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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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对外收取任何费用,私设小金库,如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经纪律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理。要保证医院的全部收入都统一纳入核算体系,不得另设账目管理。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和医疗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不准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保证医院收入的合法性。
第三条各种收入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销号,要严格登记、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为方便病人或特殊情况需领用各种收据,要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科要定期检查、结算、销号,收回的各种款项,要及时入账。
第四条门诊、住院当日发生的收入,原则上应予当天收入当天结算。要及时填报日报,送财务科由专人复核,发现差错,及时纠正。现金和银行票证要及时送交财务科或解交银行。
第五条住院病人收费通知单,应按统一的格式,标明各项医疗收费项目、价格,全面反映病员的医疗内容和收费情况。财务科物价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医疗收费情况,加强医疗收费的管理。
第六条涉外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境外人员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标准中未列的项目,可参照同类项目收费。药品、材
料按国内标准收费。
第七条病员使用一次性材料,应写明一次性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按实际进价和规定的比率计算,不得随意定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