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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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简介
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
权力制衡的
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
优劣势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
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
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的关系。
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随着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相互平衡关系已被破坏。
同时,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司法审查有无道理等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从而使三权分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不适用中国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建设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运用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
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中国古代特有的监察、考试两权。
1947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权宪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美国的重要制度
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
随后,三权分立制度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何这项制度能够步入美国的政治生活?究其原因,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其思想渊源;二是在美国还处于英属殖民地时期,英国人的专制统治,给美国人带来了无尽灾难,从而美国人对权力的专制,尤其是行政专制产生了畏惧感。
当美国人掌握了自己命运的时候,他们迫切地要把国家权力进行分化,三权分立就成了最好的选择。
另外一个原因,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的一点:在联邦建立之前,对美国社会起承上启下的邦联时期,各州政府的立法专制是推动联邦宪法实行分权体制的直接原因。
组成邦联的各州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了分权,但基于对行政专制的恐惧,把政府的主要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使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极其不平衡。
而且缺失了相互制约,造成了立法机关权力滥用、无所顾忌。
人们认识到权力集中到立法机关依然会带来专制和权力滥用。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
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
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
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
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
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
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
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
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
宪法对司法权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的案件……。
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权。
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还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
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在对权力进行分工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运用了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规定了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强调相互性,而不是一种单向制约。
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众议院享有
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对于总统提名的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拥有批准权;总统对外缔结条约,须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及有关措施。
众议院对总统的弹劾权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总统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弹劾的总统是是第17届总统安德鲁·约翰逊,被弹劾的理由是南北战争后在重建问题上产生争执,因此遭到众议院的弹劾、参议院的审判。
最后因一票之差逃脱虎口,没有被定罪和免职。
再就是轰动一时的1974年的“水门事件”,众议院已经准备了充足的理由要弹劾总统尼克松,迫于压力,在众议院对弹劾案表决前,尼克松提出辞职。
另外,人们依然记忆犹新的20世纪末对总统克林顿的弹劾,又是一个国会对总统制约的鲜活例证。
除此之外,让美国总统挠头的是参议院通过对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行使否决权,而对总统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自从美国建国后,一共有十几个条约被拒绝批准,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签订的《凡尔赛和约》。
威尔逊总统曾亲自参加这项条约的谈判。
参议院对《凡尔赛和约》的否决,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这说明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在重大事件上具有不可思议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3]作为美国总统,宪法同样赋予其制约国会的权力。
总统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
对于国会送交的法案,如果在10天之内总统不进行签
署的话,而这时候如果国会休会,那么就意味着这项议案失效了。
最初的几位总统很少行使这种否决权。
到了杰克逊总统的时候,总统对国会议案享有的否决权被充分利用。
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历任总统共行使了2500余次否决权。
其中被称为“法案杀手”的罗斯福总统,其前后行使了635次。
通过这种途径,总统可以否决掉与自己意见相悖的法案,达到对立法机关的制约。
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衡。
美国宪法把司法权赋予法院。
美国的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根据亚里士多德最初的三权分立思想,司法权尤其是要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这也是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美国宪法为了保障法官能独立行使职权,规定法官只要能尽忠职守,应终身任职。
另外在薪金方面,为了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规定要高于政府官员,而且不得任意减少,即“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同时,宪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政治组织的工作,不能参加竞选公职活动等。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
这是美国宪法设定的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
除此之外,国会和各州如果不认可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联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其推翻,也可以重新通过被法院判定为违宪的法律。
反观之,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司
法审查权上。
这项权力虽然没有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后1789年《司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但已经在实际中发挥了作用。
至今,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处100多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