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警察对危难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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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警察对危难的救助

项金发

【摘要】"见危应救"是人民警察法要求的人民警察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内涵及范围、救助的主体、救助的时间、技能和条件须明确界定.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应承担刑事、行政和赔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特定情形下人民警察"见危不救"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1)001

【总页数】4页(P29-32)

【关键词】人民警察;危难救助;法律责任

【作者】项金发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江西,南昌,3301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公安法治研究栏目主持人

栏目主持人简介:

李文燕教授,汉族,中共党员,1944年生,黑龙江人。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一级警监,教授;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指导组成员;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国务院政府津贴获得者。

先后主持或参加国家级、部级科研项目六项,主编或参加撰写并公开出版教材、著

作五十余部,公开发表论文百余篇。其中,有十余项先后获得国家级、部级及校级科

研奖。

主编或参加撰写的主要著作、教材有:《犯罪构成论》、《职务犯罪的治理与对策》、《卖淫嫖娼的治理及法律对策》、《计算机犯罪研究》、《金融诈骗犯罪研究》、《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刑法学》等。

(一)危难救助的内涵

危难,是指危险和灾难;救助,是指拯救和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根据警察法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对人身、财产处于危险或灾难的公民的拯救和援助。警察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制度。从我国警察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它规定的警察危难救助,不是一般的帮助和求助,而是指需要救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受害人的生命权明显地处于一种具体而迫切(足以致命)的危险境地时,警察所实施的拯救和援助。对于不属于危难范畴的公民的困难等,属于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人民警察要给予帮助和解决。

(二)我国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义务范围主要包括:1.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危险救助

(1)公安民警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该决定赋予了公安民警对被拐卖、绑架处于危难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救助)的职责和义务。

(2)公安民警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公民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请求救助时,公安民警有法定的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职责。因此,婚姻法赋予了公安民警救助遭受家庭暴力危难当事人的职责。

(3)公安消防警察对遭遇火险的人员的救助。消防法第33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4)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公民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紧急救助

3.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的帮助查找

4.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救助

如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该办法第5条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

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5.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人民警察进行的先期紧急处置

6.对被监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处于危险情形的救助

负有监管责任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留置室等公安民警对处于危难的被监管人负有救助职责。如被监管人突发重病、自杀、自伤或相互殴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民警,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和制止。

7.公安民警对遭遇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的救助

8.其他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人民警察紧急救助的事项

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不论是依法还是违法使用造成伤害的,也不论受伤的是犯罪分子还是无辜人员,都要及时并采取措施抢救。

公安危难救助的主体从警察法的规定及理论上来说是全体人民警察。警察法第21

条要求人民警察见危应当立即救助,是针对所有人民警察而规定的义务。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凡是在职在编的人民警察,不区分警种以及所担任的具体职务,遇有公民的危难均有救助的义务。然而,人民警察是一个整体概念,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

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职务系列划分,可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从警种划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又可分为刑事、治安、巡逻、户籍、交通、外事、边防、消防、缉私、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等警种。不同职务、不同警种的警察职责分工及职责范围是不尽相同的,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我国的消防法第2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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