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监局公告第36号 附申请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6号(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109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公告
第36号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8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核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一)证照齐全有效:煤矿生产矿井(坑)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相关证照,并合法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二)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四)采掘关系正常:生产布局合理,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实现正规采煤法开采。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五)瓦斯综合治理:瓦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以及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六)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建立管理台账。
(七)设备和工艺: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八)技术资料完备: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线路图等图纸与井下实际情况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及时进行填绘并交换。
(九)矿井安全保障: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
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防尘系统、防排水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等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十)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高职工安全技能素质需要,做到安全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十一)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善,通风设施齐全能正常发挥作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要求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
(十二)矿井防治水:煤矿“雨季三防”活动正常开展,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并正确反映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掘进作业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小于上年度全省平均数,露天煤矿年
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小于上年度全省平均数。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省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初评、推荐,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评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
煤化工集团公司)初评、推荐,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评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评、推荐,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评级;省属煤矿由其上级公司初评、推荐,报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考核评级。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
煤矿企业年初应当制定达标规划,根据达标规划,按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的步骤组织实施,对达标煤矿按照以下程序考评。
(一)自评。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企业,由企业组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报。煤矿企业以正式文件(附件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逐级申报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主管部门。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开始,从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符合条件的即可申报,认定时按申报当年自然年度计算。
(三)考评。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考核权限,由考核评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报告》。
(四)审查。按照分级权限,由负责考核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考评报告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