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
租房合同商事留置权一、概述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依法对债务人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以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租房合同中,商事留置权即指房东作为债权人对租客的财物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利,以保证房东获得租金及其他相关权益。
二、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 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债权人已尽一定努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债权; - 债务标的是可供留置的财物。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作为债权人可以基于租客的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通过向法院申请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商事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 商事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应符合公平原则; - 商事留置权应提前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人。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公平性,并提前通知租客及相关部门。
四、商事留置权的效力及保护商事留置权的设立及行使有效后,租客所拥有的留置财物将被房东所控制,直到租客履行债务或达成债务解决协议。
商事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房东通过商事留置权行使越权或侵害租客合法权益,租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如何使用商事留置权房东在租房合同中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发现租客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情形; 2. 收集租客的证据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明文件; 3. 向法院申请商事留置权; 4. 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相应的留置措施。
六、商事留置权的局限性商事留置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商事留置权不可滥用,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行使; - 商事留置权所留置的财物必须与债务相关。
在租房合同中,房东在行使商事留置权时,应注意不得滥用该权利,且所留置的财物应与租房合同中的债务相关。
结论商事留置权在租房合同中具有保护房东权益的重要作用。
留置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是指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留置权并非无限制的,债务人在留置后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在债务履行后,以该动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有因性:留置权产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
2. 有形性: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3. 有期限性:留置权行使后,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留置权消灭。
4. 有偿性:留置权行使后,债权人有权以留置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滥用留置权。
3.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享有合法占有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 债务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联:留置权行使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关联,不能是债务人的其他动产。
四、留置后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成立后,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留置权已经消灭。
2. 债务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留置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
3. 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在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有权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有关留置权的一般规定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清偿期届满等,即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未得到清偿,且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
什么是留置权一、什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留置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留置的定义与适用条件1. 留置的定义留置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
2. 留置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债权人合法占有;(4)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在符合留置的适用条件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
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拒绝返还。
2. 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权。
4. 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留置过程中,债权人因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5. 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人放弃留置权;(3)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4)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消灭。
四、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依法占有乙公司的一批货物,并拒绝返还。
孟献贵民法——留置权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民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四项,分别是:(一)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据此可知,如果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尚不能要求债务人还款,当然不得对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动产。
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对于债务人的不动产和权利,债权人不得留置。
[注意]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合法占有。
(1)合法。
合法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是公开的、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的。
即债权人基于合同性质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等而占有债务人提供的用于加工、运输、出卖、保管和仓储的动产。
[萌主点拨]1、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遗失物的拾得人并非合法占有失主的动产,不属于合法占有,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
(2)占有。
如债权人仅仅是单纯的持有,则不具有占有的性质,亦不得行使留置权。
如雇员持有雇主的动产,因其单纯的持有而不符合产生留置权的条件。
(三)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理论界通说认为,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又称牵连性),才能行使留置权。
牵连关系的主要情形有三:1、债权系由于该动产本身而发生;2、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3、债权与该动产之返还义务系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发生。
(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萌主点拨]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留置权的设立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权的设立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们一般道德观念时,则留置权的设立无效,如对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等。
行使留置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领债务⼈的财产,如债务⼈不履⾏合同规定的,则应当由在债务履⾏期限过后,债权⼈⾃⾏处理。
那么使⽤留置权⼀般由哪些情况?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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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留置权要满⾜哪些条件⼀、⾏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留置权成⽴条件如下:1、债权⼈占有动产。
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是留置权成⽴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没有占有债务⼈的财产,则⽆留置权可⾔,债权⼈丧失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但如果债权⼈因侵权⾏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对债务⼈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因侵权⾏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的债权与债权⼈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留置权。
此为各国⽴法之通例。
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法及学说颇不⼀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对于相对⼈的债权,与相对⼈对于留置权⼈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于同⼀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百三⼗⼀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期。
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能成⽴,⽽不问债务⼈是否构成履⾏义务迟延(履⾏义务迟延是留置权⾏使的条件)。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不履⾏债务⽽产⽣的,⽽债务是否履⾏,只有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的义务尚未到履⾏期,则⽆法判断债务⼈是否⾃觉履⾏债务,从⽽若允许成⽴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提前履⾏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的债务已到履⾏期作为留置权成⽴的条件。
4、⽆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
留置权⼀般即可成⽴。
法律中留置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担保方式。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留置权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在退货过程中,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3. 当事人陈述及辩论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陈述,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发货,且拒绝退还定金,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乙公司在发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退货。
但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有权留置该动产或不动产,并有权以该动产或不动产折价、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公司已将货物退回乙公司,但乙公司仍占有甲公司的定金,构成留置。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债权与债务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留置权法律效力的案例分(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以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留置权的理解与应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交付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此期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汽车是甲公司所有,且由乙公司合法占有。
乙公司遂决定行使留置权,将该车留置,并要求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三、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以及留置权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3)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合法占有甲公司的汽车,且甲公司未支付货款,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2. 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将甲公司的汽车留置。
3. 留置权的法律效力(1)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公司有权就甲公司的汽车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排他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返还请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汽车。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留置权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物的处理权和处置后税金价款的优先债券持有人权,留置权经历多次变迁,至今天已具有十分对外开放的对象。
提及留置权,可以牵涉至很多东西,比如说债权人、债务人、南武线财产、清偿期、适用于条件、适用范围等。
那么,留置权的适用于条件就是什么?输了网为您答疑。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债权已期满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适用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职责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主债权合约中签订合同,当债权人南武线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债务。
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职责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告,轻易行使留置权。
(《担保法表述》第ll3条)(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是:留置权就是依法产生的借款物权,本已对债权人极为不利,为了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债权人处分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给债务人留有较为充分的偿还债务的期限。
商事留置权适用条件——以成立要件为重点
商事留置权适用条件——以成立要件为重点商事留置权指的是留置权人依法对占有其财物的债务人占有权的限制,以获得其担保债权的一种情形。
商事留置权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适用条件的规定对商业活动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下面将以成立要件为重点,介绍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
一、债务人的占有商事留置权适用的第一个条件是债务人必须占有留置财物,即债务人必须是那些占有留置财物的人。
这一条件的作用在于确保留置权人有权行使其权利,以保护其担保权益。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未付款,甲公司就有权留置所售货物。
但是,如果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了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就失去了货物的占有权,也就失去了商事留置权。
二、债权的存在商事留置权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留置权人必须有债权,即留置权人所要保障的是已经存在的债权。
这一条件的作用在于确保留置权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乙公司未按期偿还,甲公司就有权留置乙公司的存货。
但是,如果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贷款或乙公司已经归还了贷款,那么甲公司就没有商事留置权。
三、留置财物的合法性商事留置权适用的第三个条件是留置财物必须合法存在。
这一条件的作用在于确保留置权人所行使的权利不违法。
例如,甲公司的货物未经过乙公司同意而被留置,那么甲公司就没有商事留置权;如果留置的货物具有转让性质,留置权人还应该获得所有权证书,否则留置权也不成立。
以上是商事留置权适用条件的三个成立要件,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才能行使商事留置权。
以下是几个关于留置权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贸易合同,B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A公司有权留置所售货物。
案例二:C公司以诈骗手段骗取了D公司的财物,D公司在报警同时也有权留置C公司的财物。
案例三:E公司向F公司借款,F公司未按期偿还,E公司有权留置F公司的抵押物。
但如果这个抵押物已经被F公司质押或者赠与给了其他债务人,那么E公司就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适用条件——以成立要件为重点
商事留置权适用条件——以成立要件为重点商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对其财产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在其财产中留置该债务所涉及的财产,直至债务人履行完毕,或者债权人按照法律程序将留置财产变卖实现债权。
商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本文将以成立要件为重点,基于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加以分析。
一、债务人应当将财产占有给留置权人,或者将财产放置在留置权人的占有范围内。
这一点比较好理解,留置权人必须具有在财产上的占有权,否则无法实施留置。
比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200万元货款拖欠不还,A公司可以向B公司留置其价值200万元的货物,但如果这200万元的货物已经被B公司卖出,A公司就无法行使留置权。
以刘某与田某的案例为例,刘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田某应当向刘某支付10万元广告费用。
但是,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
于是,刘某依据合同约定向田某行使留置权,留置了田某的汽车以换取广告费用。
由于汽车已经交由第三人管理,刘某不能通过汽车的留置权得到实际的保护,最后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
二、债务人财产具有留置的价值。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财产已经失去留置的价值,那么留置权就不能实施了。
比如,债务人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债务数额时,留置权的效力也就不复存在。
以王某与李某的案例为例,王某把一辆轿车借给了李某,后者在开车过程中出了事故,造成了30万元的财产损失。
王某起诉李某给予赔偿,同时要求法院行使留置权,攫取其车。
但是,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借出的轿车只有10万元的价值,无法弥补赔偿款达到的30万元,留置权也就不能行使了。
三、债权人在合同中应当享有留置权。
这一点是商事留置权适用的基本前提。
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确立留置权,并经过质押或留置等方式将其实现。
在没有明确约定留置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决定要行使留置权。
以陈某与黄某的案例为例,陈某借给了黄某一笔钱,约定黄某在下个月还清该笔债务。
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留置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而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工程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承包人可以留置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2. 定义工程留置权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或者违约,合法占有工程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以此作为担保,要求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权利。
三、工程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施工合同有效工程留置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为前提。
无效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2. 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未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合法承包人行使留置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不得以非法占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工程项目作为留置权行使的标的物。
4. 留置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滥用留置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留置权通知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向业主发出留置权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留置权的行使范围、期限和条件。
2. 留置权公告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留置权行使的原因、范围、期限和条件等。
3. 留置权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留置权的期限,自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计算。
留置权行使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留置权解除在以下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解除留置权:(1)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项;(2)业主提供了其他担保方式,且承包人同意;(3)留置权行使期限届满,业主未履行支付义务;(4)其他应当解除留置权的情况。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条件⼤多数⼈都对借债的⼈会产⽣疑问,怎么才能使他按期归还债务呢?于是这就牵扯到了留置权的问题,但很多⼈都不知道留置权是怎么成⽴的。
只有搞清楚留置权的成⽴要素,才可以在民事活动中,准确、有效的⾏使。
下⾯就由店铺⼩编在下⽂中针对留置权的成⽴条件进⾏相关解答。
留置权的成⽴条件1、须债权⼈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对债务⼈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的基本要件。
这⼀要件可以从三⽅⾯分析:第⼀,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
不是依法占有债务⼈的财产,不得⾏使留置权;但也不是⼀切合法占有他⼈财产都可以成⽴留置权,如⽆因管理⼈占有他⼈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留置权;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承揽合同发⽣的债权,债权⼈才有留置权。
第⼆,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的财产。
债权⼈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的财产,不是为债务⼈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
第三,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债权⼈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才有权留置该动产。
如建筑⼯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种加⼯承揽合同,但承揽⼈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
2、须债权的发⽣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是基于同⼀法律关系发⽣的,如加⼯承揽合同,承揽⼈因定作⼈不交付加⼯费⽤,有权留置定作⼈送交的加⼯定作的物。
如果动产与债权⽆关,则不能成⽴留置权。
也就是说留置权⼈不得利⽤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牵连的债的标的⾏使留置权的担保。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则处于⾃觉履⾏合同的状态中,债务⼈是否⾃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知,此时若对债务⼈的财产⾏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仍不履⾏其债务时,债权⼈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留置。
同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占有对⽅财产的⼀⽅未履⾏本⾝所负的债务,即使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得主张⾏使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的四个条件
民事留置权的四个条件
民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合法事由,依法暂扣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民事留置权的四个条件是:
1. 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债权人必须具备获得财产留置的合法债权,在法律上具备向债务人要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2. 债务人履行义务迟延: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方式履行债务,或者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债务履行义务存在迟延。
3. 留置财产的法定范围:留置权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留置其个人权利、公共财产或者法律禁止留置的财产。
留置财产的性质应当是可以被拍卖或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变现的财产。
4.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留置:留置权人在实施留置前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
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限内应当向法院支付担保金,以保证其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留置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特点:1. 属于物权性质:留置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2. 属于法定权利: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
3. 属于相对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对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4. 属于限制性权利:留置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留置非动产、不得留置与人身有关的物品等。
二、留置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三)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关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的适用范围1. 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债权:在合同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2. 留置权适用于非合同债权:在非合同关系中,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3. 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债权: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债权,不适用于不动产债权。
四、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2.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才能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
四、留置权的实现
• •
1. 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2. 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 •
①首先就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
②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 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1、甲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是否有效? 3、甲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有效? 4、丙丁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5、乙、丙、丁对该幅名画的权利谁可以 优先行使? 6、该幅名画的所有权最后属于谁?
1、甲乙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无效,学校的设施不得抵押。 3、甲丙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均有效。 4、丙丁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 5、担保中,丁可优先受偿。 6、最后所有权归戊所有,丁因丧失对画的占有导致留置权 消灭。
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
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 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 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 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 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 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 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 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 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
3.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
《担保法解释》第 113条:债权人未按规定的
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 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 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本文将从留置权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
2. 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物权。
留置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债权人无需通过合同约定即可享有。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其存在依赖于债权的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亦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不论债权是否部分履行,留置权均及于全部债权。
三、留置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合法存在。
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合法有效。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占有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4. 留置权行使不违背公序良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留置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债权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
2.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防止留置物损坏或者灭失。
3.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债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但不得超出实际费用。
4.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留置权的效力1. 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留置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权利。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益物权”的对称。
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类。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或第三⼈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的限定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知识。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条件是什么
1、概念: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占有债务⼈的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成⽴条件:
(1)债权⼈占有债务⼈之动产。
债权⼈须合法占有债务⼈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
债权⼈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期的,不能⾏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能够证明债务⼈⽆⽀付能⼒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法律关系。
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法律关系之限制。
《民法典》
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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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
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如货物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承运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货物,则构成侵权。
兹有一例可资说明:甲公司从乙公司借款10万元未还,乙公司将甲公司停放在停车场的货运汽车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偿付借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乙公司答辩称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并反诉要求甲公司偿付借款。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甲公司偿付乙公司借款10万元,但同时认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货车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车辆,不具备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结果,乙公司不但没有因此实现保障债权的目的,反而被判赔偿对方损失。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而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产生的费用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例如:甲公司曾从个体运输业主王某处借款20万元未还。
后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王某将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广州,运费共计9000元。
货物运到广州后,收货人将9000元运费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万元未还为由将货物扣留,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后才还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货物并赔偿损失。
王某辩称其扣货行为系行使留置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因货运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与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权,故其主张得不到支持。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权人要行使处分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
《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但是,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留置权也可以成立。
此时成立的留置权称为紧急留置权。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对此作了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留置的鲜活产品,债权人应当及时处理。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
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
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合同法》第315条的但书规定,货运合同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货物留置权仍是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自愿放弃,法律并不干涉;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例如,承运人不得为主张留置权而留置托运人的财产不予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