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14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2.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的问题;3.负责管理小区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4.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并执行;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4.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职责,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和活动。
附件: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小区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指云南地区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文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条例。
--------------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物业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2.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3.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交通秩序;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和体育活动;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云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
一、物业服务内容1.1 物业维修保养-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绿化、道路、电梯、水电设备等。
- 物业公司应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1.2 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垃圾清理、道路清扫、绿化养护等。
-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干净,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1.3 安全管理-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小区内的安全,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物业费用管理2.1 物业费用的收取- 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 物业费用应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摊,确保费用的公平合理性。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 物业公司应将收取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设施更新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2.3 物业费用的调整- 物业公司如需调整物业费用,应提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 物业费用的调整应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提高,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权益保护3.1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
-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区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业主大会的召开-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场所,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3.3 业主投诉处理-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两篇)2024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一、制定背景与目的1.1云南省的物业管理现状1.2需要制定该条例的原因1.3目标与意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2.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2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与职责2.3业主委员会的权益与义务三、物业服务与管理要求3.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3.2小区安全管理与防火工作3.3环境卫生与噪音管理3.4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3.5物业服务收费与费用调整机制四、业主权益保护机制4.1业主参与决策与监督的权利4.2解决纠纷的机制与途径4.3业主的知情权与财产安全保障4.4对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与惩戒机制五、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与推进5.1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5.2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5.3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与技术支持5.4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趋势5.5物业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与合作总结:通过对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要性。
云南省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了本地特点和需求,旨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各负责不同的职责,以确保物业服务和管理的顺利进行。
该条例也涵盖了小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卫生、资金管理以及业主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通过宣传、培训、监督和技术支持等手段,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和推进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该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为实现社区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引言概述: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尊重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居民应该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决策- 居民在物业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尊重和合理回应2. 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 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3. 平稳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 物业管理应与相关机构合作,提供司法解决争议的途径4. 安全管理- 物业管理应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工作,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应制定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标准的执行5. 提升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水平提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物业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性二、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1.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愿组成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协助工作2.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主体,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3. 物业管理机构- 物业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管理水平三、物业费的管理1.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 物业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公开透明- 物业费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护小区设施2. 物业费的计算和调整- 物业费的计算应合理公正,基于小区面积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 物业费的调整应经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合法程序下执行四、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 业主、居民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干扰物业管理- 业主、居民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居民的监督和检举2. 业主大会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物和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与运营。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安全;2.组织居民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秩序;3.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并共同维护业主权益;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收费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金额应当合理,并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六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的权利;2.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利;3.合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设施的权利;4.通过业主大会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并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主体的责任、业主的权益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内容,并签署协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对于未履行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相关附件文件。
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
2.业主:指在物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益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机构,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 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3.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4.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用于管理物业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物业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数额。
3. 公司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团队。
4.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5. 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6. 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罚或撤销其资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月度收取或季度收取的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应提前向所有业主进行告知,并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进行统一管理,并维修、维护责任。
第三条业主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公平公正地收取物业费,并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进行,用于维修维护公共设施、改善环境卫生、管理费用等方面。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小区事务进行监督和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业主并进行修复。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定期组织清洁卫生活动。
第八条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平、公正、及时。
第十条其他规定对于未在本规定中涉及到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供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遵守。
如有违反或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云价综合〔2011〕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所有人及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停车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推行物业管理专业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有合格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悉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机构的建立和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和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营、转让物业的权利,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决策,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投诉和申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业主有权知晓物业管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并参预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物业管理市场。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清洁、绿化、维修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及时进行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设施和业主的人身安全。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以下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格,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服务内容。
3.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组织架构,配备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物业服务内容1. 日常维护:包括房屋及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照明、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等。
2.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场、电梯等关键区域的监控和管理。
3. 设备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保养物业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内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5. 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并公示于业主。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备维修、环境卫生等相关费用。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的决策,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内容或者提高物业费用,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允许。
六、监督与投诉处理1. 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提出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七、处罚措施1.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正文:----------------------------------------------------------------------------------------------------------------------------------------------------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十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物业管理在云南的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
2.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管理、维护和保护小区公共设施-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组织开展小区安全巡查工作- 维护小区内部秩序和安全-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3. 业主权益保护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重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业主有权参加小区业主大会并行使议案提案权- 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业主有权知情并监督物业费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小区规划、建设、装修等相关事宜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为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清爽,云南省制定了严格的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包括以下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小区内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乱贴乱画5. 小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规定中对小区安全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开展小区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解决-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或合作云南省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管理- 小区内禁止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特别是消防通道和楼道6. 内部纠纷处理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对于小区内部纠纷处理也有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协调解决小区内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协助-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接受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业主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联系7. 物业费管理物业管理规定对于物业费管理也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明确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问询-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发放物业费收据,并为业主提供费用查询和咨询服务8. 其他规定除以上的主要规定外,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规定,如:- 小区内禁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违章建筑- 小区内禁止违法经营和销售商品或服务- 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外立面等9. 总结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旨在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云南省制定了本《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格,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专业管理能力和良好信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成的组织,代表业主利益,参预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
四、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1)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2)定期对房屋和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等维护工作;(3)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4)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2. 业主委员会的责任(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权益;(2)参预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组织业主共同参预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和社区凝结力。
五、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征收物业费用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征收,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比例缴纳。
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绿化、清洁、安保等费用。
六、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知情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维修计划、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等。
2. 业主参预权业主有权参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对物业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业主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行为,如发现违规行为或者服务不到位,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七、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赋予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物业服务经营资格。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性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持与所管辖物业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组建与管理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组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进行跟踪、反馈,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收缴与使用第八条物业费应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月或按季缴纳,物业公司应提供明细账单。
第九条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收取前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条物业费用用于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设备,保障公共区域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收取、使用情况应向业主进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费用转嫁。
第五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业主或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可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或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业主或居民的住宅。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一系列行为,旨在保障物业业主的生活质量、维护物业市场的稳定和提高物业价值。
云南作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物业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对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和规范云南物业管理的主要规定,包括物业管理的范围、职责和要求,以及业主的权益保护和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整体环境的消防、安防系统的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和业主服务等。
2. 物业管理还包括对住宅、办公楼、商业中心等房地产项目进行维修、保养和装修管理等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和要求1. 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
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水电设施等。
2. 物业管理应做好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小区的整体环境清洁、美观,防止噪音和污染等问题。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防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物业管理应进行合理的收费管理,确保费用的透明、公正和合理,并提供优质的业主服务。
5. 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参与的活动,增强小区的凝聚力和社区意识。
四、业主的权益保护1. 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享有知情权,物业管理应及时向业主发布相关信息和规定。
2. 业主享有质量监督和投诉权,对物业管理的问题或纠纷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解决。
3. 业主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优先使用权,物业管理应合理安排和分配公共资源。
4. 业主享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权益,可以通过选举方式参与小区的管理和决策。
五、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破坏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报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业主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要求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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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条各州(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公布,年度动态更新。
第七条云南省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目的和适合范围本条例旨在加强云南省物业管理的监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业主的利益。
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合法的公司注册资格,并在云南省物业管理局注册备案。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4.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绿化、道路、排水系统等。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清扫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
4. 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5. 业主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便利的业主服务,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社区活动组织等。
五、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透明地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2.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合理定价,并及时通知业主。
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投诉。
4. 物业管理企业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滥用业主的个人信息。
5.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六、监督与处罚1. 云南省物业管理局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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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配套有相应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花园住宅、住宅组团(下列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交通、绿化、卫生、治安、环境(下列简称物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项目进行的保护,修理与整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私有房产,直管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业主房屋居住或者使用的单位与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业主家庭中不与业主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且居住或者使用业主房屋的成员。
第六条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设施,其业主、房屋承租人与非业主使用人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与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省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认证审批与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及岗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省物业管理相应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评选活动与国家级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达标申报活动;指导住宅小区专用基金的使用,查处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物业管理中违反有关法规、规章与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简称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与报审;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管理达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物业管理公司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下列简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下列五项业务管理工作:(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二)组织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三)监督住宅小区的交接工作;(四)审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养护、房屋修缮工程预决算;(五)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住宅小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表,同意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业主公约与管委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资格后,可同意管委会委托对住宅小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可视情况在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住宅小区管理处(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行使房屋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须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户达到50%以上时,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小区内单位房、直管公房的法人与年满十八周岁的全体私房业主构成。
私房业主不满十八周岁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投票数过半通过。
投计票的方法规定如下:(一)私房住宅,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票;(二)单位房、直管公房住宅与非住宅房屋,以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100平方米计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2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照此类推。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构成人员;(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三)审定管委会办公经费与人员工资;(四)听取与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住宅小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六)修改业主公约;(七)改变与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八)批准管委会章程。
根据前款一、三、五、六、七、八项所作出的决定与结果须报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委会第十七条管委会是表达业主大会意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构成。
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热心于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与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通常为8至12人,经业主大会决定能够适当增减。
管委会可聘请执行书记员1至2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管委会办公经费与人员工资可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住宅小区管理费及经营的商业用房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
其提取比例由县级物业管理部门以年度确定。
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
章程须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管委会的组建应经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政府申请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方能进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能够连选连任。
管委会主任为专职,委员可兼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能够邀请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与承租人、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与主持业主大会;(二)同意住宅小区物业的移交;(三)拟订年度公用设施维修养护与房屋修缮项目及专用基金的使用计划;(四)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六)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的决定与管委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低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制度与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度。
凡需经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应向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资格申请,经县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所在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后方能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公司,同意住宅小区委托的物业管理业务。
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员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报住宅小区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30天后开始自行或者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与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最长期限为两年。
管委会在此期间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移交管委会,由管委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
两年期满管委会仍未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移交当地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由县级物业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与原委托单位签订的管理合同终止。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应当同意业主与城建、市政、园林、环卫、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范围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与管理;(三)清洁卫生;(四)车辆行驶及停泊;(五)公共秩序;(六)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与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所管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所管住宅小区的具体管理办法;(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与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三)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三十二条对无故不交管理费用的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本住宅小区业主公约与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催缴,并通报批判;连续10个月以上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二)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住宅小区管理标准与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三)同意管委会与业主的监督;(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与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五)按照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未能按期达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住宅小区管理标准或者县级以上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管委会委托管理合同的,或者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的,委托方能够终止合同。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缺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赔偿缺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或者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业主公约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小区使用、保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七条业主公约文本统一由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制订。
业主大会能够根据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须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部门、地、州、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业主公约应当包含下述内容:(一)住宅小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三)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小区重大事项的方式;(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小区内住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利与义务;(五)业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六)业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七)房屋维修基金与管理费用的缴交;(八)业主在本住宅小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十)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