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者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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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者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见死不救者不该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不是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关于成年人而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样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概念务,但负有特概念务的公事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乃至犯法。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育帮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部份现有法律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关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再如交通肇事罪,若是肇事人逃逸致人死亡会加重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专门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专门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平安,保护社会秩序,爱惜公民的人身平安、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爱惜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处违法犯法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消防队接到火灾后,必需当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另外,企业为保护正常的平安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有制止义务、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救助义务、对特定主体在特定情形下负救助的义务。他们见死不救需要负法律责任。已有案例中,见死不救者被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是因为当事人具有法律特概念务。如:04年湖南常宁市9岁小女孩丽丽(化名)被暴徒强暴,受害者家眷3次报警而无民警出警,本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吴志刚拘役6个月。

但我并非同意将见死不救纳入全部公民的法律治理中。缘故: 一、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仍是给道德来解决。法律最大体的制定理念是让人不

能为恶,制按时以为人都是中性或趋向恶的。而让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求人不能不为善,这偏离了法律制定的大体理论。而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属于以暴制暴的的强制力标准。若是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意味着国家强制人民,违背了国际主义人道精神,侵犯了人权。

二、这种方法不能提高公民的踊跃性,反而会令人产生可怕与畏惧的心理。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腕应当着重被用来冲击那些阻碍社会大体秩序的犯法。若是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法,那么公民生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会让人们成天坐卧不安。若是如此定罪,会游泳的人一生不要到河边湖畔,因为不知何时有人落水了,若是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3、这么做并无方法做到监督和取证,且标准难以确信,没有其存在的意义。什么是见死不救?若是我救了,可是对方仍是陷入危险当中呢?而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见死而救. 何况即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

4、对一些特定职业的人员或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有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是可能触犯法律的。对社会特殊人群,明确的“惩恶”规定,有助于社会主流道德建设,也助于保护法律权威。比如规定公事人员见危不救,必需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医生这一特殊职业人士见危不救,要明确规定刑事责

任。

五、将见死不救列入法律治理体系源于很多人见死不救。为何人们会面死不救?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人心的冷漠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见死而救者的爱惜不够,人们不敢救,人们可怕成为下一个“彭宇”。国外有一案例:2004年,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亚历山德拉在车祸后瘫痪。后来亚历山德拉把丽莎告上法庭,称其救助疏忽致使她瘫痪。州议会以75:0票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款”。最终,类似丽莎如此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致使其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得以避免责。因此,国家第一应该健全相关法律,爱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信“好心人免责”的规那么,排除社会公众在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人们见死才敢救。然后成立鼓励方法,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鼓舞人民踊跃见义勇为,在他人人身平安碰到危险时,能够踊跃斗胆地提供救助。

综合以上缘故,我以为,见死不救者不该该承担法律责任。见死不救这种现状并非能用法律来限制,要解决那个问题必需从道德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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