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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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12年版)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二○一二年三月编纂说明切实规范审计行为,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水平的重要保证。

在健全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审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理念,另一方面还要关注审计实践中在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细化解决通道,使得审计人员能够更方便、更有针对性的遵循法定标准开展审计工作。

根据署领导的有关指示,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计定性表述不准确、适用法规不合适、处理处罚不恰当或不统一等现象,开展编写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工作。

本着规范准确、方便使用、分批制发的原则,结合各专业审计实际情况,将审计定性用语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划分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社会保障审计、外资审计等部分进行编写。

本册为法规司和行政事业审计司共同编写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预算执行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

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规范预算执行审计行为,对于审计工作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大多担负着履行行政管理、维护国家安全、进行政权建设等重大职责,这些部门预算管理活动不仅涉及的预算资金数额巨大,而且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因此,对这些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我们在总结以往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决算(草案)审签所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问题的分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本《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完全版)审计是一种评估组织财务状况、运作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方法,旨在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相关证据,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

1. 预算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执行应当合法、合规,支出应当真实、准确。

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2. 违反预算规定若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预算规定,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违反预算规定”的表述。

违反预算规定可以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预算资金,或未按照预算编制报告的要求进行执行等。

3. 财务管理不规范审计中还常常出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财务管理不规范表明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会计核算错误、账务处理混乱、财务数据失实等问题,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影响财务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4. 过度开支如果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超出了预算范围或超出了预算额度,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过度开支”的表述。

过度开支可能导致预算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和使用,进而影响预算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5. 内部控制不完善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是预算执行审计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如果中央部门的内部控制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审计报告中可以使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定性表述。

内部控制不完善可能导致财务管理风险的增加,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等问题。

总而言之,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一个综合评估中央部门预算使用情况的重要工具。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师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中央部门的预算执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定性表述和适用的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对中央部门在预算使用方面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创新资金格式)计划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填报日期: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二○○九年二月制填写要求一、本申报书仅适用于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填写;二、请严格按表中要求填写各项,封面“计划类别”请按“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的“计划类别”填写至2级选项;三、对于“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选择栏目,采用在所选项空格内打“√”方式确定;四、申报书文本中外文名词第一次出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五、申报书文本请采用标准A4幅面纸,于左侧装订成册,填报内容中“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可在网上录入并打印,其它请一律采用四号宋体字打印。

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六、专利查新结论等附件材料须与申报书文本幅面相同并与申报书装订成一册。

一、项目申报基础信息表二、申报项目概况1、项目简表2、经费预算表单位:万元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4、申报单位与地方主管部门意见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述二、企业概况(一)基本信息(二)管理团队(三)企业现有能力(四)企业发展历程及抵御风险能力三、项目技术与产品实现(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技术方案1、项目总体技术概述(1)总体技术方案(2)项目创新内容2、项目技术开发可行性(1)项目技术现状(2)项目主要研究内容(3)项目技术路线描述(4)项目技术实现依据3、项目技术成熟性(三)项目产品化1、项目产品特性2、项目产品生产方式及条件3、产品化实施计划四、项目产品市场与竞争(一)市场概述1、行业及市场概述2、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3、目标市场(二)竞争分析(三)市场策略五、商业模式1、项目产品的开发生产策略2、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3、项目获利方式4、企业未来1-5年的定位及发展规划六、财务与预测(一)企业历史财务分析1、近三年财务分析2、对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主要科目进行分析说明(二)项目投融资1、项目投资2、项目融资(计划新增投资)(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1、项目产品生产规模及销量2、项目产品生产成本3、项目产品定价4、本项目经济效益预测5、项目投资静态分析(四)企业发展预测四、评估评审意见五、有关附件清单。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讲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讲解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

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

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

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

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

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

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2014年03月11日 14时42分(点击: 843)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超概算 审计定性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分)

超概算 审计定性依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分)

超概算审计定性依据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部)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部)〞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 的支持!计,工程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处分依据】:*〔1〕国务院?批转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局部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开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38号〕“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八〕实行问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

??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44号〕“二、严格审查各类拟建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开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程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常见表现形式】:1.5.1 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1.5.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5.3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1.5.4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定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标准新开工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标准投资工程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工程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工程工程质量平安的具体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七: 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用地手续不合规【常见表现形式】:1.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1.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和登记1.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1.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企业审计司2013年12月编纂及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及支柱产业中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由于国有企业涉及行业众多、规模较大、重大决策事项影响范围广、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覆盖期间长,审计定性的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审计门类的特点,需要特别严谨、审慎和专业。

为此,我们归纳了近几年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筛选出适用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企业审计(试行)》(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为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企业审计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企业审计法规向导》包括国有企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领导人员廉- 1 -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违反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社会审计机构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等6个类别。

其中,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管理等多个问题类型。

每个类别行文分为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

二、《企业审计法规向导》所列内容是近年来企业审计发现的比较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但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类型发展迅速,从全社会管理需要出发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审计法规向导》还难以覆盖国有企业当前及将来所有业务领域。

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但不要拘泥于《企业审计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2020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2020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审计署涉外审计司审计署法规司2020年4月修订及使用说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履行着监督和公证双重职责:即依法对我国政府利用国外贷援款从事的建设发展项目、有关经济活动及资金的管理与潜在风险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审计公证报告。

认真做好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对于提高审计质量,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以及维护我国政府审计的国际信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更加严谨。

由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在贷款条件、对外举借、国内转贷、资金使用、货物和服务采购、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其特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在具体审计实践、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等方面相应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2012年,我们编撰形成了适用于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近年来,新修订的预算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法规颁布实施,一些原来适用的法规因新的管理要求而废止或修订。

为保障法规条款引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切实发挥好《法规向导》的作用,我们组织力量对2012版的《法规向导》进行了修订,更新- 1 -了已不适用的法规。

同时,通过研究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发现的问题,增加了法规向导中尚未包括的问题类型,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未纳入预算管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标投标法,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的《法规向导》,由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外贷援款项目预算管理和债务偿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范本模板】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范本模板】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目录一、综合部分 (6)1.偷逃税款 (6)2.少交税款 (6)3.欠交税款 (6)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6。

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9.私设小金库 (8)10.公款私存 (8)11.违规借贷 (8)12。

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14.坐支现金 (9)15.白条顶库 (10)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17.私分国有资产 (10)18.挪用公款 (10)二、财政部分 (11)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25.虚列财政支出 (13)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17)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18)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18)43.越权批准减免税 (19)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9)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9)46.混淆入库级次 (20)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48.改变税种入库 (2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2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21)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21)52.违规办理退税 (22)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22)三、金融部分 (22)54.帐外经营 (22)55.高息揽储 (23)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3)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3)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4)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4)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4)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4)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5)64。

审计问题定性与参考

审计问题定性与参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参考目录一、综合部分 (7)1.偷逃税款 (7)2.少交税款 (7)3.欠交税款 (8)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9)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10)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10)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1)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2)9.私设小金库 (13)10.公款私存 (14)11.违规借贷 (15)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16)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16)14.坐支现金 (18)15.白条顶库 (18)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9)17.私分国有资产 (19)18.挪用公款 (21)二、财政部分 (23)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23)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23)21.未及时批复预算 (24)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25)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26)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27)25.虚列财政支出 (28)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29)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29)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31)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33)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34)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35)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36)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37)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38)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9)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39)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1)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41)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3)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44)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45)43.越权批准减免税 (46)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47)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47)46.混淆入库级次 (48)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9)48.改变税种入库 (50)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51)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52)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53)52.违规办理退税 (54)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56)三、金融部分 (56)54.帐外经营 (56)55.高息揽储 (57)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57)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58)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59)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60)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60)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60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62)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63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64)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65)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65)66.概算编制不准确 (66)67.超概算未经审批 (67)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8)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9)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69)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0)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70)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71)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72)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74)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75)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75)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77)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77)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78)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79)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79)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81)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83)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84)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85)87.工程支出超预算 (86)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86)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87)五、企业部分 (87)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8791.少(多)转成本 (88)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88)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89)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90)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91)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9297.虚报注册资本 (92)98.虚假出资 (93)99.抽逃出资 (94)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95)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96)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97)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97)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9)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99)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100)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100)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101)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102)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104)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104)112.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5)六、行政事业部分 (106)11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106)11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107)11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108)116.截留应拨下级预算(外)款 (109)117.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二十个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版)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中央部门预算报告中的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以评估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合规性、经济效益和效率。

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常用的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包括以下内容:1. 收支情况审计人员将对中央部门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做出以下表述:a. 收入未统计。

若中央部门的收入未统计或未正确计入预算,审计人员应按照《中央部门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中央部门进行纠正。

b. 支出超过预算。

若中央部门的支出超过预算或支出未得到充分授权,审计人员应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追加规定》等相关法规,提出相应意见。

2. 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人员将审计中央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流转等方面。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人员会做出以下表述:a. 资金流转不足。

若中央部门使用资金流转不足或存在挤占资金现象,审计人员可按照《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中央部门解决此问题。

b. 合同管理不规范。

若中央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合同编制不规范、未按照合同执行等情况,审计人员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提出相应意见。

3. 财务状况审计人员将审计中央部门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资产管理等方面。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人员会做出以下表述:a. 财务报表不真实、完整、准确。

若中央部门的财务报表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审计人员应遵循《中央部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提出相应意见。

b. 资产管理不规范。

若中央部门的资产管理不规范,如固定资产管理不完善、资产清查不彻底等情况,审计人员应按照《中央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相应意见。

综上所述,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需要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规和要求,就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以提升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的合规性、经济效益和效率。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版)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2020年版)目录一、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1 预算编制不完整1.1.1 应纳入预算的所属单位未纳入预算1.1.2 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1.1.3 部分收入和支出(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未纳入预算◆1.2 预算编制不规范1.2.1 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纳入预算1.2.2 代报代编所属单位预算1.2.3 在部门预算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1.2.4 为经费自理单位安排基本支出预算1.2.5 预算编报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1.2.6 在项目支出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1.3 预算编制不科学1.3.1 未充分预计结转资金,继续申请预算,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1.3.2 未充分论证申请项目支出,项目无法实施,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1.4 编制虚假预算1.4.1 未按实有人数申报人员经费预算1.4.2 未按人员编制数申报日常公用经费预算1.4.3 编制虚假项目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1.4.4 故意隐瞒或少编列预算收入和支出◆1.5 违规批复预算1.5.1 未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批复所属单位预算1.5.2 未按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1.5.3 有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有关规定◆1.6 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1.6.1 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基建工程1.6.2 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1.6.3 违规对外出借财政资金1.6.4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1.6.5 虚列支出(虚假合同、虚假票据)套取财政资金1.6.6 扩大开支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1.7 预算调剂不规范1.7.1 未经财政部批准,在本部门和部门以外调剂预算资金(不涉及预算间变动或部门新增项目)1.7.2 未经批准,在不同功能分类科目间调剂预算1.7.3 未经批准,将结转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支出◆1.8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经费1.8.1 擅自将机动经费用于提高人员待遇1.8.2 垂直管理部门未经批准动用机动经费1.8.3 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中央行政单位,未在11月底前将机动经费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1.8.4 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1.9预算执行率不真1.9.1 以拨作支提高预算执行率1.9.2 未按项目进度付款提高预算执行率1.9.3 年底突击花钱1.9.4 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1.10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1.10.1 未按规定时限将结余资金清理情况报财政部1.10.2 未及时将已完成目标、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的项目,不需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报财政部1.10.3 已完工基建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1.10.4 结余资金上交国库不及时◆1.11 违反预决算公开规定的行为1.11.1 部门预决算未在财政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1.11.2 预决算公开未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二、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2.1 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2.1.1 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2.1.2 违规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2.2 违反规定征收非税收入2.2.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2.2.2 违规扩大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2.2.3 擅自提高或降低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2.2.4 违反规定,在征收期限内应收未收,或在征收期限到期后继续收取非税收入2.2.5 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非税收入2.2.6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2.3 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2.3.1 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隐瞒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2.3.2 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2.3.3 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2.3.4 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2.3.5 将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直接冲抵单位工作经费等支出◆2.4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2.4.1 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2.4.2 不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入库◆2.5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2.5.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2.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罚缴分离”◆2.6 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2.6.1 违规将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2.6.2 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6.3 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3.1 违反规定配置国有资产3.1.1 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3.1.2 无预算、超预算购置资产3.1.3 购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3.1.4 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3.2 违规使用国有资产3.2.1 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3.2.2 违规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3.2.3 违规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3.2.4 用不得抵押的国有资产作抵押3.2.5 违规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3.2.6 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3.2.7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3.2.8 国有资产长期闲置3.2.9 未使用正版软件◆3.3 违规处置国有资产3.3.1 以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形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3.3.2 国有资产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3.3.3 擅自核销债权或对外投资3.3.4 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处置3.3.5 违规处置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3.4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3.4.1 应当评估未评估3.4.2 国有资产评估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3.4.3 资产评估结果失实◆3.5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不合规3.5.1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3.5.2 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用于人员经费支出3.5.3 事业单位未将对外投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3.5.4 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产收入四、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4.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实施不规范4.1.1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不完整4.1.2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实施政府采购◆4.2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不规范4.2.1 应公开招标不招标4.2.2 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2.3 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4.2.4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4.2.5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4.2.6 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4.2.7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4.3 未公开政府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4.3.1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4.3.2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4.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464.4.1 未经批准,擅自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改为邀请招标◆4.5 招标人非法限制投标人竞争4.5.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4.5.2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4.5.3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4.5.4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4.6 招标人违法泄漏招标秘密4.6.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4.6.2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6.3 招标人泄露标底◆4.7 招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4.7.1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8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4.8.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4.8.2 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4.9 违法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或协议4.9.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4.9.2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五、违反“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行为◆5.1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及公开不符合规定5.1.1 未按年初确定的比例压缩“三公”经费预算5.1.2 未按时或按照规定的体例和格式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5.2 未按规定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5.2.1 未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5.2.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5.3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不合规5.3.1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因公出国(境)费5.3.2 超标准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5.3.3 向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摊派因公出国(境)支出5.3.4 负担外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费5.3.5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5.3.6 违规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5.3.7 违规核报与公务无关的支出或计划外费用◆5.4 违反出国团组管理相关规定595.4.1 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5.4.2 出国团组审核审批不严格5.4.3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出国(境)计划5.4.4 未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要求5.4.5 违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5.4.6 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5.4.7 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5.4.8 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出国(境)团组联系、购买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5.5 未按规定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5.5.1 未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5.5.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公务接待费预算◆5.6 公务接待费预算执行不合规5.6.1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5.6.2 向所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公务接待支出5.6.3 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公务接待费5.6.4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5.6.5 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5.6.6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5.6.7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5.7 公务接待管理不符合规定5.7.1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不健全5.7.2 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5.7.3 未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和出差定点住宿制度5.7.4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5.7.5 在公务接待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或额外配发生活用品5.7.6 超规格、超标准住宿或用餐5.7.7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5.7.8 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5.8 违反外宾接待管理相关规定5.8.1 未经审批邀请外宾来访5.8.2 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外宾接待费5.8.3 超标准安排中方陪同人员人数5.8.4 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外宾接待费5.8.5 超过规定次数宴请外宾5.8.6 超标准对外赠礼◆5.9 违规配备公务用车5.9.1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5.9.2 违规配备越野车辆5.9.3 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5.9.4 变相进口汽车或未按规定上交国外机构退役车辆5.9.5 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5.9.6 违反指标管理规定配备公务用车◆5.10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5.10.1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5.10.2 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车辆5.10.3 单位公务用车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5.10.4 未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等制度5.10.5 未按规定控制公务车能耗5.10.6 未按规定处置公务用车5.10.7 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5.10.8 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5.11 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预算5.11.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预决算编制不实5.11.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编制不完整5.11.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执行不严格,多渠道列支公务用车费用5.11.4 向外单位或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费用◆5.12 超标准举办会议5.12.1 超标准、超预算举办会议5.12.2 超人数、超天数、超范围举办会议◆5.13 未按规定举办会议5.13.1 未经审批或计划外举办会议5.13.2 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5.13.3 在驻地外或风景名胜景区违规举办会议◆5.14 会议费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转嫁、摊派会议费5.14.1 未将会议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5.14.2 会议费预算编制不完整5.14.3 向所属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5.14.4 挪用、截留、侵占会议费5.14.5 虚报会议费套取财政资金5.14.6 违规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5.15 向所属单位转嫁、摊派培训费,挪用、套取培训费855.15.1 无预算安排培训费,违规摊派培训费5.15.2 超标准、超人数举办培训5.15.3 超范围列支培训费5.15.4 违规收取培训费5.15.5 虚报培训费套取财政资金六、违反会计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6.1 会计帐簿不真实、不完整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886.1.1 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6.1.2 会计帐簿的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6.1.3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6.1.4 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以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等未如实进行会计核算6.1.5 虚列、少列资产或负债6.1.6 虚列、少列收入或支出6.1.7 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6.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6.2.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6.2.2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6.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6.3.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6.3.2 使用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报销入账6.3.3 使用未按法定渠道取得的发票报销入账6.3.4 接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6.3.5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6.3.6 原始凭证有错误,未按规定进行更正6.3.7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按规定进行重开◆6.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会计帐簿登记不符合规定6.4.1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6.4.2 会计帐簿的登记不符合规定6.4.3 会计帐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6.4.4 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会计帐簿记录,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6.5 私设会计帐簿、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资产6.5.1 未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6.5.2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6.5.3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资金账外存放6.5.4 收入不入账6.5.5 虚报或假报支出转出资金账外存放6.5.6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不在本单位账簿核算6.5.7 存在其他形式的账外资产◆6.6 账实不符、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表不符6.6.1 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不相符6.6.2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不相符6.6.3 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不相符6.6.4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相符◆6.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6.7.1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6.7.2 未按规定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6.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6.8.1 对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6.8.2 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七、违反决算管理规定的行为◆7.1 未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7.1.1 单位报表往来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应结清未结清7.1.2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计提数据错误7.1.3 专项资金列报科目错误7.1.4 货币资金账实不符未查明原因7.1.5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7.1.6 年终外币折算处理错误导致报表相关数据不正确◆7.2 决算报告编报事项不准确7.2.1 应编入决算的单位、资金未编入决算7.2.2 将不应编入决算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7.2.3 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不规范◆7.3 决算报表内容不真实7.3.1 多计或少计收入7.3.2 多计或少计支出7.3.3 多计或少计结余7.3.4 多计或少计负债7.3.5 部门自行调整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7.3.6 部门估列代编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八、违反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行为◆8.1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8.1.1 未按规定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8.1.2 预算绩效管理流程不完善8.1.3 未建立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制度8.1.4 未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8.2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科学不合理8.2.1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依据不充分8.2.2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完整8.2.3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与预算资金量或任务数计划数不匹配8.2.4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够合理可行8.2.5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细化8.2.6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可衡量8.2.7 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标准不合理◆8.3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规范8.3.1 未按规定审核预算绩效目标8.3.2 未通过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项目进入项目库8.3.3 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未报财政部备案8.3.4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内容不完整8.3.5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即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8.3.6 违规为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安排预算◆8.4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下达或调整不合规8.4.1 预算绩效目标未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8.4.2 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绩效目标◆8.5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不合规8.5.1 未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8.5.2 绩效运行监控不全面8.5.3 绩效运行监控不够有效,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8.5.4 未及时根据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对应调整预算的项目予以调整◆8.6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未完成8.6.1 预算绩效目标未完成8.6.2 预算绩效低下的项目未及时清理退出◆8.7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自评不规范8.7.1 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8.7.2 未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8.7.3 预算绩效自评结果不真实、不准确◆8.8 部门、单位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不规范8.8.1 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未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8.8.2 选择的第三方机构不具备相关条件,评价工作不够专业独立8.8.3 未及时充分地将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8.9 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8.9.1 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8.9.2 对于绩效评分连续偏低的项目,仍然安排或未削减下一年度预算,造成资金沉淀◆8.10 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未公开8.10.1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九、违反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9.1 违规设置或变更机构9.1.1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9.1.2 在限额外设置机构9.1.3 擅自加挂机构牌子、变相增设机构9.1.4 擅自变更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9.2 超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配备领导干部9.2.1 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9.2.2 擅自增加编制种类9.2.3 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9.2.4 改变编制使用范围9.2.5 挤占挪用基层编制9.2.6 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9.2.7 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9.3 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9.3.1 未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9.3.2 未剥离行业协会商会行政职能9.3.3 行政机关违规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9.3.4 为行业协会商会安排财政资金9.3.5 行政机关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9.3.6 行政机关未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管理用房◆9.4 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9.4.1 重复收取会费9.4.2 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9.4.3 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9.4.4 违规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违规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9.4.5 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9.4.6 未按要求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9.5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9.5.1 在职人员违规在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中兼职9.5.2 在职人员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9.5.3 退(离)休后三年内违规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9.5.4 退(离)休三年后违规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9.6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聘任或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9.6.1 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9.6.2 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9.6.3 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9.7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9.7.1 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9.7.2 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9.7.3 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9.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9.8.1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9.8.2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9.8.3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9.8.4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9.8.5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9.8.6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9.8.7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9.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1329.9.1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9.9.2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9.9.3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了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师需要进行相应的定性表述,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引导。

1.虚报项目进展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企业虚报项目进展情况,即对项目的完成进度进行夸大,或者提前披露项目达到某一进展阶段的情况。

这种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审计师可以将其定性为“虚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引导企业在项目进展的披露上遵守相关法规。

2.违规使用资金:审计中可能发现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违规使用资金,如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超标准使用资金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审计师可以将其定性为“违规使用资金”,并引导企业在资金使用上遵守相关法规。

3.滥用职权:审计中可能发现企业管理层滥用职权,例如在项目决策、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方面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待遇等问题。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规。

审计师可以将其定性为“滥用职权”,并引导企业管理层在权力行使上遵守相关法规。

4.违反环保要求:审计中可能发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如在项目选址、排放标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审计师可以将其定性为“违反环保要求”,并引导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5.低效使用资产:审计中可能发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低效使用资产的情况,如空置固定资产、闲置设备等。

审计师可以将其定性为“低效使用资产”,并引导企业在资产管理上进行优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总之,审计师在发现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时,需要进行准确的定性表述,并按照相关法规引导企业改进,以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和《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审计局:为解决审计工作中“定性难、处理处分宽严不一〞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省厅组织编写了财税方面和行政事业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现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各地在应用本向导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要本着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加以应用。

本向导收集的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准确之处,使用中只能作为参考依据。

在审计实践中,各地还要根据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进行定性和处理、处分。

二、在适用定性和处理、处分依据时,应遵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有新法取代旧法规定的,按新法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效力最高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办理,且该标准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向导中只列出其他标准性文件名称和条款,未列出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审计实践中要慎用该标准性文件。

三、本向导处理、处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广泛,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向导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和修改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应。

本向导为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2.《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行政事业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二ΟΟ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财税方面)定性和处理、处分向导(试行)上篇财政局部一、预算执行与管理方面(一)预算收入执行方面1、应作未作一般预算收入(1)财政部门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性收入未及时入库定性依据:①《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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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试行)2014年03月11日 14时42分(点击: 843)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2013年3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主要实现途径,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善宏观经济管理,揭露和查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投资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由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查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尤为重要,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需要严谨细致,以确保审计质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建设行业和专业的不同,在项目前期、建设期、竣工期的审计重点及发现的问题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围绕产业政策和规划落实、基本建设程序、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质量与建设管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运营效益等方面展开。

因此,我们总结了以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依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有关分类,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和设备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工程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物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等8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通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

但因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面较广,实际审计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审计人员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在具体使用时,对定性、处理处罚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除本《法规向导》已列举的8个类别问题外,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还可能涉及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宏观政策、行业专项规划等方面的问题,应以当时适用的政策、规划、及有关行业法规规章等作为定性处理依据;涉及预算执行、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问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社会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四、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最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五、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

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

审计机关可依据有关的定性法规,提出应予改正的意见。

此外,遇到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修正完善。

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编者2013年3月25日正文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常见表现形式】: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定性依据】:(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3)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二十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四、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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