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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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定义
•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 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 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 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 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 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
个人见解
• 其实,在中国记者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我国 还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只是借助《民法》和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来约 束记者的报道行为。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准 则,所以很多细节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去 权衡的,比如在报道的时候既要考虑的新闻价值 和受众的心理需要,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名誉及 隐私,很难做到两全。 • 即便是在美国这样新闻法规相对健全的国度,新 闻侵权事件依旧时有发生,因为这不仅仅需要立 法来规范,还需要新闻的发展。 • 因此,在我国,新闻报道的规范化道路还很漫长。
• 3.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 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 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 4.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 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 5.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 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新闻侵权是借助报纸、 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 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再见
五、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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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六、新闻侵权的免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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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闻侵权的著名案例
• 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及记者侵犯名誉权
• 故被告的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 跳出争议本身,我们不难发现,《北京青年报》质疑的“事实”是 所谓的大三女生年薪40万元被预聘有无“兑现”的可能,而法院认定 所谓的“事实”是北京菲达公司陈锐光是否说过年薪40万元预聘一名 学生的“言论”。显然,《北京青年报》认定的事实在新闻真实性原 则中属于更高一个层次的、揭示事务本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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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 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 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 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 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
• 2000年初,张淋曾发表《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一文。 文章称,1999年末赵忠祥在济南人民商场签名活动的真 实情况是,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在该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 菲的皮鞋或旅游鞋,才可获得签名,导致读者高声喧哗: “赵老师,您是售书还是卖鞋?” • 赵忠祥诉称,张淋撰写的《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 泉城卖书遭冷遇》一文,发表在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 社所属的《扬子晚报》上,对其在山东济南两家商场签名 赠书活动进行歪曲报道。张淋的文章严重失实,新华日报 社所属的《扬子晚报》未加仔细审核,即行刊发,导致严 重后果。该文发表后,全国多家媒体广为转载,造成恶劣 影响。法院判决张淋、新华日报社就其侵害赵忠祥名誉权 的行为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向赵忠祥致歉。
• 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
二、其特征体现在:
• 1.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 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 2.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 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 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 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 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 作品必须是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 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 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 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 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 ‘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 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 老。’”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 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 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 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 学界强烈批评。 此案虽然以和解的方式终结,但“干得比驴累”这一 段是值得商榷的。不管富士康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其员 工总不应该和驴、猪、鸡等动物相提并论。禁用使用侮 辱性语言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媒体自律要求。
(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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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 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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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 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 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 2002年,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了一起影响较大的新闻侵权案件,法院 两审均判决媒体败诉。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年6月10日,北京菲 达乳品公司总经理陈锐光在西安某民办高校举办的一场毕业生招聘会 上宣布,公司准备“预聘”该院一名叫郝某的大三学生,预计年薪在 40万元到50万元。6月12日,《北京青年报》刊发《质疑大三年薪40 万》的报道,提出“年薪40万元能否兑现,学校企业是否有炒作”等 疑点。 • 6月27日,西安XX学院以《北京青年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后经陕西省长安县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北京菲达公司 陈锐光与原告的学生XX面谈后表示该公司愿以高薪在原告学院预聘 一名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元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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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播隐私
• 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公开或受人干扰的、与社会无关的 私人事项或私生活范筹。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 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事务,隐私权 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 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点提到:“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 可以看做是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 隐私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个人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 并不完全相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比一般公众小。如果 新闻报道来源于公开记录、公开场合或者是关于公众人物 的某些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