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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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人物年谱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出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3年其父亲过世后,开始管理家族产业,在此期间,他对土地、葡萄、葡萄酒的热爱产生了浓厚的热情。

他是“Terrior”概念的创始人之一,认为只有最好的葡萄树才能生产出优质的酒,促进了波尔多酒庄的发展,并且在1737年首次对赤霞珠定名,被称为“Philosopher Winemaker(哲人酿酒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庭长职务(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17年继承了叔叔的爵位,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庭长职务,获得一笔巨款,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待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之一,其代表作《法国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三权分立是指政府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并且这三个部门之间拥有制衡和相互控制的关系。

下面我们将从历史背景、思想内容和影响等方面来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我们来了解一下历史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在18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法国处于绝对君主制的统治下,国王拥有绝对的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掌握在国王手中。

这种权力的集中导致了专制和滥用的现象频发,孟德斯鸠试图通过提出三权分立来限制国王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益。

我们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的思想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权力应该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且这三个部门应该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决纠纷。

这样的分立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专断,同时也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人权的保护。

我们来了解一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和制度建设。

美国的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确保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独立。

孟德斯鸠的思想也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革命过程中的人权宣言中也包括了对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视。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通过将政府权力分为独立的部门,并实行相互制衡和相互控制,有效地限制了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这一思想对于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摘要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里,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建国家,以防止权力滥用而形成专制。

这一思想在美国制宪者的努力下,成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内容之一。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找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本文对其在美国的确立、发展历程等进行了梳理,通过这些内容,希望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对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有所启发。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起源、确立、发展、意义、启示一、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起源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①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

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

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

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

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

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

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

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
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
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 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 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对良好的政体
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 体的原则或动力,他的论说中有许多精辟的论断,同时他对专制政体和 封建性罪恶进行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 是极有价值的。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1、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
转向没落

2、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政府的苛捐杂税 3、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1、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2、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3、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

(2)三权分立的内容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2、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
3、司法权的例外

4、突出了法治原则

(3)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1、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 2、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奠基人之一。

其著作《论法的精神》集中反映了“三权分立”思想的实质。

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深刻认识西方国家的政体及其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三权分立论法的精神政体“三权分立”思想是西方政治体制建立的基本思想理论。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正是集中系统阐述这一思想的重要代表作。

通过研读该著作,对全面系统的探究“三权分立”学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深刻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以及准确把握其对人类历史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起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深受亚里士多德影响,此外还与洛克的分权学说一脉相承,是洛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成为其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在这三种机能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

只有这三种机能完全具备的政体才是健全的政体。

这应该可以被看作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

洛克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叫司法权;对外权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以及订约等权力。

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

他主张,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应由君主根据议会的决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而也交由君主来行使。

这更加接近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孟德斯鸠理想的政治制度是“按照英国样式”在法国建立君主制,即以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而把国家权力集中在内阁。

在孟德斯鸠眼中,英国人所实行的这种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优良的制度”,它的特点是“小事问首长,大事问群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可见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实际上是虚设君主,实质上是一个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

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学说摘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起源于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在历史上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它突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根本内涵和价值,突出了法治原则,成为现代法哲学理论的渊源和近现代宪政制度的根本原则。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其意义和影响都是深远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阶级的局限性, 但这一学说却为资产阶级理想政治制度的建立设计了一个方案, 并且它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有很直接的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很多启示。

关键词: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理论与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把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表组成的国会的权力放在首位,首次明确提出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分权的问题。

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立法权是指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

【2】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除了洛克的分权学说对孟德斯鸠有着直接影响外,他旅居在英国期间的所见所闻对他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当时的英国已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只享有名誉上的权力,代表人民的议会控制着实质上的权力。

而此时的法国,正处在路易十四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各种社会矛盾极其尖锐。

孟德斯鸠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十分不满,他不仅在《波斯人信札》中抨击了当时的法国社会,而且还希望能够设计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着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浅析《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理论

浅析《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理论

浅析《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理论摘要: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关键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温和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1689年,他生于波尔多附近拉柏烈德庄园一个贵族家庭,原名查理·德·色贡达,就读于尤里学院和波尔多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后在基因议会当律师。

1716年,继承其伯父的波尔多议会议长职务,并依遗嘱改名孟德斯鸠男爵,此后即以此为名。

同年加入波尔多学院,从事地质、生物和物理学的研究。

1726年,卖掉议长职务。

1728年进入法兰西学院后,开始漫游欧洲进行学术考察,先后到过奥地利、意大利、德国、荷兰及英国等国。

旅英期间,曾被选为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国后,闭门从事著述。

他在欧洲国家的考察对他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起了关键作用。

1748年,《论法的精神》问世,这是他一生的最主要的著作。

1755年,孟德斯鸠病逝,终年66岁。

一、三权分立理论背景及内涵1、理论背景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了顶点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也是法国资本主义有明显发展的时代。

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包括称为第一、第二等级的贵族和高级僧侣这两大社会集团,他们占据了政府和教会的一切重要职务井掌握军队。

而包括资产阶级、农民、手工业者和手工工场工人,则称为第三等级,他们完全被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无法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愿。

因此.他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就是改变封建专制制度,取消第一、第二等级的特权。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

简析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上半叶出生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

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古老的经典著作之一,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最深远就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学说,他主张权利分立权力制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来源分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早在之前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以及马基雅佛利都提出过类似“分权”的主张,这些虽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分权,但是为后来的分权学说提供了条件。

17世纪的思想家洛克第一次创立了分权学说,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直接来源。

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指出,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但是他认为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1]。

所以,洛克的权力分立学说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即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

孟德斯鸠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理论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国家权力理论是由国家权力划分和国家权力制约相互联系的理论部分组成。

在国家权力划分的理论问题上,孟德吸收了洛克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思想观点和思维方法。

孟德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二、三权分立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2]如果滥用权力情况发生,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使权力受到牵制,达到权力平衡。

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1.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1.1.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思想对于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三权分立的概念及由来三权分立,顾名思义,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分立和制衡。

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的著作《论政治制度》。

同时,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美国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者也将三权分立视为核心原则。

然而,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三权分立做出了更为深刻的阐述和论述,从而使得这一概念被更加广泛地认知与使用。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制度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确立清晰、明确的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从而避免强权的威胁和侵犯。

他提出了以下的三权分立原则:1、权力分立原则政治权力应该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例如,行政权应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司法权应归司法机构管理,立法权则应该由议会专职执掌,以减少相关机构之间的利益交叉和冲突。

任何一个政治机构获得太多的权力都会导致其滥用,因此三个机构之间必须互相制衡,以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

例如,行政部门的决策可以被立法机构否决,法院可以监督和审查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决策合法性。

3、权力合理化原则权力合理化是指权力必须在规定的程序和合法规格下行使,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利益,例如,法律必须要经过公开、公正和公认的程序来制定和执行,以便保证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三、三权分立思想的意义与现实应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所提出的制衡机制,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政治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进而保护个人自由和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

这一思想对于发展现代民主制度、促进政治体系改革、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在实际应用上,三权分立原则需要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积极推动政治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给我们启示,即权力必须分散、制衡和合理化,并且需要在现实中不断地完善和创新,以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政治学家,人文主义者,被誉为“现代政治学之父”。

他的代表作《法国人的精神》和《论法的精神》等作品,影响深远,其三权分立思想被誉为“政治学三位一体”的最高峰之一。

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在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领了人们对政治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本文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思想内涵、产生背景、对后世影响等方面进行剖析,从而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这位伟大思想家的思想贡献。

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核心之一,也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所做的最为重要的贡献之一。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首次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相互制衡,相互制约。

立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如国会、议会等)行使,是对国家政策的控制和制约,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础。

行政权。

行政权是执行政府政策和法律的权力,主要由政府机构行使,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等,为履行法律、保障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

司法权。

司法权是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如法院、检察院等。

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是保障法律公正执行和司法权威的基础。

三权分立理论的内涵在于通过分权、相互制衡和相互制约,达到权力的制衡和权力的制约,避免权力滥用和集权的倾向,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产生背景孟德斯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产生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受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二是受当时法国政治现实的考量。

古代政治制度的影响。

孟德斯鸠深受古代政治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和思想。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对政治体制的探讨有着深远的影响。

他的代表作品《法国精神》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对后世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展开研究,分析其思想内涵及其对当代政治体制的启示。

我们来看一下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的理解。

孟德斯鸠认为,政权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应当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他主张,这三个权力不应该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手中,而是应当相互制约,以保障统治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这种三权分立的观念对于18世纪的封建专制体制而言是一种颠覆,同时也对后世政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启发。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立法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行政权代表了国家的执行力,司法权代表了国家的公正和制衡。

这三者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以此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孟德斯鸠强调,三权分立需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宪法是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确保政府的运行不会脱离法制,从而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体现了对于权力和自由的重视,他认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能保证市民的自由和权益得到保障。

而这在当今的许多国家政治体制中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民主国家,三权分立被视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项有效制度,它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使得政府不能任意滥用权力。

孟德斯鸠还强调了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他认为,这三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此来防止某一个部门过度扩张权力,导致了政治的不稳定和腐败的产生。

他认为,这种相互制衡和监督是政治体制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当代,许多国家的政治体制中,也有了较好的落实。

在美国,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的三权分立正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种制度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运行,也保护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研究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三权分立是指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个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开和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均衡和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下面将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进行研究。

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他认为,权力是有害的,会导致滥用和专权的产生。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使各个机构可以互相制约和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相互制约的原则。

他认为,权力的分立必须以相互制约为前提,各个权力机构应该相互制约和监督,以防止滥用和专权的产生。

他提出了一种制度设计,即通过设立相互独立的权力机构来实现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产生。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民主制度中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分别对应着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

这种制度设计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专制的产生。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并成为维护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原则。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盂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 1.1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1. 1. 2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评价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该书的评价:
1. 思想基础: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这些思想和观点成为了后来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例如,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的目的。

这一思想对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历史地位:作为一部政治哲学和法学经典,《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 理论价值:该书的理论价值也非常高。

孟德斯鸠在书中对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思想和观点,为后来的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重要价值的经典著作,它不仅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整个世界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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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X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录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第二节时代背景2┉2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第一节思想来源2┉2第二节主要内容2┉8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结束语11-12正文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贸易、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内容为法兰西民法起源和变革、制造法律的方式、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和建立、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君主国变革的关系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1、思想来源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暴政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

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专政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

他可用立法权去决定权力的归属,他可利用司法权去阻碍反抗与争讼,他更可以用那行政权去以战争的形式去解决一切矛盾,镇压一切暴乱。

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专制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

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

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

好比已控制了专制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

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论述是较有进步意义的。

其中对于司法独立性强调更是分化了一部分专制的王权。

原本一个完整的王权却分割为三项权力,那么我们应怎样看待呢?这三部分并非孤立静止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而是被分割后新生的活体,以能动个体思维展开了相互的制衡,这才是孟德斯鸠的最根本用意在现实中的发展结果。

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

而且从立法者的成份来看,没有混和政体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却均为职业化即身兼各种职业、职务。

就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和职业倾向性会多少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由此我们可以对此制度建设作出探索,呼唤人民代表的职业化及人民代表法学进修学院的建立。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

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

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而民主集中制更好理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

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

这恰恰与权力制衡的精神实质相悖,不但得不到有效制约。

而且还互相感染病体,反而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

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在法制发展史中的洛克的法制思想为例,与我国的立法思想为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立法权优越论源于其所提出的自然状态等原因。

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而我国的立法权优越,却是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

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

”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而在西方,哪怕是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的参与,从而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王权在与之残酷的争斗中被削弱了。

这却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

这是我们以历史的眼光来认定这是种美好的巧合,是我们五千文明所应羡慕的星火。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

而中国的专制仅为专制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

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发展虽然源于愚昧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从中有所启示,那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才是民主的保证。

纵观古今,我们可以看到尤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而孟德斯鸠正是此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

我们会在探索中予以完善,从而影响我们的立法权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

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

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

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

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

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

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

“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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