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疏浚公司案——外交保护、卡尔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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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疏浚公司案
——外交保护、卡尔沃条款
〖案情〗
1912年,美国北美疏浚公司与墨西哥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由该公司承包疏浚墨西哥的萨利纳·克鲁斯港。合同第18条(即“卡尔沃条款”)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及适用,疏浚公司不得向美国政府提出任何行使外交保护权的请求。另外,合同第1条第1款还规定疏浚公司可以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可以排除用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规则。之后,北美疏浚公司以墨西哥毁约为由向墨美两国政府依1923年9月8日协定设立的总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
北美疏浚公司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合同,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墨西哥政府主张根据合同中的“卡尔沃条款”,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不应由总求偿委员会管辖。
〖裁决及其依据〗
总求偿委员会首先评析了“卡尔沃条款”的效力问题,它指出,一国政府对其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是该国的权利,而“卡尔沃条款”在于防止滥用外交保护权而侵犯当地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在私人与外国政府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该私人放弃请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并不等于该国政府不能对其本国国民的利益加以保护。具体地说,如果仅就合同事项而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提供救济的情况下,该私人的本国不得进行干涉,“卡尔沃条款”具有约束力;但是当外国政府出现违反国际法的情况时,即使规定了“卡尔沃条款”,也不能排除该私人的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委员会认为,北美疏浚公司的索赔请求不属于根据合同的规定可以排除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事项之列,因此,该公司应首先请求墨西哥政府给予国内救济,只有在墨西哥拒绝司法后,才能请求本国保护。但事实却不是这样,该公司尚未用尽当地救济就强制撤除了疏浚机械,墨西哥不存在拒绝司法而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因此,合同中的“卡尔沃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委员会最后裁定,它对本案无管辖权。
〖评析〗
本案涉及外交保护与“卡尔沃条款”的关系问题。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受害者具有保护国国籍且未中断;二是用尽当地救济。至于“卡尔沃条款”能否排除国家的外交保护的问题,一般认为,外交保护权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换句话说,私人请求国家予以外交保护,国家可以置之不理;反之,私人不愿意国家进行外交保护,国家也完全有权行使。因此,“卡尔沃条款”的法律效力确实是有限制的。但是,正如本案所表明的那样,“卡尔沃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强国毫无限制地滥用外交保护,从而侵害当地国家的主权,并使其国民处于高于当地国民和超越于当地法律的地位,所以,“卡尔沃条款”的积极意义也是明显的。本案结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赋予合
同中的“卡尔沃条款”以国际法律效果,可以说是一种折中。〖问题〗
(1)结合本案,分析外交保护的性质。
(2)如何评价“卡尔沃条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