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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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法”的三种用法(1)正义正义是对自己、对他人均有用的品格,因此,正直的人绝不会伤害自己,或其任何伙伴,也不会给自己造成痛苦和忧伤。

就本文而言,正义只不过是指本身是正当的东西。

或许正义在否定的意义上适用比在肯定的意义上所表达的含义更明确。

所以正义一定不是指不正当。

(2)作为具有正义品德之人享有的“权利”①从客体或对象:对物权(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支配)、对人权(又分对自己行为的支配权的自由,和对他人行为的支配的权力)②范围:权利从严格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的,它是为个人的利益而确立起来的;另一类是公共的,它是涉及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对个人及其财产权提出的权力性主张。

(3)行为规则或规范正义是核心和目的,权利是实质内容,法是外在保障2、法本乎自然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自然是市民法之祖母。

①自然法——广义(适用于一切事物):自然法即由神创造万物之初,就赋予其灵魂以生生不息之法,是无论何时何地均适用之法,如同神意是永恒不变的狭义(仅适用于人类):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即自然)的理性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②市民法:格劳修斯将意志法分为人意法和神意法,人意法又分为市民法(国内法)和万民法(国际法)3、人的权利及其交往的规则个人占有→→→国家主权个人占有:交往过程中的正义原则,如不得侵害他人及其财物、必须信守承诺、应知恩图报、有害必偿、有罪必罚国家主权:契约的发明是为了促进人际有益的交流,它要求一种更加紧密、亲近的联系,而不只是光靠人们的善意来履行他们的义务霍布斯《利维坦》1、自然法思想(1)自然状态:从人性恶、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出发在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

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可能存在。

(2)自然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初探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初探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初探作者:王彬彬来源:《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01期[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存在持肯定的观点,这是它与其他主流法学派的主要区别。

其主张法律价值定然独立于实定法之外存在,并且可以成为衡量实定法正当性的标准。

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正义思想不仅在当时意义重大,而且对后来马克思正义观的形成也影响颇深,通过对这些学说观点的扬弃,形成了马克思正义观在价值观与方法论上的重要内容。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的正义思想对当今社会的深远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价值;正义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学派。

一种法律能够独立于立法者意志之外,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去批判性地评价法律或政治结构。

这种评价的权利,实质上就是自然法的权利。

这种评价的标准,是由人的自然本性、社会的自然本性演绎出的自然法则,它为作为整体而言的人类的行为标准提供了恰当的准则——正义。

也就是说,人生于自然,自然给人权利。

一、古代西方自然法学派的正义思想古代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代表人物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思想的核心是“理念论”,他企图从“理念”出发来获得关于正义的理论。

柏拉图认为,“理念”和正义的结合才能产生真实的“法”,而正义在柏拉图这里又被分为两个部分,即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

相对于个人正义来说,国家正义显然更为柏拉图所看重。

[1]国家正义就是社会的3个等级阶层,即统治者、武士和劳动者各安其位,各守其职。

3个等级阶层对应3种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

只有3个等级互不干涉、各尽其职,3种美德才能得以体现,作为整体的国家也才能表现出正义的美德。

相应的,个人同样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3种美德,当三者和谐发挥作用时,个人才能具有正义的美德。

可以看出,柏拉图之所以对社会等级进行严格区分,不是为了维护个体利益,而是出于对正义问题的考虑,以严格区分等级这样一种社会制度来兼顾各等级阶层的利益,并防止社会不同等级之间为争夺私利而发生毁灭性的冲突。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在法律体系中,自然法是一种重要的理论流派,它强调道德和正义在法律中的根源,主张法律应该符合自然的规律和道德原则。

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对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然法的理念自然法的理念源自对人类本性、道德和正义的思考,认为这些是普遍适用的,超越特定社会和历史条件的法律规则。

自然法主张存在一种普遍的道德标准,不受国家和政府的影响,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遵循这种道德标准,才能被称为合法和正义的法律。

自然法强调人类具有共同的理性和道德意识,因此法律应该基于这种普遍的道德认知建立,而不是完全由统治者或政府制定。

自然法的理念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体现正义、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而不是纯粹服从于权力的意志。

自然法的原则自然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普世性、道德性和先验性。

首先,自然法的原则具有普世性,即它们适用于所有人类,不受任何特定文化、国家或政治体制的限制。

这些原则是普适的,超越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其次,自然法的原则具有道德性,即它们基于道德价值观和正义原则。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以促进公正、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为目的,追求社会的道德理想。

最后,自然法的原则具有先验性,即这些原则不是由法律或政治权力所产生,而是存在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性之中。

这些原则是内在的,不需要外部授权或认可。

自然法的影响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人类普遍的道德认知和理性,促使法律遵循公正和正义的原则,避免绝对服从于权力和统治者的意志。

自然法的理念激发了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思考,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与进步。

在现代社会,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正义和平等,倡导公民的道德责任和法治精神。

通过理解和尊重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建设和完善现代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总而言之,自然法的理念和原则是对法律本质和价值的重要思考,它们强调法律应该服从于道德和正义的原则,促进公正、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

自然法学派:法的价值(四)

自然法学派:法的价值(四)

自然法学派:法的价值(四)2法律不应当或者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倾向于保护私人利益,而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

3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真正发生冲突时,也不应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任何出于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补偿。

(2)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1不能为了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2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3)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1一般而言,二者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二者应予兼顾。

2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往往可以相互转化,因而有时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金钱)赔偿。

3但物质赔偿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法律责任中“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

(四)正义1、“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

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公正只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2、正义标准在法律上的实现,包括:(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2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在这个方面,可以采纳的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1)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

(2)基本价值的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1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3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

浅谈自然法的启示【摘要】自然法是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从起源到现在已经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其思想和内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法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直到现代对各国的法治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各个阶段,对古典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产生的原因、特点和作用及缺陷作了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自然法从字面看是一种法,不同于国家的制定法,是一种对自然规律的总结和认同,但是又不仅仅是一种法,它的内涵包罗很多对世界的观点和法律无法包括的方面,远远比国家的制定法更丰富。

我认为,自然法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也是成文法律发展的原则和依据,是人们最初的一种行为准则。

一、古代的自然法观念(一)自然法的起源和发展自然法概念最初是希腊哲学的创造,起源于古希腊人长期社会生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随后,智者派也对自然法的思想做了初步总结,认为“习俗和法律都是约定的、随意的、可变的,而在这些多样的习俗与法律之上,存在着某种永恒的自然,便是人的自然本能①”。

古罗马奠定了以自然法为核心的理论,其中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最为重要,他也成为自然法思想的先驱。

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的总结和继承,但是,其提出的“顺应自然”的观点,至今仍影响深刻。

随后,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自然法作出了自己的诠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客观的理性及正义为标准②”。

自然法在中世纪和神学结合下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奥古斯丁提出了神学自然法,人类在来世之前,自然就是存在的,但人类来世之后,本性被原罪所破坏,善良被没有消失,但是容易受到邪恶的控制,要靠自然法的指引。

其后,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是一种基本的原则。

(二)对古代自然法的评析1.自然法产生的原因希腊拥有特殊优越的地理位置,“海洋文化提供给他们更多的冒险和创新精神”,就是这样的精神要求希腊人去探索许多未知的事物,他们凭借自己的力量,发展商品经济和交换贸易,加速了与原始氏族社会的分离,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和法律观,也就形成了他们重视立法,重视权利,追求公平和正义等最基本的自然法精神。

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论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古典自然法是西方现代法治的思想源泉,以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倡导的自由平等正义观念为西方现代法治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为西方现代政治法律文化的大厦提供了理论基石。

现今,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我们应本着“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态度,科学借鉴古典自然法的平等正义观念,这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法治;影响梅因说过:”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1]伴随着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其影响下,人类不断从对权利认知的浑沌状态中解脱出来,对人性和人权有了渴望与追求。

到了16、17世纪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古典自然法应运而生,在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影响下,人的权利从封建束缚中得到彻底解放,从而开启了人权的新时代。

一.平等正义观念------古典自然法的活灵魂1.简单的历史回顾: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历史的车轮滚到了16、17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明显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也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

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占据了支配地位,人们把这种自然哲学称之为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的形成发展历经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

第二阶段是英国的清教改革时期。

该阶段以经济中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

第三阶段的标志是对民权与民主的坚定信仰。

这一阶段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2.现实的历史结果:古典自然法平等正义观念对西方现代法治的影响古典自然法推动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和法律的改革。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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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是一种近代法学流派,其思想体系主要围绕“自然法”的概念展开。

自然法,即自然赋予人类的天赋权利和自由,是一种超越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律理念。

新自然法学主张,人类应当遵守自然法的规范,从而达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

当时,人们开始反思传统的法律理念,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器的工具,而应该具有赋予人民以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特定功能。

由此,自然法开始成为一种新兴的法律理论。

新自然法学认为,国家和政治制度不能完全代表公正和正义。

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才能确保公民的自由。

自然法是一种超越政治和政府的法律规范,它是一个共同的、基本的、普遍的原则,对社会行为有普遍应用的规律。

然而,在实践中,新自然法学还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如何平衡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等。

同时,新自然法学的理念也受到一些批评,例如,认为自然法的追求会导致对现实情况的忽视,和对法律变化的缺乏考虑等。

总之,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具有强烈思想性的法律流派,它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而实现公正、和谐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并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之间寻求平衡。

法学派

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作为法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纵观近代西方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针对自然法学的对立与较量中发展起来的。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历史法学派: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摘要】国际法作为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二者是紧密相连的。

自然国际法为实在国际法提供基本的指导,对其起着评价、指导和转化的作用。

而作为自然国际法的正义原则,更是国际法体系的核心范畴。

在国际关系中,实现国际正义是维持国际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

国际正义的价值应当成为指导实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的标准。

【关键词】自然法;国际法;国际正义在当今国际法领域内,自然法与实在法已然相互结合。

且国际法的本体也是由自然法与实在法两个方面构成的。

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纷繁复杂,单纯的自然法学或者单纯的实在法学都无法解决一些国际难题。

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国际法只是自然法或者国际法只是实在法。

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已经是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一、自然法的探究(一)西方自然法传统探究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

在当时,自然法被定义为“理性”,自然法实质就是理性法。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末世希腊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学派的创始人芝诺的学说指出”其中心意旨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理性来解释;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理性来证实”。

而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承接了古希腊自然法“理性”思想的学说,并且将其与神法等同起来,使得理性和信仰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从而使自然法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笔者认为,自然法和基督教的结合,虽然在当时的目的是让自然法为天主教的政治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人类自然理性到宗教信仰的一种回归。

而格劳秀斯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本性,而具有一种道德上可鄙的或必然的品质,因而这种行为也就为自然的创始者,即上帝所禁止或命令。

”在他的论述中,国际法是由渊源于神意的自然法和渊源于人意的万民法所构成的。

但自然法仍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服从万国法的义务仍然是来自于自然法。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谈自然法学的价值取向的现实意义

谈自然法学的价值取向的现实意义

谈⾃然法学的价值取向的现实意义卢愿光前⾔:⾃然法学在西⽅法律发展过程中产⽣了深刻的影响,⾄今仍深⼊⼈⼼,⾃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前⾔: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法、司法、社会治理等⽅⾯应借鉴⾃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深远意义。

⼀、⾃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然法是西⽅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18世纪时,⾃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个⾼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每次社会⼤变⾰时期,⾃然法学总是作为⼀⾯旗帜,主导着西⽅社会法律发展的⼤⽅向。

⾃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法律发展过程中产⽣了深刻的影响。

⾃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其⼀、关于法的本质⽅⾯。

⾃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种客观规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然、事物以及⼈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致,⾃然法是⼈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标,即⼈性、理性、正义、⾃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然法学强调⼈的⾃由、平等⾃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从自然法学的产生开始强调和谐的秩序、人的理性以及平等原则,到古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的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自然理性直至中世纪后的自然法学派完成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和着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关于理性的理论是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是人的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的是非标准从而论证出自然法绝对有效,不证自明而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比如宗教、社会以及国家制度。

自然法学派从理性衍生出的核心观点即自然权利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而非政治权威、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但必须被他们承认并宣告——平等、自由、财产、安全。

社会或其他个人都没有剥夺财产及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核心观点的态度则体现在其他的理论构建中,第一个即社会契约观: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它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平等,所以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也就是公民的人身、财富、尊严的自然权利。

法律,则是基于协商而制定的契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强制行使权力,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的。

进一步,也就是说,当政府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对他进行革命也是正当的,因为人民始终保留着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随时可以收回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服从。

第二个是分权制衡的理论:因为权利生而有之又要为保护权利而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导致权力让渡之后必须得到正当的利用。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大致不同理论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战争与和平之类的与涉外相关的权利)第三个就是恶法非法,恶法非法的观点与实证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然法的法律是具有价值性和道德性的,对于法律有价值和道德善的要求。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初探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初探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3 作者简介 : 王彬彬 , 女, 中共本溪市委党校讲师 。主要研究社会政治哲学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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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 士 多德接 受 了柏拉 图关于 正义 理论 的思想 。 在此基 础 上 , 他 又 将正 义 区分为 自然 正义 和法 律 正义 , 自然 正 义 由人类 的 自然 本性 产 生 , 是法 律 正义 内在 的衡 量 标 准 。依 照 亚 里士 多 德 的正 义 标准 , 法律 由立法 者 ( 国家) 制定, 人 们按 照法 律 的要 求来判 断 事物 的合法 性 。所 以, 只 有 国家 的全体 成 员都 按 照法 律来 规 定 自己的行 为 , 正义 才 能实现 。 个 人 对法 律 的遵 守就 是对他 人 的善 。 虽 然没 有具 体 的善 行, 但 是遵 守 法律 的个 人 不会 做 出妨 碍他 人 的事 情 , 一 定程 度上 为他 人 提供 了较好 的生 存环 境 , 可 以 使 得他 人在 无 妨碍 的条件 下依 据 法律 做好 自身 的事 情 , 这 就 是一 种对他 人 的整 体 的善 。 亚里 士 多德还
和影响。
【 关 键 词】 自然 法 ; 理性 ; 价值 ; 正 义
自然 法 学 派是 一 个 以强 调 自然 法 为特 征 的学 派 。一种 法律 能够 独 立 于立 法 者 意志 之 外 , 以公 正 客观 的立场 去批 判 性地 评价 法 律或 政 治 结构 。 这 种评 价 的权 利 , 实质 上 就 是 自然 法 的权 利 。 这 种评 价 的标 准 , 是 由人 的 自然本 性 、 社 会 的 自然 本 性演 绎 出的 自然 法 则 , 它 为作 为 整体 而 言 的人 类 的行 为标 准提 供 了恰 当 的准 则— — 正义 。也 就 是 说 , 人 生 于 自然 , 自然 给 人权 利 。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实用主义”方法论。

在现代,这种思想在16世纪又经历了一次复兴,并在18、19世纪更进一步发展。

而新自
然法学则在20世纪初逐渐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新自然法学在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发展
新自然法学通过吸收传统自然法观念相应的理论资源和认识成果,结合现代哲学和科
学知识,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思想和法学理论。

新自然法学坚持依循理性和自由思考的逻辑,通过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解决道德和法律问题,同时支持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等概念,反对强权和独裁。

新自然法学的主张与传统法学有一定差别,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规定和控制,而新自
然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本质和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正义是新自然法学关注的焦点,其
探讨的正义不仅限于法律和制度层面,更强调人类普遍存在的自然权利和自由。

新自然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新自然法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了重要的贡献。

在理论方面,它推崇的自然法和正
义观念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法和人权法领域,促进了人权保障和人类普遍福利的实现。

而在实践层面,新自然法学的理论对于法律制定和思维模式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

它鼓励人们在决策和制定法律政策时考虑自然法和正义等因素,而非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
本身。

这种贯穿法律实践和思想的变革,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新自然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在哲学和法学领域的广泛传播和应用,为人类社会的
进步和文明发展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它的影响仍将继续扩大,为人类的未来发展铺平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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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

“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

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

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

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

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

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

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

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
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

所谓的交换的正义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既适合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

他对正义的分类对后世的罗尔斯、菲尼斯关于正义的分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正义的探求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

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

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与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

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正义与神学挂钩,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一层“神学”的面纱,上帝成为“永恒正义”的化身,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不得与最高的正义—上帝相冲突。

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

”“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

”然而,此时的正义却蒙上了一层宗教的面纱,这里的正义是由“上帝”掌握的,是来自“天堂”的正义强加在世俗世界里的,而不是世俗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是神权教会维护
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实质是为神权压制王权提供法律依据。

三、古典自然法学对“正义”的探索古典自然法学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顶峰时期,是指十七到十九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产物。

这一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需要自由的发展资本主义,强烈要求摆脱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及宗教神权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束缚。

同时,这一时期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欧洲中世纪抬高神、贬低人的做法受到高举“天赋人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猛烈攻击。

在这一时期,自由与平等成为最响亮的口号。

其中,尤其是自由被古典自然法学家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正义”,“自由即是正义”。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力鼓吹人的理性与自由,并针对自由与法律以及如何保障自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洛克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论述相当精彩“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他人的意志成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成任何法律的约束”。

所以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为和财产的自由”。

洛克还进一步指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自由,正确地分析了自由与法律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如何从国家政治制度上保护个人自由的问题,他认为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
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败,孟德斯鸠在自由理论的体系上,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其三权分立的构想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得到实践,这种体制对保障公民权利,推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现代自然法学对“正义”的探索现代自然法学又称为新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尤其产生的特殊背景。

二战期间,法西斯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和破坏是对十九世纪以来在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实证分析主义法学关于“恶法亦法”观点的严重挑战,尤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割裂开来,主张法学的理论研究的是“实际是这样的法”,而不是研究“应该是这样的法”的观点的严重挑战。

如果说自然法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将正义的天平倾向了自由,那么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现代自然法学家们已经开始主张将正义的理论倾向公平的一端,罗尔斯关于“公平的正义”的论述,德沃金以“平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就是这一趋向的典型。

罗尔斯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的美德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因此,他所探讨的正义主要是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重点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

通过罗尔斯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均等自由原则还是差别原则都是从实现公平与平等的角度出发的,处处都折射出平等的耀眼光环。

德沃金更是旗帜鲜明地将“平等”作为其理论的基础,提出以“平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

他以“平等”作为理论的出发点,他这种自由主义定义为“自由主义是一种
使得正义的内容独立于任何有关人类美德和优点的观点和理论”,也就是说,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就必须不仅不以地位、财产来划分等级,也不能以社会公认的美德标准来区分高下。

德沃金认为较之“自由”而言,“平等”是更根本的价值追求。

德沃金所捍卫的自由主义旗帜上,“自由”已经褪去了它在十九世纪曾经闪耀过的炫目光辉,由“平等”取而代之,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

德沃金认为单纯地强调“自由”,为自由而自由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当把个人享有的自由视为实现平等所必需的条件,捍卫平等的必要手段,平等是我们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因而“平等是自由主义的原动力,捍卫自由主义是捍卫平等”。

自然法以其浪漫而又深邃和开阔的情怀,吸引着人们遵循它从而去追寻永恒的正义。

因此可以说,正义是永恒的,但正义的内容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寻也将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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