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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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管理细则

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管理细则

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管理细则(使用单位)为保障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此管理细则,内容如下:一、单位申领和使用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应遵守《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加强深圳市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管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216号)的规定(以下简称216号文),对PSAM卡进行登记、日常维护、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

二、 PSAM卡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1.本单位PSAM卡的第一责任人为部门岗位(请填写具体岗位);2.本单位PSAM卡负责人为部门岗位(请填写具体岗位);3.相关负责人如有调整工作或离职等职位变动情况时,需重新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备案。

三、对于单位使用PSAM卡的位置发生变化:1.如PSAM卡使用位置发生变更(离开原备案楼宇),则按照216号文要求填写《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变更表》(详见附件1),报信息中心审批;2.如PSAM卡使用单位因撤销等各种原因无需继续使用PSAM卡时,应按216号文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如所属上级医院需调剂使用原撤销定点医疗机构的PSAM卡时,需填写《社会保障PSAM卡使用变更表》(详见附件1),报信息中心审批。

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使用单位社会保障PSAM卡申请表(使用单位)现需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

其中,用于用途张;用于用途张;用于用途张;总计张。

使用单位名称(盖章):医疗机构编码: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PSAM卡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填写备注:1.如PSAM用于医保刷卡结算的请在用途栏填写“医保结算”。

2.医疗机构编码限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填写,其它单位可不填。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京人社农工发〔2018〕7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农工发〔2018〕7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开发〔2017〕10号)和人社部印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8〕14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2018年作为扶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开展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现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助力对口帮扶地区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完善对接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责任担当,坚持首善标准、发挥首都优势、发扬首创精神,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重点局属有关单位及各区人力社保局要紧紧围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务协作、人事人才支持等人社领域扶贫工作任务,聚焦工作中存在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工作作风不扎实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社保卡变身“一卡通”值得期待

社保卡变身“一卡通”值得期待

社保卡变身“一卡通”值得期待作者:张淳艺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1年第06期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

出行需要交通卡、看病需要就诊卡、逛公园需要公园年卡……日常生活中,市民经常用到的各类民生卡五花八门,不仅携带和使用很不方便,还容易搞混密码。

同时,有关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发卡,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一些低频民生事项,哪怕只用到一两次,也要专门办卡。

和商业银行集中清理“沉睡卡”一樣,民生领域的重复办卡、低效利用问题也亟待优化整合。

2014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社会保障卡集成应用力度,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目前使用的第三代社保卡加载了“非接触”功能,大大方便持卡人用卡,拓展应用场景。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也为社保卡对接更多社会服务渠道提供了可能。

北京社保卡拟变身民生一卡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对于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打造便捷优质的民生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依托社保卡整合各类公共服务后,百姓带一堆卡出门的尴尬和不便有望避免,可以享受“一卡在手,生活无忧”的惬意。

此外,社保卡整合的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单独发卡,可以有效避免多头管理,资源浪费。

社保卡“一卡通用”带来的变化,不只有形式上的多卡合一,更有数据上的深度融合。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统一权益信息共享应用平台作为全市大数据平台组成部分,实现与本市政务服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公民信用信息系统、健康信息系统、人口管理系统以及有关用卡业务系统等涉及本市民生领域权益数据的共享。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是社会保障卡的密钥载体,是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保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为加强PSAM卡管理,防止社会保障卡内信息被伪造、篡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及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PSAM卡为精密电子设备,日常使用时内嵌、封闭于读卡机具内部的卡槽当中,应避免猛烈撞击、高温、高空跌落及浸水等有可能造成PSAM卡的损坏行为。

第三条PSAM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密钥管理单位,负责PSAM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PSAM卡使用单位(特指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防止PSAM卡丢失和非法使用。

第五条使用单位在申领PSAM卡时,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表1),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定点医疗机构PSAM卡和PIN码输入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定点医疗机构PSAM卡和PIN码输入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定点医疗机构PSAM卡和PIN码输入设备使用说明目录第一部分PSAM卡 (2)一、PSAM卡的安装及使用 (2)1、PSAM卡简介 (2)2、PSAM卡的安装 (2)二、PSAM卡管理及业务办理 (3)1、信息查询 (3)1.1、查询内容 (3)1.2、查询方式及办理流程 (3)2、PSAM卡丢失 (4)3、PSAM卡补办 (5)4、PSAM卡损坏更换 (5)5、新增PSAM卡 (6)6、退还PSAM卡 (6)7、注意事项 (6)第二部分PIN码输入设备 (7)一、PIN码输入设备的安装及使用 (7)1、PIN码输入设备的安装 (7)2、PIN码输入设备的使用 (8)二、PIN码输入设备管理及业务办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信息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网上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服务热线.................................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丢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补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损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新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退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技术支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京政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与数据安全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首都社会治理现代化,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身份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照片、社会保障号码等基本信息和相关权益信息。

第五条本市鼓励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民生一卡通”服务,逐步扩展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财政补贴、金融服务、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市政务服务、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领域内依托社会保障卡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撑和保障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

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境外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4.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京民计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计发〔2017〕90号各区民政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委、旅游委、卫生计生委、文化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市属公园:现将《“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2017年3月1日“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首都民政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北京通-民政一卡通”是由北京市民政局监制,面向符合条件的民政对象制发,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为核心,集社会优待、医疗报销、市政交通、金融借记等功能于一体的IC卡,简称“民政一卡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放对象】“民政一卡通”的发放对象为,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军休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民政部门代管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等享受政策性津贴、补贴、救助或优待的民政对象。

区民政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市民政局申请进一步拓展“民政一卡通”适用对象范围。

第五条【卡片类型】根据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民政优待卡”和“民政普通卡”。

“民政优待卡”面向京籍残疾军人、京籍伤残人民警察、京籍军队离休干部、京籍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民政普通卡”面向不享受免费公交、公园、地铁等社会优待政策的北京市民政对象发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8]9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8.05.10【实施日期】2018.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9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要求,为规范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3.北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5月10日附件1:北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和本市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拖欠工资“黑名单”按照查处、告知、决定、公示、报送、惩戒、移出、更新等程序开展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 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6.30•【文号】人社厅发〔2015〕110 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1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我部将开展首次备案工作,首次备案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之后每两年备案一次。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当地采购流程,在已备案厂商范围内组织采购社会保障PSAM卡空白卡。

联系人:魏丽丽、李晨星电话:(010)84202260(兼传真)、84201260邮箱:*************.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5年6月30日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为加强对社会保障PSAM卡(以下简称PSAM卡)的管理,规范PSAM卡空白卡的销售,保证社会保障卡密钥载体的产品规范性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SAM卡空白卡销售厂商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备案。

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2.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3.近两年内实际供货CPU卡或CPU卡芯片;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能够保证PSAM卡空白卡的产品规范性、质量安全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京劳社保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及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现将《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2、《委托代办协议书》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一、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受经办机构委托,代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的存档机构,称为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

三、本规定所称存档机构是指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开办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以及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职能的中介机构。

四、存档机构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须向所在区县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经办机构批准,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存档机构签定《委托代办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办协议书》”),存档机构方可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开展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存档机构,应在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委托代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代办资格,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是指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

京社保发【2009】60号

京社保发【2009】60号

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规定,现就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在《社保卡》发放范围:(一)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的社会化退休人员、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无业居民与老年人;(四)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学生儿童。

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按照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暂不在《社保卡》发放范围。

三、根据本市《社保卡》门(急)诊就医实时结算工程的实施进度,社会保障卡集成服务商(即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卡服务商)按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将制作完成的《社保卡》送达到相关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四、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区县社保中心,对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参保单位,可由卡服务商直接将《社保卡》送达到参保单位,送达前区县社保中心应通知参保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符合制卡条件的人数在60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通知其限时到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

届时,参保单位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信中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五、考虑到集中发放《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区县社保中心应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场地妥善存放与保管《社保卡》,同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做好《社保卡》的集中发放工作。

六、无论是将《社保卡》直接送达到参保单位,还是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发放单位与领取单位均应严格履行《社保卡》的交接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8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PSAM卡管理,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密钥管理单位设立卡安全服务网点,为使用单位提供PSAM卡安全服务。

第三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SAM卡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是指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PSAM卡的保管、管理、安装、更换及业务办理等。

第四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变更使用位置,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实际工作及系统建设情况,将不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领的多于实际业务办理窗口的PSAM卡称为“备用PSAM 卡”,当出现PSAM卡丢失、损坏时可启用备用PSAM卡。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和服务热线查询PSAM卡丢失、更换、新增业务办理流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2
【实施日期】2009.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09]1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持卡人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便于社会保障卡的运行维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卡应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持卡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或中断参保缴费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交费时均须出示社会保障卡。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2010-04-19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人社保发〔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7〕20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做好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参保登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人社保〔2017〕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13日关于做好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登记调查的通知为推动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7〕161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本市户籍人员中未参保人员入户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户调查对象及内容全民参保调查登记的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中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内容包括调查登记对象的基本信息、就业状态、社会保险参保现状等信息。

具体内容见《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表》(附件1 )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一)入户调查登记的方式。

一是调查人员持《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表》,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采集相关信息;二是属于入户调查范围的人员,也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主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全民参保登记表》;三是身在外地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采取电话或短信方式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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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8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密钥安全管理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200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的管理,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PSAM卡管理,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密钥管理单位设立卡安全服务网点,为使用单位提供PSAM卡安全服务。

第三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SAM卡使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是指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PSAM卡的保管、管理、安装、更换及业务办理等。

第四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PSAM卡在使用过程中,变更使用位置,需办理变更手续”,根据实际工作及系统建设情况,将不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领的多于实际业务办理窗口的PSAM卡称为“备用PSAM卡”,当出现PSAM卡丢失、损坏时可启用备用PSAM卡。

第六条使用单位申领的PSAM卡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可通过网上服务和服务热线查询PSAM卡丢失、更换、新增业务办理流程。

第八条 PSAM卡丢失后的办理流程:
(一)立即启用备用PSAM卡。

(二)将签字盖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注销表》(表2)一式2份递交至卡安全服务网点办理正式的注销手续。

(三)卡安全服务网点受理后将PSAM卡状态设为注销状态。

第九条因增加窗口或因丢失进行补办PSAM卡的办理流程:
(一)使用单位到卡安全服务网点递交一式2份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表1)
(二)补办PSAM卡单位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卡安全服务网点还需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系统查询协议状态。

使用单位协议处于有效状态的,可申领PSAM卡;协议处于无效状态的,将不予申领。

(三)使用单位需支付相关费用自行购买。

第十条使用单位发现PSAM卡故障时的办理流程:
(一)PSAM卡的故障排查参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PSAM卡和PIN码输入设备使用手册》。

(二)携带损坏的PSAM卡和一式2份签字盖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
表》(表1)和《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系统PSAM卡注销表》(表2)到卡安全服务网点。

(三)卡安全服务网点检测PSAM卡,若确认PSAM卡损坏,登记相关信息,注销损坏的PSAM卡,将新的PSAM卡发放给使用单位。

(四)质保期外的PSAM卡进行更换时,使用单位需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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