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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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归属的规定
1、销售人员提出客户归属争议,须以详尽的书面记录为依据。具体包括:公司的来访客户登记本和个人的接待跟进记录。因此,销售人员日常工作中应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做好自己的工作记录;
2、若客户来现场属初次来访,负责接待的销售人员则为第一接待人。当客户后续来访时,无论是谁接待,第一接待人仍为最先接待的销售人员,其它人员均视为义务帮忙和履行销售人员的职责;
3、客户来到现场时,须主动问明是否初次来访,如客户能说出原接待人姓名或大致长相,应主动交回第一接待人。若第一接待人休息或外出,仍需热情接待,事后需及时(当天)向现场主管和原接待人通报。(此种情况不列为有效轮值接待客户);
4、客户虽来过但不能说出销售人员姓名等,且在场原接待人员未能及时认出客户,销售人员可将其视为初次来访。但若跟进过程或成交(交定金之日起3天内)有其他人员提出异议并能确实证明为第一接待人的,则应无条件交回第一接待人,后续跟进工作由第一接待人办理;
5、若已购房业主带朋友来看房,不管原经手销售人员是否在场均视为原经手人客户,原经手人不在则由本小组最后一名销售人员义务代接,但不算接待名额,若原经手人在场须本人接待,不
作为新客户接待名额,因此而错过轮序接待其他新客户的当天内可补,过期不补;
6、划分客户归属以第一接待人为主的原则,表示公司对第一次接待工作的重视和认可。但若第一接待人经常出现(三次以上)客户被他人接待或客户交定金后才知道而争抢客户,则将被视为工作能力不足之表现。公司将于其辞退;
7、如客户由多名销售人员接待最终下定,且不能定论客户归属问题时,按第一接访顺序及客户有效期执行判定。
8、若有销售人员离职或被辞退,其全部客户资料应转交营销经理,并由营销经理合理分配。
格林枫景销售部
20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