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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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章程(3篇)

银行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三条本银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

第七条本章程为本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准则。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八条本银行股东为持有本银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月【】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号核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董事会 (15)第一节董事 (15)第二节独立董事 (18)第三节董事会 (19)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22)第六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第七章监事会 (24)第一节监事 (24)第二节监事会 (2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6)第二节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27)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8)第一节通知 (28)第二节公告 (29)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9)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29)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1)第十二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章程。

第二条平安银行中文全称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英文全称:Ping An Bank Co., Ltd.第三条本行系在对深圳经济特区原六家信用社改组的同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87]深人融管字第93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7]365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六年九月五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六年十二月六日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七年二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

)-1-目 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7)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8)第一节股份发行 (8)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10)第三节股份转让 (14)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15)第五章股票与股东名册 (17)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22)第一节股东 (22)第二节股东大会 (28)第三节股东大会决议 (36)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41)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 (45)第一节董事 (45)第二节独立董事 (48)第三节董事会 (54)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63)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65)第九章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0)-2-第十章监事和监事会 (72)第一节监事 (72)第二节外部监事 (74)第三节监事会 (75)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79)第十一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0)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80)第十二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89)第十三章内部审计 (93)第十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94)第十五章信息披露 (97)第十六章雇员管理 (97)第十七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8)第十八章通知 (103)第十九章章程修订 (104)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105)第二十一章附则 (10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阳农信联社”)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平阳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省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号。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中国深圳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5)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5)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11)第五章购回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15)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16)第七章党组织(党委) (21)第八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2)第九章股东大会 (33)第十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54)第十一章董事会 (58)第十二章董事会秘书 (81)第十三章行长 (84)第十四章监事会 (87)第十五章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95)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103)第十七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10)第十八章合并或分立 (114)第十九章解散和清算 (115)第二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119)第二十一章通知 (120)第二十二章争议解决 (123)第二十三章附则 (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175号文批准于1987年3月31日成立的综合性银行,后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4)90号文批准改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9月5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现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686XA。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51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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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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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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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 务负责人等;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层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 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十一条 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 构。 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 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战略,坚持依 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现效益性、安 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4 年 1 月中国银监会要求 进行修改,2004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45 号)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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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银行公司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

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第一条本银行名称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银行”)。

第二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由发起人认购并全部缴足。

第二章目标和业务范围第三条本银行宗旨是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银行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权第五条本银行设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是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经营方针、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银行的财务和管理情况,保障股东权益。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本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治理机制与决策第九条本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应遵循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本银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风险管理政策第十一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等环节,确保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和持续性。

第十二条本银行应遵循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三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障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本银行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报告第十五条本银行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本银行应按照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向监管部门和股东披露。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制定本行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于1997年6月,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500100009009。

第三条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州银行英文全称:Bank of Quanzhou Co.,Ltd.,简称“Bank of Quanzhou”本行住所:泉州市云鹿路3号,邮编:362000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35,430,682元。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的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核准。

本行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总行的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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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总则 (1)第一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二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5第二节股东大会………………………………………………………………………6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9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10)第四章董事会…………………………………………………………………… (12)第一节董事…………………………………………………………………………12第二节独立董事……………………………………………………………………14第三节董事会…………………………………………………………………3……17第四节董事会秘书…………………………………………………………………20第五章高级管理层………………………………………………………………………21第六章监事会…………………………………………………………………… (22)第一节监事…………………………………………………………………………22第二节外部监事……………………………………………………………………23第三节监事会…………………………………………………………………......23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第一节财务会计制4度 (24)第二节内部审计…………………………………………………………………...25第三节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25)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26)第一节通知………………………………………………………………… (26)第二节公告………………………………………………………………….........26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26)第一节合并或分立…………………………………………………………………26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经2017年2月20日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国函[1995]32号《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国民生银行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开业的批复》,本行以发起方式设立,于1996年2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18988F。

本行成立时的发起人为:广州益通集团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山东泛海集团公司、哈尔滨亚麻厂、厦门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北京万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通普电器公司、昆明建华企业集团、深圳前进开发公司、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南海市桂城商业贸易物资总公司、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开发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润田企业公司、鞍山市腾鳌区辽河饲料集团公司、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兴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南和发展公司、长沙南方华侨港澳台胞贸易公司、郑州斐蒙达皮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呈鑫实业发展公司、顺德市万和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上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侨新苑实业有限总公司、河南原田臵业公司、浙江省衢州市鸿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理想产业发展公司、鞍山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商汇有限公司、鞍山城南轧钢集团公司、广西喷施宝有限公司、南宁市展通物资供应公司、太原清泉煤焦化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省海鑫钢铁公司、洛阳建筑机械厂、中国山东台岛集团、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中国建材郑州中岳联营特种水泥厂、辽宁盖州市芦屯铁东管件厂、北京恒润达科工贸公司、广东省工商大厦、浙江上虞信诚实业公司、浙江瑞安市永久机电厂、北京门山园开发公司、浙江卧龙集团公司、浙江上虞市财务开发公司、深圳泰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工商联兴业公司、河北食品工业总公司、广东连山明华电化厂、深圳汇商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稠州商业银行股份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围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四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高级管理层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会议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稠州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障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

本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稠州商业银行股份中文简称:稠州商业银行英文全称:., .英文简称:第四条本行住所: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邮政编码: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陆仟肆佰万元(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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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5年9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

2008年5月5日2008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09年12月18日更名。

2011年8月26日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2年6月10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3年9月5日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5年5月13日2015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1997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银行;英文全称:BANK OF JIAXING CO.,LTD,简称:BANK OF JIAXING。

第四条本行住所:XXX市昌盛南路1001号,邮编:314001。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1,385,000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股份总额为壹拾肆亿贰仟壹佰叁拾捌万伍仟,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本行全部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依法开展各项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二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诚信服务,稳健经营,开拓进取,注重实效。

第十四条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从事银行卡业务;(五)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六)发行金融债券;(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业务;(十二)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范围最终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本行股票为加盖本行公章并经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股权证。

股权证是证明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本行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册记载所持股份数的股权证书。

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九条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本行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21,385,000股。

第二十一条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含)的股东,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六条本行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行因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受让人应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行股份各项权属变更依据本行股权管理办法办理。

对自然人股东及股份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标的的质押。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本行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未经董事会批准,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二条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受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出让,或者在出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受让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含)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行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本行股东。

第三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收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四)可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本行章程;2、有权查阅和复印下列资料:(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报告;(4)本行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相关人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行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退股;(四)依其所持股份承担本行的债务和可能发生的亏损;(五)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六)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及发生公司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备案。

(七)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八)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本行主要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如报告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十)本行股东必须履行诚信义务,不得隐瞒与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关联关系,隐瞒关系、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联规定、侵害本行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一) 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股东向本行融资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

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全额质押担保的除外。

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第四十二条股东质押银行股权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一)股东不得以本行股权为质押权标的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二)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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