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行政行为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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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当相对人未履行行政决 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相关主体根据 法律规定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同样的状态。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根据。
强制执行权限需独立的法律授权,过程须遵守严 格的程序规定,两者均受司法控制。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目的是收集信息,服务于 最终的行政决定。
系权力性行为,须有法律根据,服从比例原 则,遵从法定程序。
实际为阶段行为和事实行为, 但有限度地承 认其独立的处分性(科处程序性权利义务)和 撤销利益,可对之独立提起撤销之诉和确认之 诉及赔偿之诉。
注意:
关于行政强制的可诉性及诉讼方法,请见行政 诉讼法第11,67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 57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国家赔偿法司法解 释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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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行政强制方法的采用需要法律的具体授权,且 法律对此的授权应是明确的,对于具体的强制 方法一一指明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将执行罚作为行政处罚中可 采取的一般强制手段授予行政机关。在无法律 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依职权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
一、法律性质 行政命令是一种科处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科处义务的实质是设定 具体情境下的规则,达到法律抽象规定所要求 的状态(秩序)。
二、几个注意点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是一种行政决
定,适用法律保留。 行政命令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动作的方式作出。 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其
因告诫对强制方法及相关程序予以特定化, 一方面可能给相对人添加新义务,另一方面,
直接引起最终的法律后果,因此,告诫的法律 性质类似行政确认,系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 有独立的合法性,可以单独对之提起撤销之诉。
只有在即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告诫。
二、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在内容上须与告诫一致,也系一个可 以独立提起撤销之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决 定不是不可或缺的,但如作出确认决定,告诫 会被确认决定吸收。
执行行为本身存在违法,独立侵害了相对人 合法权益,则在起诉原行政决定的同时,一并 对作为事实行为的执行行为提起确认和赔偿之 诉,由法院对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二、如执行根据违法,但已过起诉期限,则分 别以下情况: 执行行为尚未作出,但已经过告诫,如告诫存 在违法,则对告诫提起撤销之诉。 执行行为已经作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含告 诫的违法),则起诉执行行为,请求确认违法 并赔偿。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诉讼救济方式的总结辨析
一、在执行根据(科处义务的行政决定)违法, 且未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 如执行行为尚未作出,则起诉行政决定,请求 撤销行政决定;如行政机关已做出告诫,无论 告诫本身是否合法,一并起诉告诫,请求撤销 告诫。 如执行行为已经作出,则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执行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未独立侵害相对 人合法权益,则仍起诉原行政决定,但此时因 执行完毕,撤销之诉的诉讼利益消灭,应向 法院请求确认原行政决定违法,一并请求赔偿。
4、申诫罚(精神罚或名誉罚):指向违法相对 人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对其名誉、 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警惕的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 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实际包含了决定和执行两个过程,直接以执 行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在执行行为中吸收了 决定和执行的其他步骤。即时强制的性质因此 为权力性事实行为,对此无撤销利益,但可提 起确认和赔偿之诉。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含义:法律授权行政 主体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对一定范围的相对 人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收集活动。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告诫 确认决定 采取强制方法 代执行费用的征收
一、告诫 告诫一般与行政决定同时做出,在告诫中须指 明行政决定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明确告知相 对人拟采取的强制方法及程序,如系代执行, 还需包括代执行费用的指明。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 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 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 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 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与两类易混淆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 区别
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
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参见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1、自由罚(人身罚):指限制违法的相对人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形式: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 止入境或出境、限期离境。
“责令改正”的性质是行政命令,是要求相 对人履行法律原本规定的义务,实现法律所要 求的状态,并未对相对人科处作为制裁的新义 务。
2、行政处罚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区别 后者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因撤销授益
而带来不利效果。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
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
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 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采取强制方法 物理力量的直接采取。在采取强制方法时,行 政机关可使用暴力手段排除抵抗,相对人的抵 抗行为可能构成“妨碍执行公务”。
采取强制方法的行为系事实行为,如独立发 生了侵害后果,可单独对之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和赔偿之诉。
注意:
行政强制执行诸阶段的违法性可以继承 一旦强制方法已经采取,强制执行完结之后, 告诫和确认决定会被采取强制方法的行为(执 行行为)所吸收,独立的诉讼利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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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执行:在相对人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 义务时,由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 对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 措施。
代执行适用于可替代作为义务,如拆除广告 牌,不适用于高度人身性作为义务(如服兵役) 以及不作为、容忍义务。
代执行的费用征收及其额度须在告诫中指明。
二、执行罚(强制金):指强制执行机关对未 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科以新的 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 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参加行政处罚第五十一 条第一项。
形式:警告,通报批评。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一事不再罚(罚 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 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 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 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财产罚:指强迫违法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 金钱或者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形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相对 人从事某些特定行为的法律能力或资格的行政 处罚。
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执照
行为罚须注意与前述三所列两种行为相区分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含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了 保证义务的履行或者消除违法,确保适当社会 状态的实现,法律所赋予行政机关的在一定情 况下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自由予以强制的 措施。
行政强制要求严格的法律根据以及严格的比 例原则的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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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执行罚的目的是督促履行义务,而非对违法 行为给予金钱制裁,故可反复适用,不受“一 事不再罚”的限制。
执行罚应有最高限额,在达到限额,相对人 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转化为代偿拘留。
三、直接强制:强制执行机关对未履行义务的 相对人直接施以人身或财产的强制,以达到与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手段。
严格适用必要性原则。
注意:
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执行根据(即行政决定) 的合法性已因起诉期限的经过而不可争议。
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的含义:在现实的危险状态不允许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执行,而是必须立即处置 的情况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无需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而直接采取必要的强制 措施。
不以义务不履行为前提条件 适用于出现“现实的危险状态”
保障手段。
行政处罚
一、法律性质 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违反法律直接设定或行政 命令确定的义务的行为科处新义务,以作为制 裁。行政处罚是一种确保行政实效性的间接手 段。
二、行政处罚的“主观状态”问题 现代责任体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行政法 也不例外,行政处罚同样要求主观上的可科责 性,但行政处罚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过错推 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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