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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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2005年,中国出台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以保障建筑质量,提高居住质量。

它有效正式地统一了全国住宅建筑质量标准,为住宅建筑质量标准化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涵盖了住宅建筑设计、施工以及建筑物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将住宅建筑的质量管理贯穿整个生产过程。

它对住宅建筑设计以及物质质量提出细分和要求,强制要求全过程采用合理的设计规范、材料技术变更、施工质量检验等,以最大限度保证住宅建筑安全、结构正常。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的实施,加大了对设计、施工及质量管理的严格要求,保障了住宅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提高了生活质量。

它从源头上规范了建筑业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

尤其是在同一建筑业环境中,所有住宅建筑均达到最高标准,使相邻住宅建筑留下一致的质量印记,增加居住者的审美享受。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使我国住宅建筑物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可谓是对中国建筑业的有益行动。

若能结合社会需求,不断改进规范,加强实施力度,有效提升中国建筑业核心竞争力,既推动经济发展,又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将为中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GB 50386—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E-mail:*********************.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是指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健康、提高住房质量,按照国家关于住宅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对住宅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标准和保证人民居住安全的法律法规。

住宅建筑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施工规范、住宅建筑验收规范、住宅建筑使用规范和住宅建筑维护规范等方面。

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住宅建筑的设计过程,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并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住宅建筑安全。

设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设计烟雾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消防通道等相关设备和设施。

2.住宅建筑的健康性。

设计要考虑室内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建材、装修、通风、采光等方面着眼设计。

3.住宅建筑的环保性。

从节能、节水、减少噪音、减少污染等方面进行设计,注重可持续发展。

二、住宅建筑施工规范住宅建筑施工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住宅建筑的施工过程,确保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标准GBJ 91-75《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明确指出,建筑施工应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等要求,并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材料的质量。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保证住宅建筑的质量。

2.建筑施工的工艺。

应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建筑质量与工艺要求相符合。

3.安全操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各种安全事项,保障工人的安全。

三、住宅建筑验收规范住宅建筑验收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对住宅建筑进行验收,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健康、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的验收应该根据国家标准GBJ 87-85《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验收。

住宅建筑规范1

住宅建筑规范1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条文说明1总则1.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3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4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5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总则1.0.1~1.0.3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应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术语2.1住宅建筑: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2老年人住宅: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3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4套: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5无障碍通路: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6绿地: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86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5%);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10%),并不得小于0.60m2,厨房的炉灶上方应安装排除油烟设备,并设排烟道。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第4.2.8条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小于窗面积的30%,玻璃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老年人住宅h0use f0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 space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住宅建筑规范》详解

《住宅建筑规范》详解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2006.05
案例:正面间距是控制日照标准的简化的方 法,是以较长的平行条式住宅为计算样品, 但实际情况复杂,高宽比影响较大;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18 、如何确定住宅的侧面 间距?
2006.05
住宅建筑侧面间距有两种 情况,(1)对于侧面没 有主要居室开窗的住宅建 筑,通风、采光、消防, 特别是视觉卫生以及管线 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 影响因素,许多城市都按 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 定。(2)对于侧面有主 要居室开窗的住宅侧面间 距,还要考虑日照要求。
《日本建筑标准法》 l时间带: 冬至日 8 点到 16点(北海道 9 点到15点)的时间带。 l测定水平面: 低层居住用地:1.5米; 其他地区为4米 l 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高度超 过10米,并在规制区域产生落 影的情况,也必须遵照以上五 条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2006.05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 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006.05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保证住宅具有卫生、健康 的内部环境和良好居住生活品质的外部条件。 •配套服务设施、交通、空间关系与场地利用 等都是住宅的功能延伸。 •本章立足以人为本,安全、卫生(健康)、 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 •反映住宅外部环境的功能、性能的最基本的 要求。 •以现有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 础,结合现行标准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以 及相关研究与实践。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实施评估系列调查问卷【说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为了全面了解《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特制定本调查问卷。

感谢您对评估工作的支持!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调查问卷。

本问卷仅用于《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情况评估研究,不作为对各单位实施《住宅建筑规范》情况的评判依据。

对于您填写的内容,本课题组将严格保密。

问卷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所在省市:所在单位及具体部门: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E-m a i l :填写日期:2 0 1 6年月日1.您是否了解《住宅建筑规范》?A.是B.否若是,您对《住宅建筑规范》了解程度如何?(单选)A.相当了解B.一般C.了解较少D.不了解、不清楚2.据您了解,《住宅建筑规范》的实施对本地区产生哪些重要作用(多选)A.是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的技术依据B.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住宅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C.是住宅使用和维护的技术依据D.是住宅业主和用户维权的依据E.不了解、不清楚3.近五年本地区是否组织过《住宅建筑规范》的培训?(单选)A.是 B. 否4.你部门是否组织开展过针对《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单选)A.是,定期开展B.是,不定期开展。

C.是,通过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来覆盖《住宅建筑规范》内容的监督检查D.不了解、不清楚5.哪些问题阻碍了《住宅建筑规范》得到更好地实施?(多选)A.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对《住宅建筑规范》掌握不够B.建设单位利益驱动,故意违反C.《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的监管制度偏于宽松D.业主、居民对《住宅建筑规范》技术内容的理解有一点难度E.《住宅建筑规范》的可操作性差F.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矛盾G.其他,可简要说明6.《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住宅建筑规范》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冲突矛盾的情况?A.是B.否若是,你部门采用了何种处理方式:(多选)A.按最严格的规范规定执行B.按最新规范规定执行C.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D.按地方标准执行E.向主编部门或主编单位咨询F.有关各方协商处理G.专家判定H.其他,可简要说明7.《住宅建筑规范》实施监督过程中,是否遇到过《住宅建筑规范》对地方不适用的情况?A.是B.否若是,你单位如何处理:(多选)A.按地方法规或规章执行B.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C.按地方标准执行D.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E.专家判定F.其他,可简要说明8.现行《住宅建筑规范》是否满足本地区住宅建设实际需要?A.是B.否若否,请问现行《住宅建筑规范》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多选)A.《住宅建筑规范》在建筑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中的定位模糊B.《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与其他相关标准矛盾C.《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不够科学合理D.《住宅建筑规范》中部分指标划分不够细,不适用于本地E.《住宅建筑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不够方便,可操作性不强F.《住宅建筑规范》强制内容覆盖面不够G.其他,(可简要说明)H.不了解,不清楚9.《住宅建筑规范》下一步修订时,哪一种修订更符合您的使用要求?(单选)A.简化。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详解

四、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
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节地。 2. 住宅设计与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环境。 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住使用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的使用 要求。 4. 住宅设计应满足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 6.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 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五、修编技术经济指标的调整
一 修编调整的意义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 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修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修编对原规范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简化,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一)优化经济指标的组成 1. 由原有的7项经济指标优化为5项: 2. 即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3. 套内使用面积(㎡/套); 4. 套型阳台面积(㎡/套); 5.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6.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二)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 明确: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以全楼总 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 (三)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增加: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设计规范》详解
一、住宅设计规范修编版本
住宅设计规范已有三个版本:
1. 2. 3. 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 96—8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2008年6月4日—2010年10月《住宅设计规范》 全面修订改版(第4版本);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於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地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11 使以与维护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以户使以: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地认可文件或准许使以文件;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地条件.11.0.2 住宅应推行社會化.专业化地物业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应再住宅交付使以時,将完整地物业档案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内容包括: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已及相关地其她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地安装.使以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以说明文件;4 物业管理所必需地其她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再服务合同终止時,应将物业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會.11.0.3 建设单位应再住宅交付以户使以時提供给以户《住宅使以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以说明书》应当對住宅地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地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以注意事项.《住宅使以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地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再设计使以年限内和正常使以情况下各部位.部件地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以户报修地单位,已及答复和处理地時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於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會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地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竣工验收备案,适以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下统称工程)地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已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地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再地地县级已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地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地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地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已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地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地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以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地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地其她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以说明书》.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倒建设单位报送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再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再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地,应当再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已上30万元已下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地工程,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以地,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已上4%已下罚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以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地,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已上50万元已下罚款;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以地工程,建设单位再备案之前已投入使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以造成使以人损失地,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否办理备案手续地,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否适以本办法.第十五条军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會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已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2005]225 号关於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地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住宅工程量大面广,涉及老百姓地安居乐业.随着经济地发展,人民升活水平地提高,购房者和社會各方對住宅工程质量地要求越來越高.为了更好维护购房者地利益,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地进一步提高,特提出已下改进住宅(含商住楼.公寓)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地措施,请结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 号)一并贯彻.一.提倡住宅工程按栋逐套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時,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對住宅工程逐套检查.住宅工程套数超过20 套地,检查套数否得少於总套数地30%,顶层住宅和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倒.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時,应当提前三天再待验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验收時间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欢迎购房户對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具备条件時,邀请购房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三.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否得留有安全隐患,否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否应当有影响使以功能地质量缺陷,否应当有明显影响观感地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已弥补地前述缺陷時,应当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签署验收意见,加盖有关各方地法人公章.工程遗留问题应当有处理意见并再竣工验收意见中注明.五.备案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地备案申请后,应当再三日内通过有效方式进行公示, 并要求开发商再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時间为十天.备案资料符合要求,质量监督单位對工程质量无异议,公示期间未收倒影响安全和使以功能地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地行为,备案机构方可同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应注明难已弥补地工程质量缺陷.六.建设单位再向购房户移交住宅钥匙時,应当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供其查阅.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已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地具体工作.第四条接受委托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會公告.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地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再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工程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地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地意见.未实行监理地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简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地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以情况;安全升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對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再接倒《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再5日内對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建设单位.未实行监理地工程,由建设单位對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工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以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再接倒建设单位通知后7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该意见经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對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五)建设单位应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竣工总结》,经工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竣工总结》应包括:再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观情况等.(六)有完整地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有工程使以地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地进场实验报告.(八)有符合验收规范地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九)民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十一)有施工单位签署地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地认可文件或准许使以文件(也可再验收時一并进行;如否需认可,则要说明依据).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地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地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倒《工程竣工报告》后,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地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地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三)建设单位应再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時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對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再接倒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汇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3.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地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以功能地质量问题,并對观感质量进行评估等;4.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地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否能形成一致意见時,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应当及時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简况;开竣工日期;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建设单位守法情况;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地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已弥补地质量缺陷记录(否得影响安全使以);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地验收认可意见(或否需认可地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對验收地监督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工程竣工报告;(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勘察质量检查意见;(六)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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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
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 邮电、社区服务、市
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 15 公里 / 小时。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 2.5m ;
第一讲
一、目的和意义 二、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新规范简介
第一节 《住宅建筑规范》简介
1、全文强制。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规范》对九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做 了规范,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 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等方面。其中对涉及到居住基本需求 的外部环境和室内环境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 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 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 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 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

《住宅建筑规范》(参考Word)

《住宅建筑规范》(参考Word)

住宅建筑规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目录1介绍1.1 公告1.2 规范全名1.3 英文名1.4 国家标准编号1.5 主编部门1.6 批准部门1.7 施行日期2住宅建筑规范2.1 前言2.2 总则2.3 基本规定1介绍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1]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范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英文名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国家标准编号GB 50368—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2住宅建筑规范前言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公安部消防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涂英时、陈国义(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播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杓胡荣国赵文凯赵锂梁锋黄小坤曾捷程志军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5845【全文】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详细程度
原则 详细 原则 详细 原则 原则 原则 详细 原则 原则 原则/ 原则/详细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台湾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亚 前苏联 美国 瑞典 法国 德国 英国
标准规范 条例或规例 技术规则 建筑基准法 条例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 立法 标准规范 条例 公共卫生法/ 公共卫生法/ 立法
据此,分析《居住区规范》编制的过程可以看到,以日照作为确定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编制组 北京
2006.05
3、什么是有效日照时间带? 什么是有效日照时间带?
太阳在日出和日落时段的高度角比较低, 太阳在日出和日落时段的高度角比较低, 阳光的强度不足以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阳光的强度不足以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 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被称 为有效日照时间带。 为有效日照时间带。
我国与部分国家确定住宅间距基本依据及规定内容对比
法规形式 法律效力
强制性 强制性 非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非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
管辖范围
国家/ 国家/地方 地方 地方 国家/ 国家/地方 国家 地方 国家 地方 国家 国家 地方 国家/ 国家/地方
规定内容
日照时间 高度与角度限制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间距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间距 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高度与 角度限制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衰减比较
阳面房间 氨 苯 细菌 92.8% 64.3% 80.8%
阴面房间 32% 22.8% 51.7%
• 国内外的对比(日照标准是普遍采用技术标

住宅建筑规范202新版

住宅建筑规范20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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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1~1.0.3 阐述制定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

本规范重点突出了住宅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条文规定统筹考虑了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

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

当本规范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1.0.5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

本规范条文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要新增的。

本规范未对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出全面的、具体的要求。

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语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 作用action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 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 element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本规定3.1 住宅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3.1.1~3.1.12 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 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 展开条文说明3.2.2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3.2.3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 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

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

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4 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

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

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 展开条文说明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

4.2 公共服务设施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4.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1条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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