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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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办法

(试运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全县煤矿井下在用的所有架空乘人装置。

第三条安装架空乘人装置要有设计,架空乘人装置的功率、钢丝绳绳径应根据服务巷道的长度、坡度、最大载重量等通过计算确定。

第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三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严禁使用无证产品。

第五条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经使用单位、厂家联合组织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六条矿井已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要按照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年),并对驱动轮主轴进行探伤测试(检验周期二年)。

第七条矿井每月由机电矿长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解决,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时严禁使用。

第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架空乘人装置完好标准第九条机座和基础;

1、机座无变形损坏。

2、砼基础规格和螺栓符合设计,紧固可靠。

第十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驱动轮和尾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围抱角大于900的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0的不得小于40。驱动轮和尾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第十二条必须安装工作闸和安全闸。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制动装置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安全闸起动时间应先于工作闸2~4s。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松闸状态下应不大于2㎜。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5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第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托梁固定牢固,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固定托轮架的横梁长度应根据各安装处巷道尺寸确定,横梁两端埋人巷道的深度应不小于横梁厚度的3倍。

2、架空乘人装置的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线缆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3、所有的托轮、压轮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没有卡阻现象,不磨损抱索器、吊椅及巷道设施。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1/3。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第十四条张紧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3、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4、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停止运行,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张紧装置灵活可靠。

第十五条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固定抱索器适应倾角不大于35o,活动抱索器适应倾角不大于18o,可摘挂抱索器适应倾角不大于35o。

第十六条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不得因巷道有管道等设施而缩减。

第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2、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3、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4、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月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尾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抱索器钳口两端应要有圆弧过渡,端部内外不允许有棱角。抱索器和吊椅应有足够的强度。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5、乘坐人员时脚蹬与巷道底板间隙不小于100mm,钢丝绳与底板不小于1800mm;无人乘坐时脚蹬与巷道底板间隙不小于200mm,钢丝绳与底板不小于1900mm。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2、指示灯指示正确。

3、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4、启动装置应实现软启动。

第三章架空乘人装置保护

第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1、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2、钢丝绳欠速、过速保护。

3、液压马达超速保护。

4、重锤限位保护。

5、全巷道突发事件紧急停车保护。

6、驱动压力高、低压保护。

7、油箱温度超温保护。

8、制动器动作失效保护。

9、减速机温度保护。

10、吊椅过摆保护装置。

11、头尾轮入绳口安全防护装置。

12、语音声光提示系统。

13、机头机尾信号中断保护。

14、钢丝绳落绳保护装置。

15、上下人地点有声光信号和视频监视系统。

第二十条安全保护标准及检查办法

1、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若乘坐人员到达下车点未能下车,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当其越过越位保护点时,系统能自动停止运行。

2、钢丝绳欠速、过速保护。

当乘人装置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的20%或高于设计速度的10%时,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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