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
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
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
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
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
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
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新闻行业的迅速发展,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对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抄袭与剽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版权侵权行为。
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速度或节省精力,直接抄袭他人的新闻报道,甚至不做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创作成果。
2、未经授权的转载在网络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极快。
有些网站或媒体未经原作者或原媒体的授权,擅自转载其新闻报道,这也构成了版权侵权。
3、改编与演绎对原新闻报道进行改编或演绎,若未获得授权,也可能引发版权纠纷。
例如,将文字报道改编为视频或音频形式,或者对报道内容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重新创作。
4、署名权纠纷未给原作者正确署名,或者署名错误,都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二、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新闻从业者版权意识淡薄,对版权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此外,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追究。
客观上,新闻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源。
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也增加了版权管理的难度。
三、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影响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原作者和原媒体来说,其创作成果被侵犯,经济利益受损,创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这可能导致优质新闻内容的减少,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质量。
对于侵权者来说,一旦被认定侵权,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承担法律诉讼费用,还会损害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版权纠纷会影响新闻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使公众对新闻行业产生质疑。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报道或者恶意攻击,导致其名誉受损,从而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某娱乐媒体报道了一位知名演
员涉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新闻,但后来证实这则新闻是完全捏造的。
这则报道导致了该演员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其事业发展,还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演员因此起诉了该媒体,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的新闻报道。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企业时,对其产品质
量进行了恶意抹黑,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锐减。
企业因此将该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名誉侵权案件,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位公众人物时,过度
渲染其私生活,甚至公开了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众人物因此将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
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管,严格把关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攻击。
同时,受害者也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环境。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2023年,我国新闻法律领域发生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的两起典型案件,对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某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新闻,被诉名誉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5月,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嫖娼,警方介入调查》的文章。
文章中,作者未经核实,虚构了明星嫖娼的事实,并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受害明星及其律师团队认为,该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自媒体平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受害明星名誉的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中,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受害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二、案例二:某网络作家被指控抄袭,名誉受损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网络作家发表了一部网络小说,该作品涉嫌抄袭了另一部知名网络小说的情节。
事件曝光后,抄袭指控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该网络作家的名誉受损。
受害者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抄袭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抄袭指控虽为不实言论,但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受损;3.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抄袭指控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闻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新闻侵权⾏为都有哪些
在现实⽣活中侵权⾏为是⾮常多的,对他⼈的权益进⾏侵害的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报导侵权是常见的侵权类型之⼀,通常侵犯在的是名誉权,那么新闻侵权⾏为都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新闻侵权⾏为都有哪些
在实司法实践中新闻报导侵权的⾏为主要包括新闻报导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六⼗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百⼆⼗条 【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零⼀⼗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信息技术⼿段伪造等⽅式侵害他⼈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公开肖像权⼈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不得以发表、复制、发⾏、出租、展览等⽅式使⽤或者公开肖像权⼈的肖像。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新闻侵权⾏为都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在实司法实践中新闻报导侵权的⾏为主要包括新闻报导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报道,并在报道中删除了原作者的署名。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违反了新闻报道的转载规定。
原作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发布他人新闻作品。
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未经授权地发布了一家媒体的新闻作品,而且还篡改了原作品的内容。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因此,原作者向该个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照片,但未经授权和支付相应的费用。
原摄影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新闻机构赔偿侵权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新闻机构赔偿了原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这些案例表明,新闻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擅自篡改他人的新闻报道,不未经授权地使用他人的新闻照片。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净化新闻传播环境,保护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我们应当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新闻传播环境的健康和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名词解释
新闻侵权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自己的名誉、隐私、肖像权或其他相关权益在新闻报道中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
以下是一些与新闻侵权诉讼相关的常见名词解释:
1.名誉侵权:当个人或组织在新闻报道中遭受虚假陈述、诽谤或
诋毁时,他们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2.隐私侵权:涉及个人或组织的私生活、家庭事务、隐私通信等
被未经授权披露在新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隐私侵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肖像权侵权:当个人的肖像、形象或照片被未经授权使用在新
闻报道中时,他们可以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4.公共人物防护:公众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如政治家、明星等)
在新闻报道中享有较低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因为公众有合理的兴趣了解和讨论这些人物的事务,但仍然受到某些限制。
5.约束力:新闻报道中存在真实事实与公共利益披露的情况下,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报道的合理性通常视为强有力的法律对抗性辩护。
6.重要公共事务: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如政府
腐败、企业不法行为等,法院可能会权衡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众知情的重要性以支持合理的新闻报道。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转载,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媒体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新闻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记者擅自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记者在报道新闻时,擅自篡改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导致原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受到了严重影响。
原新闻报道的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该记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记者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提醒了我们在创作和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要时刻牢记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使用、篡改他人的新闻作品,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应该注重原创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严禁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自己的新闻作品,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对其进行合法保护,以免遭受侵权损失。
总之,新闻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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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定义
•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 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 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 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 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 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
个人见解
• 其实,在中国记者还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我国 还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只是借助《民法》和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来约 束记者的报道行为。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准 则,所以很多细节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去 权衡的,比如在报道的时候既要考虑的新闻价值 和受众的心理需要,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名誉及 隐私,很难做到两全。 • 即便是在美国这样新闻法规相对健全的国度,新 闻侵权事件依旧时有发生,因为这不仅仅需要立 法来规范,还需要新闻的发展。 • 因此,在我国,新闻报道的规范化道路还很漫长。
• 3.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 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使用侮辱性语 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 4.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 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 5.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 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新闻侵权是借助报纸、 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 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再见
五、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 • •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六、新闻侵权的免责要件
• • • • 1.内容真实 2.公正评论 3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或职务行为 4供领导部门参阅的内容(参阅内容及时侵 权,也要免责)
七、新闻侵权的著名案例
• 赵忠祥诉新华日报社及记者侵犯名誉权
• 故被告的报道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 跳出争议本身,我们不难发现,《北京青年报》质疑的“事实”是 所谓的大三女生年薪40万元被预聘有无“兑现”的可能,而法院认定 所谓的“事实”是北京菲达公司陈锐光是否说过年薪40万元预聘一名 学生的“言论”。显然,《北京青年报》认定的事实在新闻真实性原 则中属于更高一个层次的、揭示事务本质的事实。
•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 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 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只应 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不管被 批评者的问题多么严重,他的人格权仍然受到保护。
• 2000年初,张淋曾发表《赵忠祥泉城卖书遭冷遇》一文。 文章称,1999年末赵忠祥在济南人民商场签名活动的真 实情况是,购书签名者必须先在该商场内购买一双价格不 菲的皮鞋或旅游鞋,才可获得签名,导致读者高声喧哗: “赵老师,您是售书还是卖鞋?” • 赵忠祥诉称,张淋撰写的《买一双鞋才能得到签名赵忠祥 泉城卖书遭冷遇》一文,发表在2000年1月3日新华日报 社所属的《扬子晚报》上,对其在山东济南两家商场签名 赠书活动进行歪曲报道。张淋的文章严重失实,新华日报 社所属的《扬子晚报》未加仔细审核,即行刊发,导致严 重后果。该文发表后,全国多家媒体广为转载,造成恶劣 影响。法院判决张淋、新华日报社就其侵害赵忠祥名誉权 的行为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向赵忠祥致歉。
• 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
二、其特征体现在:
• 1.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 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 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 2.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 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 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 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 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 作品必须是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 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 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 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 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 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文中有这样一段:“一 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 ‘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 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 老。’”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 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 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 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 学界强烈批评。 此案虽然以和解的方式终结,但“干得比驴累”这一 段是值得商榷的。不管富士康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其员 工总不应该和驴、猪、鸡等动物相提并论。禁用使用侮 辱性语言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媒体自律要求。
(二)、侮辱
•
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 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 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 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 2002年,西安市中级法院终审了一起影响较大的新闻侵权案件,法院 两审均判决媒体败诉。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当年6月10日,北京菲 达乳品公司总经理陈锐光在西安某民办高校举办的一场毕业生招聘会 上宣布,公司准备“预聘”该院一名叫郝某的大三学生,预计年薪在 40万元到50万元。6月12日,《北京青年报》刊发《质疑大三年薪40 万》的报道,提出“年薪40万元能否兑现,学校企业是否有炒作”等 疑点。 • 6月27日,西安XX学院以《北京青年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后经陕西省长安县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北京菲达公司 陈锐光与原告的学生XX面谈后表示该公司愿以高薪在原告学院预聘 一名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元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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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播隐私
• 隐私,是指个人不愿意公开或受人干扰的、与社会无关的 私人事项或私生活范筹。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权 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事务,隐私权 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 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点提到:“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 可以看做是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 隐私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个人享有的隐私权的范围 并不完全相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比一般公众小。如果 新闻报道来源于公开记录、公开场合或者是关于公众人物 的某些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