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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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耿春翔李宁毛远志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l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清偿。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还及于担保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存该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另有

规定,则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限制。结合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国家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二)特定阶段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l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l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

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兰山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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