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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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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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先向海 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运 出的文物,国家可以征收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 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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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境应经过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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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
• 在现行刑法中,涉及文物犯罪的主要罪名有: • 1.走私文物罪 • 2.盗窃罪 • 3.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
失损毁珍贵文物罪 •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5.倒卖文物罪 • 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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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保护单位:
•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务院行 政部门)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 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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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 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
• 民间收藏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单位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谋利,严 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文物?
• ——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单 位购买;合法交换或依法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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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是否可携带收藏的文物出境?应经过哪些程 序?
• (六)文物出境进境管理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 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强调的保护原则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的保护原则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石。

保护原则包括了文物保护的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文物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下面将对这些保护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护目标《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目标是对我国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

简单来说,就是要保护文物本身的完好性和历史信息,同时让其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用。

这意味着文物保护不仅关注文物的材质和艺术价值,也需要考虑文物的历史地位和社会功能,以及对它们的后续利用。

实现文物保护的目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投入和努力。

二、基本原则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全面保护全面保护是指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包括文物本身和相关的文化环境等。

全面保护需要从文物的保存、修缮、管理及利用等方面展开工作,也需要依照文物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2、先进性文物保护需要在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内外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理念进行吸收和交流,不断提高国内文物保护水平。

3、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效益。

同时,也在利用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文物本身和其相关历史文化价值。

4、公益性文物保护是公益事业,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同时也要考虑到保护文物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促进文物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三、管理方式管理方式是指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具体要求如下:1、政府主导文物保护需要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保证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顺畅进行。

2、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公益事业,也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参与。

文物保护机构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规定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文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文物的定义和分类、国家对文物保护的原则和
政策等。

2.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撤销、调整、公布等程序,以及文物保护单
位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志、保护规划等内容。

3.考古发掘:规定了考古发掘的许可、报告、登记、保管、移交等程序,以及对考古发掘现
场的保护要求。

4.文物收藏与流通:规定了文物收藏、征集、鉴定、修复、展览、借调、捐赠等方面的管理
制度,以及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管措施。

5.文物利用与开发:规定了文物利用的原则、方式、条件等,以及对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
利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6.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法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7.附则:规定了本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中国文物保护法 知识点

中国文物保护法 知识点

中国文物保护法知识点中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法律,它于1982年5月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统,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从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相关政策及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名词解释: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考古发掘、文物出境入境、文物保护单位等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概念界定。

2.文物权利: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对文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可以参与文物保护的主体地位。

3.文物的分类与保护: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省级文物和市级文物,并对它们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条件、权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5.文物的移交及赔偿: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的移交程序和赔偿方式,保护了文物的合法权益。

6.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责任,加大了对非法文物破坏行为的打击。

二、相关政策及效果1.考古发掘管理制度的建立: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我国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保护了考古遗址和文物资源。

通过推行科学的考古发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文物保护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促进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发展,提高了文物保护水平。

3.文物出境入境管理: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出境入境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了文物的非法流失和走私。

4.文物保护科研的推进:文物保护法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提升了科技对于文物保护的应用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文物保护法落地不力:文物保护法长期以来在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是由于法律宣传和教育不到位所致。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法的认知度。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摘要:I.引言II.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III.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A.文物保护的原则B.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C.文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D.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法律责任IV.文物保护法的意义和挑战A.意义B.挑战V.结论正文:I.引言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文物保护法的全文进行概括和分析,以期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理解。

II.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文物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保护文物古迹、文化遗址、艺术品等文化遗产的法律规范。

其作用主要在于规范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传承,防止文物的破坏和流失,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III.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A.文物保护的原则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原则,包括: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社会参与。

这些原则为文物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B.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国家文物局、地方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

C.文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文物古迹、文化遗址、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这些文化遗产都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对象。

D.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法律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法律责任,包括: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和管理、文物的登记、鉴定、评估和分级等。

同时,对于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IV.文物保护法的意义和挑战A.意义文物保护法对于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B.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文物保护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文物盗窃和非法交易等问题。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82年10月2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3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文物保护法全文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从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事务的组织、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文物保护的监察和考古、文物的收藏和保存、文物保护的财产和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阐述。

首先,在基本原则方面,文物保护法强调了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应当共同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

同时,法律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文物不可逆的本质、保护与科学研究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等。

其次,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作了规定。

文物保护区是指具有保护和管理文物的价值和意义的地区,包括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古墓葬、古遗址、历史名胜区等。

法律规定了对文物保护区的划定、设立和保护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好这些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区。

接下来,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受法律保护并接受保护监管的文物,包括文物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修复中心等。

法律规定了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项、管理、使用和文物修复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这些重要的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对文物保护事务的组织、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文物保护的监察和考古、文物的收藏和保存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和责任,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察和考古,同时保证文物的收藏和保存工作符合规定,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质量。

最后,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的财产和违法行为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法律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规定了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遏制文物的非法流失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第二次修订)【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中最早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

1982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的出台为中国的文物保护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国文物保护中的重要立法基石。

二、法律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要内容如下:1.文物的分类、认定及其分级保护制度;2.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其保护措施;3.文物的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机构;4.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制度;5.对于文物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等。

基于以上五点,该法主要规定了文物科学研究与考古发掘的有关事项,对文物保护区的划定、文物保护宣传及教育等也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文物保护用地的保护,对文物发现、文物捐赠的管理制度等。

三、意义和作用过去,中国曾经历多次文物流失和文物破坏的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使得中国文物保护拥有了具体而严格的法律依据,旨在保护各种类型的文物不被危害、破坏和流失。

同时,该法也促进了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有力地保护了中国珍贵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历史性。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逐渐增强,中国正在积极呼吁文明交流、文化互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中华文化保护的重要法律,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研究学习。

四、补充措施鉴于中国文物保护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断通过修改增加、完善内容,拓展其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制定了《文物保护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另外,针对一些突发情况的处理,文物保护部门也采取了保护用地建设、应急保护救援、协调社会各界保护等补充措施,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文物保护模式。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出台不仅为中国文物保护奠定了基础,还为文化遗产保护立下了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先是风格一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的保护,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文物的保护目标、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是负责任的、全面的、系统的;文物保护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的措施;保护文物有法可依。

第二章文物的范围第三条本法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代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物、遗址、墓葬、壁画、石窟、石刻、碑文、书法、绘画、戏曲、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语言、方言、诗词、词曲、服饰、建筑、园林、遗存、纪念碑、道教、佛教、土家风情等,不论其材质、形态、意义如何,均属文物。

第四条国家法定收藏机构和各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文物研究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在保护、收藏、研究、陈列和宣传方面非常重要的文物,可以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文物的保护目标第五条文物的保护目标是保护文物不受破坏和损失,维护文物的完整和传承,传承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明进步。

第六条文物的保护目标应当以坚持史实、真实、全面、客观为基础,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文物的保护原则第七条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文物进行保护,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享有保护权益。

第九条文物保护应当尊重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国家通过统筹规划、分类保护、人员培养等措施,完善文物保护制度,提高文物的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文物的保护、修复、保管、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机构要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文物保护计划,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确保文物的安全。

文物法全文

文物法全文

文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法律,全文共计77条。

下面是文物法全文的介绍和部分内容:一、文物法全文介绍该法规定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职责、文物保护的程序和方法、文物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它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

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从立法的角度强调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文化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加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法全文内容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文物,发掘和发扬人民的革命、科学、文化遗产,促进国民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物,不分公私,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文物保护应当发扬爱护、珍惜、保护的传统美德,坚持实行保护优先、抢救为主的原则,全面计划,分步实施,加强管理,逐步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

2.第二章文物的保护第四条:文物保护应当突出重点,实行分类保护,发挥留存的价值。

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保护、管理应当独立组织,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环境和场所;对于建筑物和遗址,应当尽可能保持其修缮时的式样和规模,不因化腐朽、中外风情杂糅而被毁坏。

第六条:法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任意拆毁、损坏,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占用、调换、改建、扩建、增建。

不得改变原有的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或周围的区域里盖新大楼或变动地象特别重要的文物。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应当制定明确的保护计划和管理制度,把保护工作纳入单位的年度经济、技术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确立必要的库房、实验室和修缮车间等设施。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文物进行维修、修缮和保护性加固,消除隐患,搞好展览、科学研究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保护和充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摘要: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目的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的规定2.文物拍卖的相关条款3.民间捐赠文物的处理方式三、最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变化1.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的相关条款的变化2.民间捐赠文物的处理方式的变化正文: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目的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文物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对文物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防止文物的流失和破坏,保障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文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2.文物拍卖的相关条款文物保护法对文物拍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将拍卖文物报送文物行政部门鉴定,经鉴定为真品的,方可拍卖。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3.民间捐赠文物的处理方式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捐赠文物的处理方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预算管理,建议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明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起来是最好的保护,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动在利用中加强保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取得文物和依法流通的方式作了规定。

对有关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来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考虑到对修改方案尚未形成共识,修改条件还不够成熟,建议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基础性制度、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明确国有博物馆的权利等提出意见建议。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摘要:一、文物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三、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效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五、应对策略与建议正文: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文化遗产流失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自实施以来,文物保护法在保护文化遗产、规范文物市场秩序、提高国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文物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文物保护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对历史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该法律旨在保护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国民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文物保护法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市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方面。

主要规定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原则、保护措施、管理体制、文物利用等内容。

三、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效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许多文物古迹得到了及时修缮和保护。

同时,民间收藏文物和文物市场的管理也逐渐规范,文物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四、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文物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文物利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等。

五、应对策略与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和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总之,文物保护法对于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守护文化遗产法律规定(3篇)

守护文化遗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文化精神和民族特色。

保护文化遗产,对于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实行特殊保护。

”这一规定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层面(1)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3. 行政法规和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三、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2年颁布,2002年、2017年两次修订。

该法明确了文物保护的范围、原则、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颁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颁布,其中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等。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历史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四、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和文物拍卖的影响五、文物保护法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受国家保护,可以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流通买卖。

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历史文物保护法自 1982 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几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允许民间文物交易,准许外资拍卖行进入,并对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三、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文物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文物的定义和分类,以及文物保护的范围和对象;2.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宣传等方面;3.文物收藏、保管、展示和交流的规定,以及文物捐赠和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政策;4.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文物拍卖、交易、鉴定等方面的规定;5.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四、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和文物拍卖的影响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和文物拍卖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民间收藏文物的交易被允许,民间收藏家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合法交易。

其次,外资拍卖行进入市场,为文物拍卖提供更多的平台和机会,有利于文物的价值发现和合理流通。

然而,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和文物拍卖仍有一定限制,例如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仍禁止民间买卖。

五、文物保护法的意义和价值文物保护法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通过制定和实施文物保护法,可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文物的流失和破坏,为我国的文化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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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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