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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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发[2015]3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意识。作为国家粮食主产区和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我省的重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确保粮食
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加快构建事权清晰、责任明确、运行顺畅、实施有效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粮食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完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创新粮食流通方式,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农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三)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各地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组织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各级政府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稳定和充实粮政员队伍,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国家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责任单位:省编办、各地政府)(四)因地制宜落实粮食事权。粮食事权要与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规划相衔接,与行政区域内的粮情相匹配。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内各级政府要侧重强化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东部粮食销区内各级政府要侧重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本区域粮食总量和结构平衡。(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粮食局、省农委)
二、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8295万亩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51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
优”。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省审计厅、各地政府)
(六)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扩大中部地区黑土地保护治理试点,深化西部地区草原“三化”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有机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改进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式,大力推进机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地政府)(七)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抓紧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把30个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5250万亩,完成国家下达的274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八)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织重大粮食生产科技攻关,力争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成转化一批高新技术成果。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培育发展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农科院)
(九)建立健全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快建立健全
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机制。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根据区域气候特点,引导农民适区种植,提高粮食质量。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施肥、除草等航化作业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农委、各地政府)(十)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深入实施全程农机化推进工作,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深化农机购置补贴方式改革,突出产粮大县、新型主体、薄弱环节,探索大马力、高性能作业机械普惠制补贴,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提升“12316”三农信息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