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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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岗位问责制

公司管理岗位问责制

管理干部岗位问责制一.总则(一)目的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各部门领导恪尽职守明确管理岗位职责,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保证公司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三)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四)问责原则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管理人员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3.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放在公司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4.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并不是最终目的,有效的整改才是最终目标。

五、问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或无作为行为,影响公司工作进程,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问责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行为的;5.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二)决策失误、独断专行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2.对于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3.所作决定违反公司规定和公司战略规划,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4.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5.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6.不采纳下属合理化建议,专断独行的;(三)办事拖沓,推卸责任,相互扯皮1.对职责内的工作拖着不办或消极怠工的;2.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沓不执行的;3.对应由多个部门协调进行的工作,主要部门不主动牵头,协办部门不主动支持配合的;(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1.消极对待工作,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公司整体进程拖慢的;2.不思进取,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公司经营管理没贡献的;3.对重要工作不认真对待,不主动了解情况,不深入调查研究的;4.不干实事,工作无进展,效率低,成果差,引发员工意见的;5.经常被部门员工或同事举报、投诉的;6.为下属员工分配工作任务不合理,没有适当放权的;(五)弄虚作假,知情不报1.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2.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3.对员工的申诉和重大争议不予理会的;(六)监管不力,纵容错误1.对于员工的违反制度和规范的行为不予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包庇、纵容的;2.部门内部或团队内部不团结,相关人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3.指示或暗示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七)其他失职行为1.问责过程中应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的,或问责工作不能公正公平处理的;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采购、引进不符合公司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公司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输的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4. 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被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5.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本职工作未完成或拖慢其他部门工作进度的;三.问责方式1.面谈2.写书面检查3.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4.通报批评5.记大过处分6.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等级7.停职反省8.辞退9.移交司法机关四.问责程序(一)发生问责事项时,部门主管级别由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后报人力资源部,部门副经理及以上级别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由其主管领导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工厂干部问责管理制度

工厂干部问责管理制度

工厂干部问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厂干部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责任意识,制定本工厂干部问责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工厂内的所有干部,包括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等。

三、问责原则1. 问责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依纪依规。

所有干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2. 问责的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和公开。

3. 问责的对象是因工作失误、过失、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致使工厂遭受损失或者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干部。

4. 问责的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调离岗位、追究法律责任等。

四、问责程序1. 问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问题。

发现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

(2)调查核实。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判断责任。

(3)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向上级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4)决定问责措施。

根据责任追究建议,上级决定对干部实施何种问责措施。

2. 问责程序的每个步骤应当公正公开,确保受到问责的干部享有申辩的权利。

五、问责措施1. 通报批评。

对于工作中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可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对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其注意工作纪律。

2. 约谈检讨。

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可约谈干部并作出检讨,要求其悔过改正。

3. 调离岗位。

对于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工厂形象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可对干部进行调离岗位处理。

4. 绩效考核扣减。

根据干部工作表现,可以在绩效考核中对其进行扣减。

5. 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触犯刑法、行政法规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六、问责的主体1. 问责的主体包括党委、工会、纪委、监督委员会等组织,以及各级管理人员。

2. 党委、工会、纪委等组织应当依法依纪依规履行问责职能,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3.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失误、过失、违规行为负起直接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责任并提出问责建议。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初级中学校《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培养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职工队伍,根据“李沧区教体局贯彻落实《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问责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实施干部问责制度是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求,是学校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

学校干部职工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部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

形成人人熟知问责制度,人人遵守问责制度,人人执行问责制度的良好氛围,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领导班子成员既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凡领导干部违犯规定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凡因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得力,致使所属工作人员违犯规定的,追究领导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健全制度上狠下工夫,形成长效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环境,避免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的发生。

学校将会同有关处室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违反《李沧区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人员,严肃查办,决不姑息,坚决保证《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问责管理办法(试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背景2. 总则3. 问责范围4. 问责主体5. 问责方式6. 问责程序7. 问责效果评估8. 其他规定1. 背景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组织有效运转。

问责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确保责任有人担当,工作有结果。

2. 总则问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严格。

3. 问责范围负有特定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管理和执行特定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和协调的专业人员;其他有关工作任务的关键人员。

4. 问责主体问责行为的主体为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问责主体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

5. 问责方式5.1 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是指在组织内部进行问责,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约谈函、责令改正等。

5.2 外部问责外部问责是指通过外部审计、评估等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包括检查、评估、处罚等。

6. 问责程序6.1 发现问题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问题或失职行为。

6.2 调查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6.3 审议决定相关领导组织会议审议决定,确定是否进行问责以及问责方式。

6.4 实施问责依据审议结果,执行问责措施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

7. 问责效果评估对问责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问责的有效性。

8. 其他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相关解释权归本单位问责管理办法起草组。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

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

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干部问责处理是指对违反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干部进行追责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促进干部依法行政,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同时也强化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承诺。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干部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

一、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指通过公开通报违纪事实和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以警示他人。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轻微不当言行或行为,并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情况。

通报批评一般会在组织内部进行,但也有可能公开通报。

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通过组织上级领导与被问责人进行交流沟通,向其传达纪律要求和工作标准,并督促其改正错误和缺点。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轻微过失或瑕疵,并且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况。

诫勉谈话一般是在组织内部进行,但也有可能公开通报。

三、责令检查责令检查是指对被问责人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其工作情况和执行纪律的情况,并要求其整改不足之处。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并且有一定的后果或影响的情况。

责令检查一般由组织上级领导或专门机构进行。

四、调整岗位调整岗位是指对被问责人进行职务调整,以适应其能力和素质,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工作不称职、职务不当或存在不宜任职因素等问题,并且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调整岗位一般由组织上级领导或专门机构进行。

五、党纪政务处分党纪政务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干部进行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措施。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情况。

党纪政务处分一般由组织上级领导或专门机构进行。

结语干部问责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问责处理,以达到最佳效果。

同时,也需要注意在问责过程中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 2 -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村(社区)日常管理落实问责制度办法

加强村(社区)日常管理落实问责制度办法

关于加强村(社区)干部日常管理落实问责制度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职业化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区村(社区)干部职业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村(社区)干部是指通过换届选举成功当选的村(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全部成员。

第二章规范日常管理第三条实行村(社区)主干职业化管理后,村(社区)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制度:1、“两定三诺”制度。

每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都要落实“两定三诺”制度,即制定任期目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开展纪律承诺、竞职承诺、辞职承诺。

社区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2、农村党群联席会议制度和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农村党群联席会议成员由村两委成员、部分党员和全体村民代表组成。

农村党群联席会由村党组织牵头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商议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

社区议事协商会议成员为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两委成员、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组成。

社区协商议事会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商议居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事项。

3、村(社区)干部坐班值班制度。

每个村每周要固定1-2天集中办公;每天至少有1名村“两委”成员坐班,坐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要保持相对固定。

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群众办事较多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村干部工作日集中上班,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值班。

村主干实行轮流带班,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可安排其他副职轮流带班。

未安排值班的村干部要保持通讯畅通,由村主干安排布置当天工作任务,并抓好落实。

在防汛抗灾等重大事件期间,全体村干部均应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值班。

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日全日制坐班工作制,实行全科服务技能培养,推行错时预约服务,下班时间、周末和节假日轮流值班;社区主干实行轮流带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可安排其他副职轮流带班。

加强干部管理,明确职位职责,实施问责办法

加强干部管理,明确职位职责,实施问责办法

加强干部管理,明确职位职责,实施问责办法
----金牛区环境保护局在整顿纪律作风学习教育活动中的几点做法
按照金牛区“整顿纪律作风,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学习教育活动的工作安排,金牛区环境保护局结合环保职能职责,对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进行了全面清理,具体做法是:
一、再次从严、从细地修订了局各项制度,根据环保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和监管风险点,重点对环保审批、环境信访、环境监察执法及环境监测等工作程序进行了流程再造,确保了各项工作在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不出现脱节现象或任何纰漏。

二、按照每一项工作任务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具体到点、不留空白的原则,各科(室)、队、站在重点梳理、充分讨论后,再次修订了各自的岗位职责说明、详细地罗列出各科室的职责及工作要求,科室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要求,分别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最终以局文件形式下发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
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金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等,督促全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的发生。

金牛区环境保护局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干部问责管理制度

干部问责管理制度

干部问责管理制度一、干部问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干部问责管理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是实现党风政风建设的有效手段,是建设廉洁政府、防范腐败的重要保障。

干部问责管理制度包括监督问责、激励问责、惩戒问责等内容,是对干部队伍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化安排,是对任职干部进行权责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一种规范化管理。

1. 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通过问责管理制度,可以对任职干部的工作绩效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促使干部队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和履职水平,推动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2. 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和执行效率。

问责制度可以对干部队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明确界定,对干部队伍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对任职干部的表现和成绩进行奖惩,从而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和执行效率。

3. 增强干部队伍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问责制度,可以对任职干部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对干部队伍的工作风险和问题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促使干部队伍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防微杜渐,杜绝廉政风险。

4. 保持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形象形象。

问责制度可以对任职干部的言行举止进行规范,对干部队伍的形象和作风进行约束,对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和廉政形象进行维护,保持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和形象形象。

5. 推动党风政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问责制度可以对任职干部的政治品质和作风形象进行全面考核,对干部队伍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素质进行提升,推动党风政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促进党的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二、干部问责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干部问责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问责、激励问责、惩戒问责等方面。

监督问责是指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对干部队伍的工作绩效和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干部队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进行评估和考核,推动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工作业绩和履职水平。

激励问责是指通过奖励机制和表彰制度,对优秀干部进行奖励和激励,充分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成为更加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1000字管理干部问责制是指对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责任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地行使职权,实现行政机关的科学民主管理和服务公众的使命。

以下是对于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的1000字阐述。

一、问责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干部,指的是在行政领导、管理、决策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的行政干部。

包括行政各级别满一年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厅(局)级干部和县(市、区)委书记以上干部都是重点问责对象。

二、问责标准第二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职业道德不端。

行政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业绩与职业道德密切相关。

干部身为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职业公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责任感,言行举止要规范得体,不能以个人私利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

(二)履职不力。

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职务,其职责主要是为了服务群众。

如果行政领导干部无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工作事务处理不当、不力,导致政策实施效果不好,造成重大影响,则需要进行问责。

(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行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坚决抵制一切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干部将主动追究问责。

三、问责方式及程序第三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辞职、免职调整、停职检查、降级处理、留任察看、组织处理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的问责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事实调查阶段:由当地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有关行政领导干部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需要纠正或追究的具体事项。

(二)决策阶段:由当地政府或组织代表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审议事宜。

对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其责任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三)问责决定阶段:对于被认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的询问。

对于不同级别的干部,经讨论,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各级纪委、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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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整体执行力,增强公司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特制定管理干部问责管理办法。

问责对象
公司所有管理人员
1 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管理和生产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2.问责原则
2.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2.2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2.3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成本、质量、效率、安全等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放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流程执行力度上。

2.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2.5培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

3、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3.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2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
3.3不执行公司有关决定、决议,不按流程执行的;
3.4违反公司十大电网机制规定的;
3.5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3.6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和报批的;
3.7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8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成本损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
3.9滥用职权的。

3.10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3.1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3.12对应该及时执行的事项,特别是公司高层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3.13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14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1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3.16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3.17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18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19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3.20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3.2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3.2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23对员工举报、申诉不积极处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3.2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3.25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3.26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3.27对发生的严重违反规定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28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问责方式
4.1问责方式。

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4.2诫勉谈话;
4.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5责令公开道歉;
4.6全公司通报批评;
4.7调整工作岗位;
4.8停职检查;
4.9劝其引咎辞职;
4.10责令辞职;
4.11建议免职。

4.12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13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4.14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4.15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4.16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调岗或辞退:
4.17 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4.18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4.19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20 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4.21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4.22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4.2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问责细则
五、问责程序
(一)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部门主管级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核实后报行政人事部,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管理干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进行初步核实。

1、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2、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3、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4、员工的检举;
5、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其他渠道反映的。

(二)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行政人事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行政人事部、总经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1、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三)调查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四)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和修改。

(三)本管理办法报执行副总批准后执行,若有修订之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将修订方案呈报执行副总审核批准。

(四)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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