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参照模板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12年版)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二○一二年三月编纂说明切实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保证。
在健全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审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理念,另一方面还要关注审计实践中在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化解决通道,使得审计人员能够更方便、更有针对性的遵循法定标准开展审计工作。
根据署领导的有关指示,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计定性表述不准确、适用法规不合适、处理处罚不恰当或不统一等现象,开展编写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工作。
本着规范准确、方便使用、分批制发的原则,结合各专业审计实际情况,将审计定性用语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划分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外资审计等部分进行编写。
本册为法规司和行政事业审计司共同编写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
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规范预算执行审计行为,对于审计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大多担负着履行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安全、进行政权建设等重大职责,这些部门预算管理活动不仅涉及的预算资金数额巨大,而且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因此,对这些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我们在总结以往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所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问题的分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本《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是一种评估组织财务状况、运作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方法,旨在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相关证据,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
1. 预算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执行应当合法、合规,支出应当真实、准确。
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 违反预算规定若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预算规定,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违反预算规定”的表述。
违反预算规定可以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预算资金,或未按照预算编制报告的要求进行执行等。
3. 财务管理不规范审计中还常常出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财务管理不规范表明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会计核算错误、账务处理混乱、财务数据失实等问题,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影响财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4. 过度开支如果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出了预算范围或超出了预算额度,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过度开支”的表述。
过度开支可能导致预算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进而影响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5. 内部控制不完善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是预算执行审计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如果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定性表述。
内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导致财务管理风险的增加,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等问题。
总而言之,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一个综合评估中央部门预算使用情况的重要工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对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创新资金格式)计划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填报日期: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二○○九年二月制填写要求一、本申报书仅适用于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填写;二、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封面“计划类别”请按“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的“计划类别”填写至2级选项;三、对于“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选择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空格内打“√”方式确定;四、申报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五、申报书文本请采用标准A4幅面纸,于左侧装订成册,填报内容中“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可在网上录入并打印,其它请一律采用四号宋体字打印。
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六、专利查新结论等附件材料须与申报书文本幅面相同并与申报书装订成一册。
一、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二、申报项目概况1、项目简表2、经费预算表单位:万元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4、申报单位与地方主管部门意见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述二、企业概况(一)基本信息(二)管理团队(三)企业现有能力(四)企业发展历程及抵御风险能力三、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技术方案1、项目总体技术概述(1)总体技术方案(2)项目创新内容2、项目技术开发可行性(1)项目技术现状(2)项目主要研究内容(3)项目技术路线描述(4)项目技术实现依据3、项目技术成熟性(三)项目产品化1、项目产品特性2、项目产品生产方式及条件3、产品化实施计划四、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一)市场概述1、行业及市场概述2、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3、目标市场(二)竞争分析(三)市场策略五、商业模式1、项目产品的开发生产策略2、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3、项目获利方式4、企业未来1-5年的定位及发展规划六、财务与预测(一)企业历史财务分析1、近三年财务分析2、对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主要科目进行分析说明(二)项目投融资1、项目投资2、项目融资(计划新增投资)(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1、项目产品生产规模及销量2、项目产品生产成本3、项目产品定价4、本项目经济效益预测5、项目投资静态分析(四)企业发展预测四、评估评审意见五、有关附件清单。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讲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2014年03月11日 14时42分(点击: 843)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超概算 审计定性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分)

超概算审计定性依据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部)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部)〞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 的支持!计,工程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处分依据】:*〔1〕国务院?批转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局部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开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8号〕“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八〕实行问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
??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44号〕“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开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程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常见表现形式】: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5.3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1.5.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标准新开工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标准投资工程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工程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的具体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 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用地手续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1.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和登记1.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1.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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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2014年03月11日 14时42分(点击: 843)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但因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面较广,实际审计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对定性、处理处罚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除本《法规向导》已列举的8个类别问题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还可能涉及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应以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规章等作为定性处理依据;涉及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五、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
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的定性法规,提出应予改正的意见。
此外,遇到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修正完善。
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者2013年3月25日正文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常见表现形式】: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定性依据】:(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