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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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制度
1.依据《中华XXXX国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相关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依法注册或备案在本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
3.药学技术人员包括:
3.1.依法注册在单位的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3.2.依法备案在单位的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均包括中、西药)。
4.单位应依据法定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聘请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满足经营所需和任职在岗,本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以下岗位:
4.1.质量负责人
4.2.质量管理员
4.3.处方审核员
5.药学技术人员应自觉参与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提升专业技术能力,确保满足工作岗位所需。
6.单位应对药学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培训考核,确保药学技术人员熟悉自身的职责。
7.药学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确保在岗时,认真履行应负的职责。
8.药学技术人员休假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人员代岗履职。
9.因特殊情况下,处方审核员无法在岗时,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并明牌告知顾客。
10.任何情况下,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不得代行药学技术岗位人员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