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下发《水网地区与非水网地区船检结“对子”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8.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海事局和各科研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海事科技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提高海事科技管理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对海事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我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征求对《指导意见》的修改意见,请各局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供反馈意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动海事科技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提高海事科技管理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对海事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海事科技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科技进步是海事发展的强大动力。
加强海事科技工作,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促进管理方式转变,提升海事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海事科技工作,有利于增强中国海事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打造海事强国;加强海事科技工作,有利于发挥海事系统的整体优势,推动海事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模式转变,为海事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海事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全面实施“科技强局”战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海事管理水平,为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148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监管,提升船员服务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
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
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称为船员服务机构,包括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其中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称为海员外派机构。
二、强化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船员服务业务信息实行备案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将业务基础信息(见附件1)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备年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2)。
海事局关于处理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主要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事局关于处理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主要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3•【文号】海船检[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处理专项治理附加检验主要问题的指导意见(海船检〔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根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05〕550号)的要求,完成“重点治理船舶”附加检验是船检部门的重要工作。
为保证治理工作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成果,继续贯彻《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的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前一阶段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要求在专项治理附加检验工作中予以执行。
一、工作要求(一)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为自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60米的海船、船长大于50米的河船;在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建造完工、符合上述尺度的船舶,均属于重点治理船舶,仍由建造地进行附加检验。
(二)在专项治理活动中进行新建船舶转港、营运船舶转籍的,只要属于重点治理船舶,均由转出地船检部门进行专项治理附加检验;未经附加检验的,转入地船检部门可以拒绝接受。
对于已由船检部门接受转入且未经附加检验的重点治理船舶,应由接受地船检部门从事附加检验。
二、附加检验主要问题的处理原则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附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2005〕183号)的要求落实专项治理附加检验。
对于在附加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例如船图不一致、使用非船用钢材、船舶构件型式与现行规范不一致、焊接质量缺陷、防火结构与消防设施不满足规范、缺少装载手册等一系列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关于船舶无图纸或实船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合问题重点治理船舶应具备与本船一致的图纸。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结对子”单位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结对子”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5.03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结对子”单位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自《关于印发水网地区与非水网地区海事“结对子”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安全〔2009〕555号)实施以来,各“对子”单位结合双方实际,开展了技术业务培训、人员交流、科研合作、设备支援等形式多样的“结对子”活动。
全国海事“结对子”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互帮互学、双向交流、共同发展的局面正在得到巩固。
为适应航运发展和海事管理的新要求,深入推进“结对子”工作计划(2010-2014),决定对“结对子”单位进行调整,“结对子”单位不再局限于“水网”与“非水网”地区,船检“对子”不做调整。
新“对子”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请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于2011年12月1日前制订互助方案(含电子版),报送部海事局安全处。
(联系人:董瑜芳,电话:************,传真:************,Email:******************.cn,地址:北京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处,邮编:100736)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7.25•【文号】海安全[2011]43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433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
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谈《船检发证管理系统》在非水网地区的应用
由于我 省各船 舶检 验机 构没 有专 门 的计算 机 网 络技 术人 员 ,所 以 V MS . I 50系统 在 实际使 用 和维 护
孔 项 阳
长 春市地 方海 事局 ( 春 100 ) 长 30 0
【 内容摘要 】 本文阐述 了船检发证 管理 系统 VS 5 在非水 网地 区使用的优越性 , IM . 0 并为用户提供 系统
应 用技 巧 。
【 关键词 】 船检发证管理 系统 非水网地 区 建议
根据 国家海事局的要求 , 吉林省于 2 0 年推广 08
求 激 活后 升级 VMS . l 5 0必须 的初 级补 丁 ; ( 2 )若 sbs yae已是 某 发 证机 构 激 活 的数 据 库 并
已 经 进 行 了 V MS . 有 补 丁 的 升 级 ,那 在 恢 复 I 5 0所 Widw S O O evr 系 统 后 只 需 重 新 安 装 n o s2 O S re
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 , I S . VM 5 0系统检验流程控
制 功 能就很 好地 体现 了这 一管 理思 想 。 申请 受理 、 从
2 系统应 用经 验
申请评 审 、 工作指派 、 工作确认 、 图纸审查( 现场检 验)检验计费 、 、 ( 副本打印)文件审核 、 、 文件签发 、 证 书打 印、 到文件发 出和文件( 上报) , 该系统从根本上 梳理 了检验流程控制节点,即将船舶整个检验过程 所涉及到的人员,从 内业受理到现场检验再到领导 审核都根据处理业务不同而限制 了其使用权限 , 每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9.12.30
•【文号】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事局公告
(2009年第8号)
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09年11月30日)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596件(见附件);未列入附件目录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2.08.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意见的函海船检函〔2022〕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黑龙江、江苏、广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为深入推进船舶检验领域“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20〕84号)要求,我局在2021年9月1日起的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第一阶段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验制度和便民措施,形成了《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工作实际提出意见。
二、请各船舶检验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广泛收集辖区内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营运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征求意见稿)》电子稿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请各单位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意见(纸质)及电子版一并反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人:葛子懿010-*******。
上海海事局联系人:刘志刚联系电话:************,传真:021-********,电子邮箱:********************.cn。
附件:1.《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征求意见稿)》2.《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指南(2022)(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2年8月19日。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海船舶字[2001]273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273号2001年5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我局制定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协调、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协调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公XXX更新。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的名单。
各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及时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所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四条下列船舶为重点跟踪船舶: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3.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逃避的;4.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5.1/3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6.海事机构认为需要重点跟踪检查或协查的。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检〔2019〕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外国验船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现将《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5月17日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规范船舶检修检测活动,提高船舶检修检测质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船舶和水上设施检修检测活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修检测,是指符合相关技术条件要求的机构,在相应的业务类别和范围内开展船舶检修检测,并按照国际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出具船舶检修检测记录、报告或者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技术条件,并对船舶检验机构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委托,对规定区域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采信检修检测结果的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船舶检修检测业务类别和范围包括:(一)救生设备类:气胀式救生筏、气胀式救生艇、海上撤离系统、气胀式救生衣、浸水保温服和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装置、承载释放装置等;(二)消防系统与设备类: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装置等;(三)航行安全与无线电设备类:无线电装置、航行警告接收机、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船舶地面站、搜救定位装置、双向无线电话、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等;(四)船舶无损检测与测厚类: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等;(五)船舶噪声检测类;(六)公约、法规、规范要求的其他类别。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推进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海法规[2008]16号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进一步推进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提出,到2010年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海事系统组织开展了‚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以下简称‚海事监管水平‛)工作。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开展方式,确定基本工作进程,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不断提升海事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开展‚海事监管水平‛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海事监管水平‛工作是海事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是海事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历史时期。
海事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对巨大挑战。
海事系统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持续创新,加快自身建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开展‚海事监管水平‛工作,通过分析、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海事管理理念和做法,提出我国海事监管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国海事工作实现理念创新、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和工作方法转变,提升海事系统整体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研究相关国家海事监管指标及其统计方法,优化我国海事监管指标统计工作,实现海事监管指标统计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海事发展决策提供更加客观、准确的数据支持。
开展‚海事监管水平‛工作是海事工作国际化的需要。
海事管理是一项国际化要求很高的工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水上运输国际化水平日益提高,国际海事监管体系框架日渐成熟,海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持续加强,特别是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情况下,要求我国海事工作必须积极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提升海事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推进船检事业科学发展
中国水运报/2012年/11月/5日/第003版中国船检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推进船检事业科学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畅谈今后一个时期船检工作思路11月1日,全国船检工作会议在合肥召开。
会上,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在全面总结2009年全国船检工作会议以来的船检工作、分析当前船检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对下阶段如何推动全国船检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推动船检事业科学发展所要把握的四个重点第一,始终把抓服务促发展作为船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航运业、造船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技术保障作用;要在航运、造船业渡过困难调整时期中,加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要在全面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工作中,积极发挥引领作用;要在新农村建设、确保老百姓出行安全方面,创新理念,不断提升安全技术保障水平;要在建设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奋发有为。
第二,始终把抓质量保安全作为船检工作的中心。
船检机构要始终把检验质量作为船检工作的生命线。
充分认识到提高检验质量是船检工作的核心要求,把抓质量保安全作为船检工作的中心,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工作原则,保障船舶安全技术状态,使后续海事安全监督工作能有一个良好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海事现场监管的工作量和资源投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安全发展。
第三,坚持把抓基础提能力作为推进船检工作的突破口。
要全力加强队伍、船检法律法规、技术支持体系、培训体系、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迎接下一轮行业发展周期。
第四,坚持把抓创新优机制作为破解船检发展难题的重要途径。
要积极创新,更加重视科技引导,为船舶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保障;要改造传统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努力解决制约船检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障碍,充分调动全系统积极性,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船检管理体制机制;要充分发挥现代技术提升和促进管理效能的作用,引导和推进服务模式的变革,研究建立更加有效的服务、引导和保障机制,为行业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优化和完善促进船检队伍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设一支适应航运、造船业发展的高素质检验队伍。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关于报送落实《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关于报送落实《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公布日期】2010.03.19•【文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关于报送落实《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海(水)上搜救中心,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提高非水网地区搜救应急保障能力,2009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搜救发[2009]3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年来,非水网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也不平衡,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推进非水网地区搜救能力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认真填写《非水网地区落实<指导意见>情况报送表》(以下简称《报送表》,见附件1,)具体填写内容依照《报送表》填写说明填写(见附件2)。
二、各单位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及电子两种形式于4月12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附件1,《报送表》可在交通运输部外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司局主页中下载)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在近期组织召开非水网地区搜救体系建设座谈会,对落实《指导意见》加强搜救体系建设进行交流。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刘景民、刘雨生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非水网地区落实“指导意见”情况报送表填表单位:备注:填写具体进展情况可按内容调整表格大小附件2:非水网地区落实“指导意见”情况报送表填写说明为提高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按照2009年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搜救发[2009]306号)的精神,请将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报送表》填写,具体说明如下:一、水上搜救“一案三制”建设1.水上搜救预案体系建设:本地区水上搜救工作预案编制修订情况。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海通航[2014]39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海通航〔2014〕391号)上海、江苏、浙江海事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近期,我国沿海水域连续发生多起涉及内河运输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作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
为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和水上施工市场秩序,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精神,我局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行为突出的江浙沪水域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对象为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的违法行为,以及为违法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装、卸或过驳砂石的宕口、码头、浮吊等。
我局组织制定了《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请你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抓紧落实。
请各有关单位在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活动方案报我局。
我局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现场检查和督察。
在治理活动中,各单位应注意沟通协调,发挥好现场指挥部的作用。
同时应注意总结经验,为常态化管理奠定基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4年6月20日附件:江浙沪水域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和施工作业的治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航运和水上施工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交通运输部“打非治违”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属地为主、源头管理、堵疏结合、区域联动、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部海事局《关于全面落实砂石运输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海事系统全面落实防治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水上运输秩序、施工秩序和航行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
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单位或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见附录三),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予以核查:(一)对建设码头等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航道的活动应组织召开通航安全核查会予以核查,海事管理机构出具通航安全核查意见。
(二)对进行水下作业,但未设置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的活动进行水深复核,不另行召开核查会。
(三)对仅在水面进行的活动,可不核查。
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航安全核查原则上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完成后(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组织交工验收的活动应在完成交工验收后)、活动项目投入使用或试营运前开展。
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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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海 事 局 下 发
冬季 海上 交通 运 输安 全, 1 年1 B7日,交通 运 2】f 2 c)
输 部下发 《 关于做 好 2) ( …一2)1 - 防抗海冰 工作 f #度 1
《 签发DO  ̄本及D 年度 审核签注的补充规定 》 C- , j OC
为加 强对航 运 公 司安全 管理体 系实施 效 果的管理 , 高我 国 提
来, 长江水域 1家海事管理 机 构统一时间, 1 统一方法, 统一标 准 ,
全 线 联 动 , 严从 重打 击船 舶 超 载 行 为 , 从 主要 水 域 通 航 环 境 明显 改
善, 治超 工作取得显 著成 效。为巩 固前期工作成 果, 进一步推进 治
超工作的开展 , 中国海事局下发 《 关于深化 长江水域船舶 超载运 输 专项整 治活 动的通知 , 决定继 续深化 专项整治活动 , 时间为2 1 01
发放 细则和规 定。据了解, (1 9 2)7 月国家建立了海 (年 ( ) 水 上搜 救 奖励 专项资金 , 奖励 资金 每 年 8)7 ( ) 0-
( 中国海事局
黄宛清 )
元。 (6 2) 年度 _ 2 0 年度 , 0  ̄ 09 . 交通运 输 部 共对参 加
1 ( 起重 、 0) 1 特大险情搜 救 的社 会力量进 行了奖励 。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交 通 运 输 业 建 功 立 业 决 定 指 出各
管; 加强现场监管; 加大处罚力度 ; 加强区域联动 ; 建立长效机制
级 交通运 输 部 门要 把 开展 向姚 泽 炎同志学 >活 动 - 7 作为健 全科 学发 展 观长效 机制 、 高 “ 个服 务” 提 三
统 筹 安 排 , 力 防 抗 ,加 强 对 重 点 海 域 、 点 时段 合 重
的值 班 工 作
数量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所属船舶发 生重大水上 交通责任事故、 所属
船舶因管理原 因在6 个月内连 续被滞留的航 运公 司,# 内不予以增发 1- “ 符合证 明” 副本 ; 航运 公 司需要 实施跟 踪审核或附加审核 来决定
年 1 日至 2 1年 6 0 通 知 要 求 要 扩 大整 治 范 围 ; 月1 0 1 月3 日 强化 源头监
部职 工要 结合 自 身工作, 当一流职 工, 争 争创 一流业 绩, “ 为 十二五” 开好局 、 好 步打下坚实基 础 , 起 为转 变发 展 方式 、
中国海事局 下发
《 网地 区与非水 网地区船检 结 “ 水 对子”工作指导意见 》
2)og1 76 中国海事局下发 《 网地 区与非水 网地 区船 ( - 2 1 日, 1 水 检结 “ 对子 ”工作指 导 意见 》。该指 导意 见 以互帮互助 、 长 补 扬 短 、 学统领 、 科 形式 多样 、 注重实效为原则, 开展 船舶检 验培 训和
交 流 、 术支持 和区域 专项检验 规 范科技 的研 讨合 作 、 流管理 技 交
区和 长期 参加 救 援 的海 ( ) 水 上搜 救 志愿 者 的 奖
励力度 。另外, 交通 运输 部 日 召开 的水运 协调 在 前 会上 , 已部 署奖励 2)( f ) 海 ( ) 1 年在 水 上搜 救行 动 中
的通知 》 通知 强调 各 单位 要 切 实加 强 对 防抗 海
冰 工作 的组 织 领 导 , 真 总 结 去 年 防抗 海 冰 的 工作 认 经验 , 密 部 署 , 强督 促 检 查 , 格 落 实各 项 防 周 加 严
航 运公 司 安全 管理整 体水平, (( 2 7 , 2 1年1 ̄ 日 中国海事局下发 《 )1 ] 签发
交通 运输部要求进~步做 好2 1 一2 1 年度 0 O O 1
防 抗 海 冰 工 作
为做 好2)0 2) 1 ( - { 年度 防抗 海冰 _ 作 , 障 1 1 T - 保
一
能力和 水平的一项 重要 举 措 , 作为 “ 学先 进 、 新风 、建体 系、 树 创
流”活 动 的 一 项 重要 内容 , 强 领 导 , 心 组 织 , 抓 落 实。 加 精 狠
中国海事局进一步加强对载运精 矿粉船舶 的监 管
近期 , 国沿海水域连 续发 生载运 海运精 选矿粉和含 水矿产 我
中 国海事 75
规章和技 术规 范标准 、 改善 非水网地区船捡 机 构 的检验 质量监管 手段 等工作 , 以达 到推 进全 国船 检 平衡发 展 , 断促 进 全 国水 网 不
地 区和 非 水 网地 区水 上 交通 安 全工 作 协 调 发 展 的 目的 . .
贡献 突 出的社 会 力量 工作 , 拟修 改 完善 奖励 资金
其所持 “ 符合讧 明” 有效 肚的, 禾决定维持其 “ 证明” 在 符合 继续有 效前, 不予以增发 “ 符合证明” 副本。 ( 中国海事局 王春华)
交通 运 输 部8 0 元 奖 励 社 会 搜 救 力量 0万
近 日, 交通 运输 部 已向2 0 年积 极参 与重、 09 特 大海 ( ) 搜救行 动并取得 显著成 效的社会力量 水 上 发放 奖金 8 0 7 , O 2元 并于2 1 年加 大了对 非水 网地 00
DOCg本7 DOC年度审核签注的补充规 定》. 定要 求航 运公 司 4 J  ̄ . 规
在申请增发 “ 符合证 明” 副本 时, 应提供海务、 务管理人员的资历、 机
范措 施 = 有计划地 组 织巡航 船 舶 对辖 区冰 情巡 视 检 查, 随时 掌握 跟 踪冰情 变化情 况。加强与气 象、 海洋等部 门的联 系与合作 , 进一步健全 预警机 制,
中国海事局要 求进一步深化 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
自2} 年7 日长江水域船 舶超 载运输 专项 整治活动开展 以 ( 0 月】 1
交通 运 输 部 号 召 全 行 业 开 展 向姚 泽 炎 同志 学 习活 动
2 1 年 1 }… 日, 0 ( 2q 1 交通运 输部 下发在 全行业开 展 向姚 泽炎同志学习活动 的决定 决 定要求广大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