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院申请增加重症科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
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ICU新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第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第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卫医发新编第号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其他04.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其他05.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06.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期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其他07.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其他08.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09.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儿童康复专业其他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其他12.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预防保健专业其他13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其他14.医疗美容科15.精神科精神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药物依赖专业精神康复专业社区防治专业临床心理专业司法精神专业其他16.传染科肠道传染病专业呼吸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蠕虫病专业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康复医学科22.运动医学科23.职业病科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24.临终关怀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27.疼痛科(卫医发〔2007〕227号)28.重症医学科(卫医政发〔2009〕9号)30.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线诊断专业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其他50.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急诊科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其他51.民族医学科维吾尔医学藏医学蒙医学彝医学傣医学其他52.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涉及与引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第一章坚持医院公益性1.2.3.1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2004.1.16)《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6]139号;2006.4.7)《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卫医政发[2011]55号;2011.6.15)(书)1.2.5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卫办药政发[2009]232号;2009.12.29)★1.3.1.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关于实施“万民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2005.4.20)《关于成立“万民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的通知(卫医发[2005]86号;2005.4.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2009.6.27;自2010.1.1起施行)★1.4.2.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6]16号;2006.1.6)《2008-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卫应急发[2009]40号;2009.4.27)《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2003.5.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2.3.2.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10)《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5)★2.6.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200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法》号;2001.6.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2004.4.21)《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40号;2004.4.28)《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2004.9.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66号;2004.10.19)《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6]393号;2006.9.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函[2010]42号;2010.3.4)★2.7.1.1 《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2008.3.25)《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24号;2012.2.17)《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2012.4.30)★2.7.1.2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惫见》(司发通[2010]5号;2010.1.8)《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5)《关于“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3号,2011.7.27)2.8.5 《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卫妇社发[2008]15号;2008.3.10)《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2009.5.20)第三章患者安全★3.1.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发[2008]28号;2008.5.12)《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3.3.3.1《手术安全核查表与手术风险评估表》(医协会发[2009]7号;2009.2.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办医政发[2010]41号;2010.3.17)《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改[2012]94号;2012.8.3)3.4.1.1《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12.1起实施)★3.6.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号;2009.12.14)《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2012. 6.26)★3.9.1.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发[2008]28号,2008.5.12)《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111号;2009.11.26)《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2011.1.1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2002.8.20)3.9.2.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发[2011]4号;2011.1.14印发;自2011.4.1起施行)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4.3.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4.3.5.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2012.8.3)★4.3.5.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2009.3.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18)《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2012.8.3)★4.5.7.4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巨[2011]148号;2011.12.24)★4.5.7.5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2011.12.24)4.5.8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4.6.5.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4.6.8.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4.6.8.3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 13)《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2009.10.1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3号;2011.7.29)★4.7.5.1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4.7.5.2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8.4.3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2009.6.10)★4.9.1.1.1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2009.1.19)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3号;2009.2.1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业务科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7号;2009.9.9)★4.9.1.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 ★4.9.2.1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4.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2004.12.1)4.10.2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2004.9.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66号;2004.10.1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2005年2月28日起施行)4.10.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4.10.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8.2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2005.12.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12)4.11.1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2009.3.16)4.11.3 《医院中医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2009.3.16)《医疗机构中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2009.5.5)4.15.1.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4.15.2.6《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4.15.2.8《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卫医政发[2010]62号;2010.4.20)4.15.2.10《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2010.2.22)4.15.3.6《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8号;2010.2.10)4.15.4.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卫生部令第69号;2009.8.18;自2009.9.21施行)★4.15.5.1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2005年卫生工作要点》(2005.1.24)关于《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网》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76号;2005.11.29)《“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5]39号;2005.7.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2008.3.2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18)《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29)《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37号;2013.5.6)★4.15.5.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 .2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2011.1.3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2010.2.10)★4.15.5.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5)《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卫医管发[2009]38号;2009.4.28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普通外科I类(清洁)切口手术围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09.11.2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2010.12.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人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4.15.5.4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2.14,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56号;2011.4.18)《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37号;2013.5.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5.8,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4.1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安[1999]401号;1999.11.25)《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0.12.13,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4.15.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6号;2003.5.9)《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2009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9]82号;2009.5.19)《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4.16.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2006.2.27)4.17.1《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2009.3.6)4.18.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卫通[2012]4号;2012.3.15印发,2012.8.1施行)★4.19.4.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1997.12.2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文件卫医发[1999]第6号;1999.1.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4.19.5.1《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2000.12.1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2003.10.15)《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67号,2006.4.25)★4.19.5.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办[2009]151号;2009.10.1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血站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2005.11.17)《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2000.6.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4.19.5.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办[2009]151号;2009.10.15)《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6.7)《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卫疾控发[2001]8号;2002.4.25)★4.20.3.2 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2001.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09.3.23)《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73号;2009.7.20)卫生部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09]10号;2009.4.13)《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20.5.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2004.8.22)《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2008.3.19)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号;2008.6.27)《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3.5)★4.20.5.2 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2004.8.19)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30号;2008.6.27)《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一2015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63号;2012.9.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5.25)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30号;2008.6.27)关于印发《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号;2011.1.17)关于印发《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一2015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63号;2012.9.25)《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4.20.7《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009发布)《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2012.4.5发布;2012.8.1施行)《医院消毒供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医院消毒供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4.20.8.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WS/T312—2009)4.2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1.24;自2006.3.1起实施)4.21.2.1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2011.8.12)《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32号;2010.3.12)《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自2010.1执行)(书)《血液透析室管理标准》(卫医政发[2010]35号;2010.3.23)4.22.3.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自2003.10.15施行)4.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自2009.2.28;自2009.6.1施行)《临床营养技术操作规范(2010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2011.10.1;人民军医出版社)《临床营养诊疗指南(2010版)(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编著;2011.10.1;人民军医出版社)《ICU营养指导意见(2006)(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临床诊疗指南—肠外肠内营养分册(2008版)(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中国糖尿病医学营养治疗指南(2010)(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营养医师专业委员会)《临床肠外肠内营养操作指南(2004)(中华外科学会临床营养支持学组)4.23.3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4.24.1 《医用氧仓安全管理规范》(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999.9.18)《医用氧气加压舱》(质检总局GB/T19284-2003;2003.9.11,,204.3.1实施)《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质检总局GB/T19284-2003;2003.9.11,,204.3.1实施)4.24.1.2《医用氧仓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卫医发[1996]34号;1996.8.5)《医用氧仓安全管理规范》(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999.9.18)4.25.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3.1施行)4.26.1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卫医发[2004]100号;2004.4.1)4.26.5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卫通[2006]16号;2007.4.1)4.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21号;2009.12.26)★4.27.5.2《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4.4,自2002年9月l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12]195号;2002.7.19,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2011.11.1)第五章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5.1.2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5.3.2.1《护士守则》(中华护理学会2008.5.12制订)《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0]13号;2010.1.22)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征求意见稿)》、《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的函(卫医政护便函[2010]4号;2010.1.11)《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10]44号;2010.5.12)《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2009.5.22)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2010.1.20)《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2011.4.22)《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卫医政发[2010]125号;2010.7.23)《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2010.9.14)《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108号;2010.12.22)《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3号;2011.3.2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2011.6.3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2011.12.31)《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24号;2012.2.17)《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1]47号;2012.4.19)★5 .3.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1997.6)《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2010.2.1)《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有关工作》(卫办医政发[2010]154号;2010.9.14)《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0]108号;2010.12.22)《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1]23号;2011.3.23)《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2011.6.30)《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卫医政发[2011]96号;2011.12.31)《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47号;2012.4.19)5.3.1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24号;2010.2.22)5.5.1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09]90号;2009.9.18)5.5.1.3《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医政发[2010]41号;2010.3.17)5.5.1.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8号令;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16)5.5.2《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卫通[2009]10号;2009.4.13)5.5.3《新生儿病房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23号;2009.12.25)第六章医院管理★6.1.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2.26)《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2008.7.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号;2009.3.16)★6.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号,1998.6.26,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6.2.1.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路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2006.4.21)《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2006.10.2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路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卫规财发[2006]471号;2006.12.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8.5.13)《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2009.12.25)《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2008.6.3)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2010 .2.11)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2010.10.19)《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院务公开考核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39号;2011.5.11)6.4.3.3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2001.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自1995.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自2000.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1994.3.22;自1995.1.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2006.2.28;自2006.6.1起施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1998.11.17)《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2010.12.28)6.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21号;1999.8.30;自2000.1.1起施行)6.7.1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2007.12.7)《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0.3.24)★6.8.2.1《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211号;2009.11.2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64号;2011.5.3)★6.8.7.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12.16)卫生部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2.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06]16号;2006.1.6)《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卫办发[2008]20号;2008.3.25)《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6.9.1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0.3.24)6.9.3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2004.12.31)★6.9.6.2《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2005.3.17)《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卫医发[2008]27号;2005.5.13)《2008年--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卫医政发[2008]64号;2008.12.4)《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2011.3.2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7号;2012.5.21)6.10.1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2006.6.3;自2010.8.1施行)。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 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 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 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 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04.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烧伤科专业04.08整形外科专业04.09其他30. 医学检验科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2009完整版(20200705094053)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关于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 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
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重症医学科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重症医学科的指导和检查;对重症医学医院应加强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持患者转入转出重症医学科的通道畅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重症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重症医学科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
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 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3:1 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还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9〕第号文精选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
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P02-P12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P13-P14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227号)P15-P16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P17-P19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5号)P20-P21(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02.全科医疗科03.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 血液内科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 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4.01美容外科14.02美容牙科14.03美容皮肤科14.04美容中医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27.疼痛科28.重症医学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其他31.病理科32.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52. 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样目的标准。
C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发文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 2009.01.19生效日期: 2009.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
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
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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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2.25
•【字号】内卫医字[2009]112号
•【施行日期】200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重症医学管理,加强重症医学学科建设,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全区已设置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在4月底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完成“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重新登记工作。
各盟市卫生局要在5月底前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完成对符合通知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重新核定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和新增“重症医学科”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自治区卫生厅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5、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6、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7、拟变更或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材料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