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简析不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位
简析不同类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受偿顺位【摘要】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类担保物权时,即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
在这种竞合关系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顺位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设立主体、主观意图以及成立要件是否充分等条件,具体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
本文将就其中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担保物权;竞合;受偿顺位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之上成立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种表现形式。
担保物权的竞存包括同类担保物权的并存,比如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也包括不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如果不同类担保物权发生竞合,一般规则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得到清偿,抵押权与质押权则按照发生时间顺位得尝,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抵押权是否登记,担保物权人是否善意等等。
担保物权的竞合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模型: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押权的竞合、质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本文将从此三方面进行简析。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合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按照设立时间顺序包括两种情况:(一)抵押权先于留置权抵押物所有人虽然将标的物抵押给抵押权人,但标的物并不转移占有,即抵押物所有人仍然实际占有抵押物,在其管理、维修、使用抵押物的时候,有可能基于该标的物产生债务,并因此为第三人善意占有,那么在该标的物上就发生了留置权和抵押权的竞合。
此时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都应优先保证留置权的清偿。
但留置权人为恶意时,抵押权的顺位应先于留置权。
如果留置权人明知该物上存在抵押权,并以阻止抵押权的实现为目的留置标的物时,抵押权应得到清偿,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恶意侵犯。
如果不考虑留置权人的主观要件,而坚持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则容易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比如当留置权人与标的物所有人串通,恶意保留标的物,妨碍抵押权的实现,那么留置权的优先清偿显然不合理。
(二)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当留置物上设立的抵押权时,应优先实现留置权。
抵押优先权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
抵押 优 先权 的例 外情 形 分
抵 押是 银行 融资 中普遍 使用担 保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由此 可 见 ,银 行 ”
的普 通债 权 ; 二是 优 先于其他 担保 物 析 权 ,如 登 记 在后 的担 保 物 权。 但是 ,
在 接 受 在 建 工 程 或 房 地 产 为 抵 押 物 的
理 执 行案 件 中,应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
优 先 受 偿 性 是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的 灵 担保物权的优 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共和 国合 同法 》第 2 6的规 定 ,认定 8 建筑工 程 的承 包人 的优 先受偿权 优于
魂。担 保物 权的优 先 受偿 性 主要体 现
在 : 是 优 先 于 其 他 不 享 有 担 保 物 权 一
情形下 ,承包 人就 发包人 逾期 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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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工 程 价 款 享 有 优 于 抵 押 权 人 ( 权 第 1 3条 的规定 清偿 后不 足 以清 偿 的 港务 费 和其 他 港 口规 费 的缴 付请 求 ; 债 1 银 行 )的 优 先 受偿 权 。 对 建 设 工 程 价 部 分 ,以本法 第 1 9条 规定 的特 定财 ( 海难救助 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O 4) 款 的 范 围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行 使 优 先 产优 先 于对该 特 定财产 享有 担保 权 的 ( 船 舶 在 营 运 中 因 侵 权 行 为 产 生 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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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例外 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是指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律适用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有效。
本文将从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即担保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行为都是无效的。
2. 公平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担保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风俗习惯。
4.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即在担保活动中,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1. 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担保合同成立的形式。
2. 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担保合同的效力(1)有效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无效担保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担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1. 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2)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担保物权竞合,指的是在同一债务人的不同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这些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次序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通常涉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以下是担保物权竞合效力次序的几个关键点:1. 登记优先原则:在多数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通常与登记的时间顺序有关。
最先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登记系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公示方式,使得债权人可以查询到债务人的财产上已经存在的担保负担。
2. 法定优先原则:某些担保物权可能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享有优先权。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规定,为劳动报酬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工资留置权)在所有其他担保物权之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合同约定原则:在没有法定优先顺序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债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就各自的担保物权优先顺序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4. 平等原则:当多个担保物权同时存在且没有明确的优先顺序时,这些担保物权可能被视为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按照比例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5. 特殊情形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的破产,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可能会受到破产法的特殊规定影响。
破产法通常会规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以确保公平和效率。
6. 冲突解决机制:当担保物权的效力次序发生冲突时,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可能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制定合同时,考虑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次序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中应明确记载担保物权的类型、登记时间、优先顺序以及在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机制,以减少未来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从物权法中解读优先原则
从物权法 中解读优先原则
吴鹏飞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法学 院 武 汉 4 0 6 300
优先于其 他普 通债权人而受偿 。 所有权 在 上设定担保物 权和用益物权 , 现了以所 体 有为 中心 到以利用为 中心的所有物价值利 用趋势 。在所 有权 的占有 、使用 、收益 、 处分等 四项基 本权 能 中, 为了真正地实 现 物尽其用 , 一方面 , 物的使用价值以利用 将 权 的形态归属于利用权人 ; 另一方面 , 将物 的交换价值 以担保 的形态归属于担保权人 以获 得融资 。 这样 ,便有了在一项财产上 设立 多项 相容的定 限物权 的可能性 , 于是 便产 生了物权间的冲突与矛盾 。 立各定 设 限物权 的 目的是为 了实现物尽其用 , 但各 个物权间的冲突与矛盾反而不 利于所有物 的价值实现 ,这似乎又是一个悖论 。而物 权的优先原则 正是解决物权冲 突的关键 。 优先原则在此的基本作用是使在所有权上 成 立的各物权处于迥然有序 的状 态 , 避免 冲 突和利益纷争 。 其运用 的规则有:对所 有权 的限制优先 ;鉴 于物权 的公示公信 , 占有 或登记优先。 留置权 人可对抗 已在 如 动产上设立 的抵押权或质权 , 即物权 法第 2 9 的规定。对 于不动产 ,已登记 的抵 3条 押 权 优 先 于 未登 记 的 抵 押 权 , 已登 记 的 物 权甚至排斥 并排 除后成立 的物权 。 于抵 对 押 权之间 的优先权 , 物权法 19 9 条有 明确 而详细的规定 。 于担保物权之 间竞存 问 对 的优先效力 , 其规则 应该 为:直接 占有优 先 ;登记优 先原则;留置权优先 ;善意第 三人 的担保 物权优先 ( 物权 法保 护他物权 的善意 取得 ) 。以上四个规则 ,后一规则 优先于 前一规则 。从保 护交易安全来看 , 善意第三 人的保护具有更 大的立法价值 , 故应最为优允 登记的公信力 明显强于 占 有, 是故 已登 记的物权优先;留置权 的优 先 是 基 于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 是 否 应 该在 物 权 法 中 规定 优 先 权 ?笔 者觉得我国的 目前立法 采取 了很奇怪 的态 度。 立法者给我们 的感 觉是在具体的制度 上体现 优先原则 , 而不 把 优 先 原 则 直 接 写 进物权法 。 那么如何体现 优先原则的呢? 物权法 的第 6 、第 9 条 条规 定了物权变动 的规则 , 即不动产 的登记 、 变更 登记 以及 动产 的交 付。 通过物权变动和物权 公示规 则 的确立 , 使相应的物权或者债权取 得了 优先或对抗 效力 , 这样 间接地体 现了物权 优 先 原 则 。 乎 立 法 者 觉 得 物 权 优 先 可 以 似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_向华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标就相去甚远了。
本文就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六种常见法定例外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抵押优先受偿权例外风险应对。
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
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李琳;李宗龙【摘要】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抵押权的顺位应采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则;登记型权利质权发生竞存时,同样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留置权发生竞存时,后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先成立的.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时,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权的顺位清偿仍应采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原则;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先押后留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先留后押的又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动产所有入主动设定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二留置权入主动在留置物上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顺位清偿也区分先质后留和先留后质两种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情况留置权都优先于质权.【期刊名称】《兰州学刊》【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54-64)【关键词】担保物权;竞存;清偿顺位;登记【作者】李琳;李宗龙【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证监会博士后工作站【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融资交易在当今社会愈演愈烈。
而且,因担保物范围的不断扩张,担保物权制度在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应用。
众所周知,担保物权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未来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而赋予债权人一项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发挥担保制度的应有作用,在同一财产之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现象越来越多。
然而,物权不同于债权,其具有不平等性、排他性,这导致同一财产之上发生数个担保物权竞存时必然存在效力上的优先性。
因此,担保物权竞存时,确定它们的顺位先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及利益分配额的多少。
担保物权的竞存现象当然地成为物权领域和债权领域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鉴于此,本文欲对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予以系统性的剖析,以期对理论界的研究和实务界的操作有所裨益。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当抵押财产的设定发生在企 业拖欠税款之后的,该抵押权将丧 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0/3/3
案例:
某县服装厂2002年3月欠税12410元。5月,该厂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 物,向银行贷款3万元。6月,该服装厂欠缴税款7250元。2002年8月该 厂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但宣告破产后,该服装厂仍旧未停止其经营活 动,发生了两笔购销业务,涉及税款8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 复》第二条: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 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 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 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 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分析:
本案中,作为抵押人的经营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 同意,就将已抵押给银行的商铺转让予建设公司以偿还其拖欠建设公司的工 程款。通常情况下,其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即使转让后价款也应当提 前偿还银行贷款。然而经营公司拖欠建筑公司修建抵押商铺的工程款,故建 筑公司对抵押商铺享有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司法判决结果看出,在 两条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优先保护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权益。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物权的效⼒是指物权基于物权⼈对物的⽀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产⽣的特殊法律效⼒。
其中物权的效⼒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效⼒,但是还有⼀些例外的情况。
那么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物权优先效⼒有哪些例外情况第⼀、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
前者如⼟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地之⾃然涨价部分,优先于⼀切债权及抵押权,因此,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
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海商法还规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的其他在编⼈员的⼯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的⼈⾝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发⽣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
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
第⼆,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
即承租⼈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之,承租⼈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的租赁物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的物权之效⼒,此为物权优先效⼒的⼜⼀例外情形。
物权优先效⼒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如:买卖⼟地,B和A 9.1登记成⽴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抵押权,处理⽅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是指在同⼀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论物权在债权⽌前或之后成⽴,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第⼀个:⽐如⼀辆车在被抵押之后,⼜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辆车,先还哪个这⾥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不动产执行中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不动产执行中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韩素梅【摘要】一、基于担保物权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5【总页数】5页(P103-107)【作者】韩素梅【作者单位】昌邑市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说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笔者认为,该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纳税人在设定担保物权前欠缴税款时,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旨在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工资等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虽然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该规定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作出的特别规定,也是新旧破产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①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00页。
3.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谈谈几种优先受偿权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谈谈几种优先受偿权对银行债权的影响银行为了防范贷款风险,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但在处置不良贷款时,有些看似有充足抵押的贷款,却最终未能得到足额清偿,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些担保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影响了银行抵押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
常见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有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补偿权、国家税收优先权、因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而产生的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破产而形成的职工工资税收清算费用产生丧失的优先受偿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划拨土地出让金优先受偿权。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该规定,银行贷款以划拨土地担保(或抵押)的,在进行不良贷款处置时必须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剩余部分银行方能优先受偿。
银行防范风险的措施:银行应要求估价机构审慎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市场价格,在土地评估报告中,从土地评估总价中剔除符合市场交易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把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纳入借款人负债范畴内,综合考量借款人人的经济实力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酌情考虑增加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2、国家税收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据此可以看出税款先于银行债权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但在信贷实践中,抵押人或借款人对银行等债权人是不会主动说明其欠税情况的。
银行防范风险的措施:在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款调查时,应注意调查借款人或抵押人是否存在有未缴纳的国家税款的情况,可以去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申报凭证。
优先还款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优先还款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本文将围绕优先还款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优先还款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清偿。
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但是,债务人不得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但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优先还款权的适用范围1. 同一债务的多个债权人当同一债务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优先还款权可以保护最先设立债权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2.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债务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约定了优先还款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三、优先还款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合法有效优先还款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优先还款权的行使应在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进行。
3. 无其他优先权人在无其他优先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还款权。
四、优先还款权的行使方式1. 直接请求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提出优先还款的请求。
2. 通过诉讼途径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优先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协议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优先还款问题。
五、优先还款权的限制与例外1. 法律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务人可以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是,债务人不得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担保物权的行使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融资方式。
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第68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规定,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一、担保物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68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以行使保证反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2.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实现对担保物的先行给付权;3.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第68条还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这些条件是保障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3.债务人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债务。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民法典》第68条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稳定和公平性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68条的解释和理解,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了担保物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遵循该法律规定,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债务人要按时履行债务,避免触犯法律。
我们也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稳定的融资方式。
《民法典》第68条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明确了担保物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权利和行使条件。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条文释义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用: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而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行为,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
如果债务人的信用较差,债权人实现债权就会面临较大风险;如果债权人没有足够的手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人就只好放弃某种民事活动。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贷款者可能因担心贷款不能得到偿还而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将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生产的能力。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忧虑;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用建立之前,通过提供担保可以补充其信用状况,增强融资的能力。
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
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
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
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目次引言一、担保物权的效力界面与优先顺位规则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顺位规则的特殊性三、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公示标准规则正当性之辨四、价款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五、价款抵押权竞存之优先顺位规则再检视结论引言《民法典》以第414条这样一个“高度集成化的条文叫1]规范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对于清晰处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会进一步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包括在担保物权的原理层面,应如何辨明优先顺位与优先效力乃至担保物权其他效力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权利冲突的规范层面,应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第403条等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在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全面反映特别法的规范更新对民法典一般规则的影响;在新旧规则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协调价款抵押权等新增规则与既有规则的顺位标准。
本文旨在对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涉及的前述问题,作法政策与法技术的更新观察和检视。
结构上,首先从担保物权的四个效力界面导入,定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情景,以便于后续展开时作准确的界分(第一部分)。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二“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者本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
下面就“一般规定”部分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
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
这些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
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应该引起银行业的重视,即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
对该条规定中的“法律”应该如何理解呢?有人认为应该仅仅限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而不能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往往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所以对该条规定的“法律”,不能只理解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同时关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针对该条规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银行在接受担保物权时,应该审查该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妨碍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我们强调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主要是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破产法律规定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银行接受的担保物权中如果有未能完全受偿的情况,未受偿部分一旦转化为普通债权,那么在破产案件中,银行未受偿部分的担保物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权。
银行在遇到企业破产将导致担保物权风险情形发生时,要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申报债权,并向破产清算组织和法院提供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优先受偿权的证明,主张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实现担保物权。
(2)立即对担保物权进行价值评估,掌握担保物权的准确价值,以防人为贬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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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耿春翔李宁毛远志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l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清偿。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还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存该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另有
规定,则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限制。
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
(二)特定阶段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l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l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
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兰山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