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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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权限,保证各项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派驻企业中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出

到控、参股公司、房地产项目任职的所有人员。

1.2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原则以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为主。

3、管理要求

2.选派程序

2.1 公司总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外派建议,填写《拟外派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一),说

明外派意图及拟外派人选建议;

2.2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拟外派人员进行考察、提出相关建议,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担

任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人选,按照公司管理授权中的规定

办理;

2.3 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部组织并会同派出部门与外派人员、派驻公司签订外

派协议(外派协议样本见附件二),对外派期间的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外派期限、薪酬福利

等进行明确规定;

2.4 公司总部按法定程序推荐至派驻公司。

3.外派人员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公司总部正式员工;

3.2 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

3.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担任管理人员时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3.4 担任派驻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

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至少半年(含)以上;其余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

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并在公司总部工作半年(含)以上;

3.5 身体健康,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6 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3.7 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力资源总监和公司总裁特批后方可派出。

4.外派人员的任职要求

4.1 全面完成公司总部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4.2 维护公司总部的整体利益和公司形象;

4.3 严格遵守外派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

4.4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总部机密;

4.5 遵守派驻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4.6 公司总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5.薪酬福利

5.1 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异地工作补贴。

5.2 福利核定

5.2.1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公司规定的福利,具体标准参照原岗位福利项目标准与

派驻单位相应岗位福利项目标准,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核定。

5.2.2 外派人员不再享受公司总部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项目。

5.3 工资福利发放与管理

5.3.1 一般情况下,外派人员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各项福利、社会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和代扣代缴。如有特殊情形,需由派驻公司办理以上事宜时,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上报人力资源总监和总裁审批后,书面通知派驻公司办理。

5.3.2 外派人员工资、各项福利、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驻公司承担,并在每月30 日前将所需费

用交至公司总部财务部。派驻公司需每月30 日前将外派人员《考勤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5.4 外派人员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时,工资、各项保险费用由其常驻单位负担。工资以外的其

他补贴亦由常驻单位负担,不得在两个单位重复发放。

6. 异地补贴

6.1 名词解释:

6.1.1 异地补贴:异地补贴是指对因公司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

工发放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

6.1.2 异地工作:与短期出差不同,是指外派异地工作>3 个月。

6.2 异地补贴内容:

6.2.1 异地补贴发放范围:由公司派往原工作地点以外(不含境外)的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员

工人员或出差(不含境外)时间超过叁个月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享受异地补贴。

6.2.2 异地补贴标准及城市分类:

6.2.2.1 异地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职务一类城市二类城市三类城市四类城市

项目公司总经理/ 副总

2500 2000 1700 1500 经理/三总师/总监

经理(含副经理)1500 900 800 700

6.2.2.2 城市分类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城市:成都、天津、宁波、无锡、南京、苏州、大连、青岛、常州、温州、杭州、厦门、

珠海

三类城市:重庆、济南、西安、武汉、沈阳、昆明、长沙、福州、哈尔滨、乌鲁木齐、郑州、

太原、惠州

四类城市:唐山、石家庄、长春、南宁、贵阳、呼和浩特、包头、南昌、合肥、兰州、徐州、

吉林

6.3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的探亲休假及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6.3.1 外派异地工作的员工自派出日起,原则上可享受一年2 次异地工作休假。并报销往返城

市间的交通费,标准如下:(参考现行规定执行)

职位假期频率假期时间可乘交通工具备注

总部副总监、各

每次3 个工作日

子公司总监及飞机调往异地工作满半年,即可

(含路程)

以上享受异地假。原则上每半年

1 年

2 次

享受一次异地假,本半年不

每次3 个工作日

经理级、主管级火车硬卧享受的,不累计到下半年。

(不含路程)

6.3.2 休假方式:

按照请假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按照费用开支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报销。

6.3.3 说明:

1)主管级、经理级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持相关票据,以当期火车硬卧

票价为上限予以报销。

2)原则上,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假时,应先使用年假及倒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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