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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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是企业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预先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规避部分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款,获得最大税收收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一是在企业目前既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条件下,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对收入、资产、费用等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的选择,实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盈利水平的目标;二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和实现资本扩张的目的。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就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一)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为此,纳税人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必须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税收制度又具有复杂性、多变性,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即纳税人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正确掌握现行税法,并随之进行相应的筹划,才能恰当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成本最低化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纳税成本

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税成本和间接纳税成本。前者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后者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负担、心理压力等。直接纳税成本考虑的是经济付出,容易确认和计量,间接纳税成本不能直接衡量和计算,则需要估算或测算。税收制度越公平,纳税人的心理就越平衡;税收负担若在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之内,其心理压力就小;税收征管越透明、越公正,纳税人对税收的恐惧感便越小,纳税成本就越低。纳税成本的降低,会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应税所得额,这对税务机关来说,则可增加税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是一种双赢结果。

(三)税收负担最低化

税收负担最低化是税收筹划的最高目标。是一种积极的、进攻型的税收筹划目标。现代税收筹划应该服从、服务于现代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财务目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税收负担最低化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基础和前提。

世界经济一体化导致国际贸易日趋频繁,跨国经营企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但各国税制都具有复杂性、差异性和多变性。企业在国内、国际经营中如何实现税负最低,利润最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在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需要之间寻求平衡,争取在涉税零风险下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以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作为判断标准。税收负担最低化更多的是从经济观点而非税收角度

来谋划和安排,税收筹划的焦点是企业现金流量、资源的充分利用,纳税人所得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纳税以及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

一是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性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征税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承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上的损失。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由于纳税会使市场中各种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原来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变形,税收的额外负担随之产生,纳税人会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甲投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乙投资方案,这种因征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就是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性,税收的非中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程度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二是经营损益的风险。政府征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为企业既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承担相应比例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弥补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即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得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条

件的,如果企业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内没有获利,一切风险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如果企业在以后限定的期限内拥有充分获利,由于抵补亏损的资金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时已缴纳的税款返还,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在总体上是向政府倾斜的。因为已纳的税款不能返还,意味着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对加重了,弥补前期亏损的结果,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按现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承担的是67%)。

三是税款支付的风险。纳税作为企业对政府负债的偿还,具有单向、强制、货币支付的刚性约束。它不同于企业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其他债务的偿还具有非货币支出的特点,有时可不动用现金即可结清所欠债务,如双方互为债权债务、新旧债务调换、债务重组等。而企业所负的税收债务,不可能采取与政府间债权债务互抵的途径予以结清,企业必须无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非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最长超过3个月的期限仍未纳税,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企业一旦资金不足而又未批准延期纳税或批准延期纳税而又超过延期期限的,不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经济惩罚,而且要承受因企业信誉的降低而可能导致其市场价值潜在的有形、无形损失,这种损失比前者可能更大。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研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在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亏损弥补方法等方面谋求税收筹划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销售或耗用目的而储存的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种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意一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所得税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关系。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有直接的影响,因此,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一种最佳成本计算方法,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必然使得计入成本的费用较低。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成本,以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的利润越多,则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这时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如果价格平稳或价格波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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