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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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
中心论点:认识运动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认识运动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
基本构架(1):实践——认识——实践
(一)从实践到认识(认识运动辩证过程的第一步)
从实践中获得认识的两种形式: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其中,认识从感性到理性的发展又经历了能动的质的飞跃。)
1、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方面的认识。包括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
从感觉到知觉到表象,包含了认识的三个步骤。感觉,即实践的主体——人,利用肢体延长、体能放大的工具系统(触觉、听觉、嗅觉等)初步与客观存在的事物建立了联系,即事物为人所感知;知觉,即人意识通过感官的反映对所接触的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大脑中勾勒了初步的形象;表象,即人通过自身思维的加工,初步在意识中勾画出了先前反映在大脑中的事物的相对完整的肖像画,形成了自己对该事物浅层的认识。这两个阶段是实践中介的第二系统——人的感官和大闹延伸、智力放大的工具系统运动的结果。这是个由个别的特性到完整的形象,由当时感知到的印象的直接保留和事后回忆的过程,这里已经包含着认识由部分到全体,由直接到间接的趋势。因为尽管我们的感官所能捕捉到的关于客观事物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我们的思维会对来自于感官的信息进行加工和修补,从而在大脑中形成一个相对较完整的形象反映。但从整个的认识过程来看,我们认识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得到的认识却只是事物的浅层以及对事物表像的反映。例如,我们在初次看到桌子的时候,并不知道它是桌子,我们首先看道的是它有四条腿和一个平面。在被告知它叫“桌子”之后,我们开始称之为“桌子”。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它为什么叫桌子以及桌子怎么会是这个样子,它有什么用途等等。在我们的意识里一开始只有一块板放在四条腿上这个概念而已。这是一种“生动的直观”,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直接性是其突出特点。感性认识是用具体的、生动的形象直接反映外部世界,以事物的现象即外部联系为内容,还没有深入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比如说我们一开始只知道桌子是四根木条上撑着一块木板,并不知道木条与木板是相连的。那么我们在模仿着做桌子的时候可能就会在为什么木条怎么也无法站立住,怎么也不能撑起那块木板而苦恼无比。这种由观察事物的外部形象而得出的认识是很肤浅的,依靠这种认识,我们很难找到正确的进行实践的方法。所以,感性认识虽然是生动的、形象的,但是还不深刻,这是其局限性所在,因而也是它必须要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原因所在。
2、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指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达到关于事物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
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是理性认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所谓概念,是我们在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对事物表象的相对完整的认识。这一过程是承接于感性认识的。感性认识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客观事物的材料,我们再运用自己的能动思维对所积累的材料进行整理加工,从中剥离出事物的大小、形状、颜色等一系列用于界定事物物理特性的信息,进而加以命名,形成固定的认识。例如,桌子我们并不是一开始就称为桌子的,而是在对它进行一定的认识之后,我们才把这种四根木条支撑着一块木板的物品定义为桌子。这个从大量的感性材料中剥离有效信息,形成固定认识的过程就是形成对事物的概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接收了大量的来自于感性认识所积累的材料,并通过抽象思维对材料进行选择、加工和
整理。
但是,四根木条支撑一块木板的物品也很多,如凳子、床等,这诸多的形象汇集予我们的意识中,很多时候会使我们分不清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在对桌子进行进一步的观察之后,我们知道,桌子一般比凳子高,没有床那么大,而且凳子是用来坐的,床是用来睡的,桌子是用来放东西、读书、写字和吃饭的等。在着诸多的定义限制之下,我们分清了桌子和凳子和床的区别。但反过来思考,我们会发现,我们也是在桌子、凳子和床之间混乱了好久,不断地分辨,在分辨和混乱之间不断地练习,才慢慢地积累出关于桌子的较为确切的认识,从而在自己的大脑中剥离出来桌子区别于其他二者的特有形象,将三者彻底分清的。这个对桌子的特点进行分析,得出更加准确的认识的过程,就是一个判断区别的过程。
此外,在认识了事物的外表之后,我们开始对事物的内部结构进行更为深刻的认识,这是我们进行实践的要求。例如我们想要做桌子,就必须了解桌子的结构是怎样的,要怎样才能把它做出来。这一过程中,我们会选择先对桌子内部进行推理,根据桌子的结实和桌腿与桌面的不可分割我们推理出二者是连接在一起的。在进一步的探索之后,我们就对桌子的结构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这时我们的认识就前进了一大步,至少我们在做桌子的时候不会就把一块木板放在四条腿上那么看似简单事实上却怎么也做不出来了。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的抽象概括、分析和综合。这个阶段是“抽象的思维”的阶段,即认识过程开始从客体到主体的运动转变为主体内部的运动的阶段。
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据有抽象性、间接性的特点。在这个阶段中,我们的认识已经从一大堆错综复杂的表象中过滤出来,逐渐有了较为清晰的条理。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也不再停留在它的外部形象阶段,而是进入对内部结构以及运行情况的探究。它以反映事物的本质为内容,因而它对事物的反映是深刻的。深刻的理性认识在经过人们的二次整理、加工之后,变得有条理性和富有指导意义。这时,理性认识就成为了理论。
3、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1)辩证首先,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必须以感性认识为基础。
正如我们先前所提到的,在理性认识中,我们形成概念的过程以对感性认识所积累的大量感性材料的承接为前提。正如工厂没有原料就无法进行生产加
工一样,没有大量的感性材料的积累,我们就无法运用自己的抽象思维对事物
形成固定的认识。因此,感性材料的积累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建立在大量感性
材料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认识,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坚
持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依赖关系,就是坚持了认识的唯物论。也就是说,坚
持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依赖,意味着我们把自己的思维运动的对象植根于客
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因为感性认识所获得的材料几乎都直接来源于客观世
界,即感性认识是意识反映物质的过程。因此,感性认识的成果是客观的,理
性认识从感性认识初接收的材料也是客观的,理性认识作用的对象仍旧是客观
存在的事物。这就是认识的唯物论。
其次,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和深化为理想认识。
只有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把握住事物的本质,满足实践的需要。
感性认识往往只是对事物表层的认识,这些认识大多不够深刻,不能立即用于
指导实践。指导实践的认识必须是正确的、深刻的认识,能经受住实践检验的
认识。而这一点只有理性认识才能做到。坚持了这一点,就是坚持了认识论的
辩证法。辩证法包括联系观、矛盾观和发展观,坚持认识论的辩证法,就是用
联系的、矛盾的、发展的方法来构建我们的认识论。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
合起来,使二者在认识的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帮助,而不是把它们孤立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