关要素旳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都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都市特性、功能区划分、重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都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拟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通过划定旳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附图则参考格式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九江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九江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促进九江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地区。
1.3编制控规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采用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的方法,强调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的结合,加强规划控制与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五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逐步完善规划控制体系。
1.4控规的编制与整合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和相应的控规编制经验,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1.5控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九江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1.6控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2.控制方式2.1分层次控制我市控规编制与整合采取“分层次控制”的方式,按照“片区-单元(街区)-地块”三级管理层级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片区层面:片区的边界在城市总体范围内进行划分,控制内容以片区为单位进行,落实总规控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协调各类设施配置及城市设计内容。
单元(街区)层面:将规划编制片区划分为若干规划单元,落实片区规划控制内容,起到对地块层面控制指标制定的指导作用,并作为控规审核的依据。
地块层面:明确地块属性,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是项目规划控制的直接依据。
2.2片区控制2.2.1基于规划事权实际,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结构以及行政管辖界线等,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及周边部分重点控制区域划分为若干功能片区,作为分层次控制的控规编制单位。
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要求,规范城市控制性规划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需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地区。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强调总体控制、分层控制和重点控制,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控制性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二个结合、二个核心、三个层次、一张蓝图”。
“二个结合”指将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有机结合,将刚性控制和弹性引导有机结合。
“二个核心”指规划控制的二个核心内容,即“六线”控制和土地使用控制。
“三个层次”指三个编制管理层次,即按照“片区-街坊-地块”三级管理单元分别进行规划控制和引导。
“一张蓝图”指整合控制性规划内容,形成操作性强的控制性规划管理应用系统,纳入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一张蓝图”信息系统。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高新区)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片区编制组织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
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还应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参与。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济南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济南市控制性规划成果应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济南市控制性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及成果归档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片区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第八条片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在对片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片区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坊和地块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6月目录一、总则 (1)二、控制单元划分 (2)2.1 划分目的 (2)2.2 划分原则 (3)2.3 划分成果 (4)三、现状调研 (4)四、控制内容 (6)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6)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7)4.3 市政设施规划 (8)4.4 绿地规划 (10)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0)4.6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11)4.7 开发建设用地和开发强度控制 (11)4.8 城市设计控制 (12)4.9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13)五、规划成果 (13)六、附则 (16)附图则参考格式1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导则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1.0.3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覆盖规划建设用地全部范围,保证城市协调发展;(2)突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体现公共政策属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合理控制城市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效运用市场机制,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引导城市合理、有序发展;(4)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控制引导,塑造城市特色,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和环境品质;1(5)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探索新思路、运用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4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组织方式和主要工作内容,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
1.0.5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分布、各类建筑质量、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道路交通、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研究。
1.0.6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图纸绘制标准,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数据信息。
二、控制单元划分2.1 划分目的2.1.1 为有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依据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2界限,并结合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1.2 为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景观风貌要求,在控制单元划分中,可以将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高层建筑集中区、滨水地区等划定为重点风貌区。
2.2 划分原则2.2.1 地域完整,功能明确。
控制单元应具有明确的主导功能和完整的地域边界,并覆盖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相邻控制单元之间,应做到相关要素协调、范围无缝衔接、不相互重叠。
2.2.2 界线稳定,编码统一。
控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管理单元、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
为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对控制单元应进行统一编码。
2.2.3 规模适宜,设施配套。
综合考虑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服务要求,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在分区的基础上划定3控制单元,规模宜为2—4平方公里。
规模较小的城市可以直接划分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新建区和功能较单一的区域可适当扩大,旧城改造区和功能较复杂的区域可适当减小。
2.3 划分成果2.3.1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绘制反映控制单元界线、城市干道系统、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线的控制单元划分图,编制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2.3.2 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
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边界也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三、现状调研3.0.1 采用现势数据和图纸,对各控制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人口分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自然人文资源等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4对已拆未建、已发选址、已批未建、已批在建及近期可开发用地等用地情况,必须进行核查统计分析。
3.0.2 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本控制单元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现状使用性质和面积,用地分类至小类。
3、土地权属调查,标明国有划拨、出让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属界线和面积。
4、人口分布现状,包括控制单元内人口规模、构成、主要社会活动、出行方式,对公共交通的需求,出行是否方便等。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设施的规模、分布和建设水平。
7、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和环卫等市政设施的现状规模、分布、完好程度及使用水平。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分布、面积和使用水平等。
59、规划审批情况,包括控制单元内已发选址、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已拆未建等项目建设情况。
10、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1、自然资源情况,主要对地形地貌与自然资源、风险避让、文物及古树名木等的调查,确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类型和范围。
12、所在控制单元内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设想。
四、控制内容4.1 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4.1.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明确各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土地使用原则和用地布局,提出不适合本控制单元的功能。
土地使用性质宜划分到中类或小类。
4.1.2 根据控制单元主导功能发展需要,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专项规划,综合分析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等综合承载力,确定主导功能用地、近期保留和可开发用地的规模和建筑总量,明确可容纳的人口规模。
4.1.3 各控制单元应按照保护区、改善改建区、新建区等主导类型提出开发控制要求。
6以保护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保护风貌特色、城市形态和街区格局,划定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保护范围,提出紫线保护控制要求。
以改善改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完善配套设施和提升环境品质,以改善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提出配套设施补建要求;以改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按照提升环境品质的要求明确开发建设的具体控制要求。
以新建为主的控制单元重点是按标准进行各项建设,明确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具体控制要求。
4.1.4 各控制单元应明确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提出蓝线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2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4.2.1 明确高速铁路、国铁正线、支线、专用线和铁路站场的用地和规划控制要求。
4.2.2 完善深化主次支路道路系统,明确城市主次干道的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提出红线控制要求;明确支路建设要求。
74.2.3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明确社会停车场数量、规模、位置和布局。
提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和要求。
4.2.4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或线网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应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
明确公交换乘枢纽、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并提出控制要求。
4.2.5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专项规划落实加油(气)站的数量和布局。
明确加油(气)站设施位置、规模、用地面积及其对周边建(构)筑物的要求。
4.3 市政设施规划4.3.1 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具体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给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4.3.2 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提出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明确污水和雨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84.3.3 明确35KV等级以上高压线的走向,提出线网入地和架设要求,对确需在地上架设的高压线标注高压走廊控制距离。
确定各级变电站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4.3.4 设置邮政局所、交换局所、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移动通信机房等设施,明确布点要求、容量规模、用地需求,确定微波通道的控制要求,明确有关线网入地和架设要求。
4.3.5 明确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置原则。
确定燃气调压站、储气站等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和防护距离。
4.3.6 明确居民生活和工业的供热方式、热源。
确定热源厂的位置、用地规模、机组容量、供热能力、供热范围和各热力站的位置、规模、用地。
4.3.7 明确环卫设施的布局和配建标准。
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修)车场等环卫设施的位置、规模、用地和防护要求。
4.4 绿地规划4.4.1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地布局,明确城市各类公园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划定绿线范围,标定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提出控制单元内绿地总面积,明确绿线控制要求。
4.4.2 结合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居住用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等指标要求。
4.4.3 合理确定控制单元内街头绿地的数量和规模,明确大致位置和控制要求,街头绿地的布置应综合考虑服务半径,并与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相结合。
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4.5.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对现状保留与规划新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提出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4.5.2 控制单元内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要按合理服务范围综合配置,明确数量、位置和规模。
暂时不能确定的设施,要在控制单元图则中提出设置要求和大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