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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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

1.法的四个特征(简答)

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马克思3个层次理论)论述

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的属性。

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初级本质。在阶级对立社会,始终存在着特殊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为了反对特殊的私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就必须出面对私人利益进行干涉和约束,其实际措施就是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利益装扮成“共同利益”,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美化为“社会公意”,并且给予这种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推行这种意志,并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它。

阶级性,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表面上看,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扮演着调停人的角色,力求把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但实际上它不是中立的。他是最强大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此,所谓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但是,在理解法的阶级性时要注意: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就不加管束,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并不意味着法律就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物质制约性,是法的终极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法的客观性要求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从现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在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要特别注意: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1.法律作用(极大关注)

2.法律规范作用(6个作用,解释)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

尺度。

保护作用。是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

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6个方面)或:如何认识法律作用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法律有起固有的不周延性。

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1.法律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

产生的方式不同。

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同。

2.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4个)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

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

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1.西方两大法系概念(民法、普通法的定义)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简答或者论述)

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的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法典化方面的差异。17、18世纪以来,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二战之后,民法法系国家广泛采取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方法,不再以法典化作为法律发展的唯一方式;普通法法系也以法典形式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方面,一个法系中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另一方面,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两大法系中含义也不相同。

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演绎推理。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审理案件的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被称为“判例法方法论”。

法律发展方式

上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在普通法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宣誓或者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法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而普通法法系中,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1.法治国家的要素(3个)

法律至上 良法之治 体制保障

2.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民社会”的发育

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3.法治的生成模式(机率不大)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共同性

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都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

两者的阶级本质相同。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都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

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它们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它们在根本上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区别

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2.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每个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是,法律和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形成的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不同。

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八章 法的创制

1.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2.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步骤和

方法。

第九章 法的要素 (重点)

1.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3.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 勿为模式

4.法的要素(3个)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5.法的逻辑结构(3个)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6.法的种类 P157

这里根据法律规则本身特点进行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二)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托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三)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第十章 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即法的渊源导源于一定社会的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大题)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8)特别行政区法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和关联的司法过动的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

2.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第十二章 法律体系

1. 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2.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

,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3.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大题) P211

(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起调整对象,但是它只关心那些与他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行为,因此,法律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2) 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也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考虑因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但如果仅以次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不够的,只有将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与法律的调整方法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实际意义。这里指的法律调整方法,包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的原则、方法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

4.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解答或论述,注意:不要与第10章的一题混淆) P208~209

(1) 宪法

(2) 行政法

(3) 民法

(4) 商法

(5) 经济法

(6)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8) 军事法

(9) 刑法

(10) 诉讼法

第十三章 法律实施

1.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 执法的特征 P224

(1) 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组织的人员。

(2) 执法范围的广泛性。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起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 执法过程的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是行政机关的单向性活动,它是由行政权性质决定的。

(4) 执法内容的灵活性。执法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往往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为了适应社会关系复杂性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性,执法活动必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满足社会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5) 执法活动的国家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性质。

4.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P236

(1) 两者的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

律的活动。

(2) 两者的对象不同。司法的本质是一种判断,而执法是一种管理。执法的对象远比司法广泛。

(3) 两者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法规定,而执法程序的设计相对简便,没有司法程序那样严格和复杂。

(4) 两者地位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而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的经常性和主动性。

5. 司法的基本要求 P238 10个字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1. 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

2. 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差别。

3.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P256~257 4个

(1) 属人主义,又称国民主义。即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在本国领域外。

(2)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即凡在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都适用本国法律,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而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3)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

(4) 结合主义。即在确定法的效力的对象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4. 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以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 从旧兼从轻原则:承认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就适用新法。

第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无大题)

1. 人权和权利的概念 (名词解释,无标准答案)

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就其根本性质而言,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 P267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第三个:依据主体范围不同所作的分类 (关注)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 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4. 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有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 主体、客体的种类(简答)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

(2)法人,广义上,凡是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都可称为法人;狭义上,法人仅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指有些虽不具备法律确认的法人形式和资格的团体、组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也可成为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主体。

(4)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既可成为某些抽象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参加某些具体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控制、支配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2) 人(人身、人格)。人是生命的有机体,不仅可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 精神产品。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其智力活动或者在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

(4) 行为结果。是指义务主体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题的利益和需要的结果。

(5) 国家权力。也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 法律责任: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 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4.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P314

(1) 责任法定原则

(2) 责任平等原则

(3) 责任相称原则

(4) 责任自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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