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峰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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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精讲提纲
王晓锋
一、王五盗窃案
2003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王某在公交车上看到某一青年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

王某于是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予以立案侦查。

4月7日,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认为其有多次的盗窃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王五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4月1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日,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

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犯罪,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
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王某强奸妇女案
王某(男,16岁),强奸妇女李某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1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王某便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为其辩护。

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期间,郑某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

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郑某便跑到公诉人面前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对郑某罚款2000元。

8月3日,法庭宣布:王某强奸妇女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在法定期限内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量刑畸轻,遂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

问题
1、检察人员张某告知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程序有无不当?为什么?
2、王某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及其同事郑某能否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为什么?
3、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5、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7年的做法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三、王某、吴某抢夺案
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

因涉嫌抢夺罪于2003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害人陈述的最后阶段,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在看守所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

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法院遂于2003年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200元。

李某不
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

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还对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

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能否可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3、法院能否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法院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5、对于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不准许的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法院对李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四、自诉案件
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

严甲不堪忍受,于200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

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

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

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

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

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李某、吴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男,55岁;吴某,男,33岁,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0月24日被逮捕。

公安机关于12月18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李某指定了一名律师甲。

12月26日,律师甲提出会见李某。

经侦查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5日安排了会见。

律师甲要求查阅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被人民检察院拒绝。

同时,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律师甲帮助李某串供、伪造证据,在律师甲会见李某时派员在场。

2月初,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吴某也指定了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李某当庭翻供,隐瞒自己有罪的事实,声明自己无罪,律师甲只好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李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表示同意,由律师乙担任其辩护人,不中断该案的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以贩卖为目的,将毒品海洛因藏匿在其承租并控制的出租房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法院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指定辩护律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庭审过程中,律师甲、合议庭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是否可以不同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六、王某杀妻案
被告人王某,男,30岁,A市皮鞋厂工人。

王某原是B市农民,与其妻方某结婚三年,感情较好,被告人进城到A市皮鞋厂工作后,结识了同厂女职工江某,与江某性情相投,日久生情,便逐渐对其妻冷淡,最后提出离婚,遭到其妻的坚决反对。

为了达到与其妻结婚的目的,王某便产生了杀死妻子方某的念头。

1月8日,王某向厂里请假一天,偷偷潜回B 市,回到家中。

晚上王某乘方某睡熟之际,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将其勒死,然后伪造现场,将死尸吊在门上连夜离家,于9日早上回到A市皮鞋厂。

此案侦查中,王某家邻居的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李某(10岁,班级优秀学生)提供线索说,8日傍晚他放学回家开门时,见王某手提一个塑料袋从外面回来,后来,在现场查到王某的指纹,脚印及王某从皮鞋厂带回来的绳子。

王某自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拒绝回答公检法机关的一切问题,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

此案经B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B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B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王某杀人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没有被告人口供,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没有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1、小学生李某在本案中能否作为证人作证,为什么?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
2、李某的陈述如果能够作为证据,那么它应属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哪一种?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其陈述属于案件证据分类中的哪一种?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其陈述属于案件证据分类中的哪一种?
3、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有权拒绝回答问题?
4、本案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合适,为什么?
5、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七、秦某盗窃、抢劫案
被告人秦某,男,42岁。

2002年9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讯问中发现其于1999年10月涉嫌抢劫李某(美籍华人)。

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秦某以盗窃罪、抢劫罪一并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A县法院院长与被告人秦某认识,院长王某主动提出应当回避,为防止审判不公和群众舆论,A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邻县B法院进行审理。

B 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02年11月21日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B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应判处秦某死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遂对本案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有关秦某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审查。

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于2003年2月5日在看守所服用安眠药导致死亡。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秦某已经死亡,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依法应中止审理,并做出判决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但依法判处的财产刑没收人民币8万元应予执行。

问题
1、李某系美籍华人,A县检察院是否应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为什么?
2、A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B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恰当,为什么?
3、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是否恰当,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不恰当之处,为什么?
八、王某、李某故意杀人案
王某,男,26岁;李某,男,24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7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为两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同时传唤王某、李某当庭进行讯问。

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有些证据有问题,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而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于是责令李某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搜集有关证据。

经一审法院审理,于8月6日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量刑过轻,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8月24日判处王某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交付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死刑。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合议庭宣布休庭后,在庭外调查证据的手段有哪些?
3、一审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李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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