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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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

展三人谈

内容提要: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

主持人:熊丙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我们论坛今天邀请的嘉宾,都是大家非常熟悉的面孔,他们分别是: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掌声)

可以说,三位教授都是与我们今天的主题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学者,我想这种联系的密切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三位教授长期从事侵权责任法研究,并在该领域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学术专著耳熟能详,难以一一介绍。三位教授不但出版了大量畅销系列侵权法专著,而且在侵权责任立法工作启动以来,三位教授都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重要的期刊上发表了广受关注的学术论文。例如,王利明教授近期在《中国法学》发表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杨立新教授近期在《法学研究》发表的“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张新宝教授近期在《中国法学》发表的“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等。

另一种联系的密切性表现在,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以来,三位教授全程参与并见证了这个立法过程,尤其是参加了每一次重大的立法专家论证会,以学术思想积极地推动立法,促进立法草案的发展与完善。

最后,作为主持人,我介绍一下今天论坛的交流规则:

先由每位嘉宾作30分钟的精彩演讲;

然后由三位嘉宾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讨论和交流;

最后,大家可以积极举手争取向三位嘉宾提问。

好了,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利明教授演讲。(掌声)

王利明:这么多同学站着我也不好意思坐着,干脆站着讲吧。我就争取35分钟左右。侵权责任法我们把它称为“责任法”而不是“行为法”。因为是责任法,所以使这个侵权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它可以把一些虽然无行为,但有责任这种情况可以包括在里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传统侵权法的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这一原则。所以我个人一直是赞成使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这个名称,这可以使我们这部法律更有开放性,更有包容性。下面我讲几个问题:

第一问题就是关于这部法律草案的第二条。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责任,它的目的主要是要区分民事权益的侵害与行政权和其它权益侵害的关系,确定侵权法要保护的范围主要限制在民事权益的侵害方面。但我认为这个条款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看着简洁,但是它缺了很多重要内容。我觉得它有几个问题没有解决,一个就是它没有确定民事权利究竟局限在哪些方面。侵权法不是保护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仅限制在绝对权。至于合同债权它不属于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这个条款没有把他区别开。第二它没有确定利益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事实上侵权法保护的主要的是那些合法的利益,比方说由于正当竞争导致所受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受侵权法保护的。对利益的范围也应当有界定。第三点是它没有区分利益和权利在保护上的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构成要件上的要求。我们说侵害权利可以使用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侵害利益为了避免或防止对利益保护过度而给人们行为自由带来妨害,所以对利益的保护法律上通常要有更严格的限制,应该主要限于那些因为故意或者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利益的情况,所以这个条款没有把这两种保护的要求构成要件区别开。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它没有明确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它只是说要承担责任,但是根据什么法律承担责任,我一直建议说就是根据这部法律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虽然加上几个字,但是它把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确定了。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不是应该在侵权法里规定,新宝在这个问题上和我有不同的看法。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议。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不是没有道理,他确实考虑到了中国这个城乡的差异,考虑到了中国目前现实存在的这个城乡二元化的问题,但是我觉得这个解释确实存在问题。首先它的问题在于同一案件引发数人死亡的情况下区分城乡,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比农村的要高出数倍,这个确确实实是对农村居民是不公平的,一定程度上有歧视的倾向,我说的是同一案件。其次我们应该正视我们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但是法律我们是尽量的去巩固它,还是要努力的对这种二元结构的冲击,尽量消除这种隔阂呢?我觉得立法在这个问题上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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