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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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兼职辅导员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生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兼职辅导员的考勤管理规范,强化工作时间内的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兼职辅导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部门、校区聘用的兼职辅导员。

三、工作时间1.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

2.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3. 特殊工作时间: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兼职辅导员需参与的特殊活动、会议、培训等,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在学院、部门或校区安排。

4.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所在学院、部门或校区提前通知兼职辅导员,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兼职辅导员需按照规定实行每日签到制度,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考勤设备进行签到。

签到是确认兼职辅导员出勤状态的重要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30至9:00,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30至18:00。

(3)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时间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或校区申请,并经批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需在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进行补签,并注明外出事由。

(2)补签需由所在学院、部门或校区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应的出差或外出公干证明。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部门或校区说明情况,并申请补签。

(2)每月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2次,超出次数的按旷工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学院、部门或校区负责本单位的兼职辅导员考勤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数据的收集和汇总。

(2)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兼职辅导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xx]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委发[20xx]20号)和《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党委发[20xx]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针,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干部,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教师和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学院(系)、学园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待遇。

兼职辅导员一般应根据学院(系)、学园的安排,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若干项:(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五)协助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

参与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六)协助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定工作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

培训机构兼职老师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兼职老师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兼职老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兼职老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培训机构担任兼职教师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老师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教学形象,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兼职老师应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教学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积极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兼职老师要遵循教育规律,慎重安排和认真备课,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第六条兼职老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课堂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兼职老师的招聘和管理第七条兼职老师的招聘由培训机构负责,经过合同签订后方可担任教学任务。

第八条兼职老师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教学经历,不得有虚假资料。

第九条兼职老师应当接受学校的业绩考核,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工作。

第十条兼职老师应当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教研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兼职老师的教学行为第十一条兼职老师应当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不得违反学校教学规定。

第十二条兼职老师应当尊重学生,注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和沟通,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三条兼职老师应当积极关心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沟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兼职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传授非法、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散布错误信息。

第四章兼职老师的待遇和奖惩第十五条兼职老师的待遇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兼职老师因教学业绩突出,可以获得学校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兼职老师如果在教学中存在不认真、违反教学规定等不良行为,学校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终止聘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培训机构所有。

第十九条兼职老师在执行本规章制度时如有疑义,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经过以上规章制度的规范,相信能够更好地管理机构的兼职老师,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学服务。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

兼职教育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兼职教育工作者,旨在规范兼职教育工作者与教育机构或学校之间的关系,维护双方利益。

第二章兼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1. 兼职教育工作者享有与全职教育工作者相同的发言权和表达权利。

2. 兼职教育工作者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或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资源。

3. 兼职教育工作者有权利要求教育机构或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第二节义务1.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2.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育机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教育机构或学校的教育方针。

3. 兼职教育工作者应当保护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利益,不得透露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机密信息。

第三章教育机构或学校的义务第一节义务1.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向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详细的工作内容和合同要求。

2.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按时支付兼职教育工作者的工资。

第二节福利1.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员工福利,如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2.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教学设备。

3. 教育机构或学校应当为兼职教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第四章违约和纠纷处理第一节违约责任兼职教育工作者在未经教育机构或学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或未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纠纷处理双方出现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兼职辅导员,是指从我校保送研究生中选拔的优秀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专职从事2年辅导员工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同时兼职从事2年辅导员工作的学生工作干部。

其他学生兼职辅导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一经聘任即视为学校编制外聘任人员,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为其发放临时工作证。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在个人自愿申请和院(系、部)初步考核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面试考核录用。

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经面试考核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还须通过院(系、部)硕士研究生入学面试方可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下学年度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中产生,或者从当学年度参加统考并已经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被推荐的兼职辅导员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1.从应届毕业生中推荐的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中共党员,本科阶段前三年专业年级综合测评名次均在前5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必修课程重修或补考门数最多一门且重修或补考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曾经担任过学校或者院(系、部)学生会或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或者担任过校级优秀社团第一负责人一年(含)以上;或担任过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学生班班长、团支部书记一年(含)上,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力度,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学工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专职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2、协助专职辅导员做好学生宿舍工作,维护宿舍区安全稳定;
3、深入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和专职辅导员做好学生舆情研判工作;
4、协助专职辅导员开展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和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5、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
6、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学院学工办对照工作职责及“兼职辅导员工作手册”的工作记录情况考核本学院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完成情况,根据兼职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创新等方面,每月2号前将“农业大学兼职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评议表”及“兼职辅导员工作手册”集中上报学工部教育管理科。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学工部最终将进行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农业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学生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专职辅导员储备的后备力量,学校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思路,切实配齐建强我校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岗位,其岗位职责、工作要求、选聘配备、培养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执行。

各学院要结合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学业任务和专业背景,科学合理地分配安排相关工作。

第三章选聘配备第五条选聘资格(一)已获得我校研究生录取资格的本科生(本校)或在读全日制研究生(非毕业班)。

(二)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学生工作,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敬业奉献、责任感强,在师生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管理、团结协作和调查研究能力,能够处理好专业学习和学生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选聘程序(一)发布信息。

辅导员配备缺编学院向党委学工部申报兼职辅导员岗位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由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根据本办法和学校辅导员队伍现状核定需求数量,并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审核。

学生根据招聘条件填写《报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和党委学工部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面试环节。

(三)面试选拔。

由党委学工部牵头,成立以党委研工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和选聘学院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竞聘面试工作小组,组织开展面试选拔工作,择优选聘。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随着教育的发展,一些学校逐渐引入了兼职辅导员这一新职业。

兼职辅导员在校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学生的托付人,也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导者。

然而,由于兼职辅导员的地位和身份相对模糊,一些学校出现了管理混乱的情况。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规定显得刻不容缓。

一、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学校应明确兼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生发展计划的制定、开展学生心理辅导等。

此外,学校还应设立一定岗位升迁制度,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兼职辅导员提升自我水平。

二、制定兼职辅导员的资格条件为保证兼职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学校应设定一定的资格条件。

例如,要求兼职辅导员拥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心理辅导经验,并通过相关考核。

三、加强兼职辅导员的培训与交流学校应该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兼职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辅导能力。

此外,学校还可以组织兼职辅导员参加行业内的交流会议,让他们与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可以设立专门的兼职辅导员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与沟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兼职辅导员应提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困惑,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六、建立兼职辅导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制度,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七、保障兼职辅导员的权益与福利兼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他们的权益与福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学校应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政策,确保他们有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八、加强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学校应促进兼职辅导员与专职辅导员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九、建立学校与社会资源对接平台学校可以利用各类资源平台,与社会资源进行对接,为兼职辅导员提供更多的学习与发展机会,成为他们提升自我能力的重要渠道。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学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概述学校兼职辅导员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心理支持和学业指导,还能帮助学校管理学生行为和培养优秀的学习习惯。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学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与规范。

符合学校发展需求的招聘首先,学校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兼职辅导员招聘标准。

通过项目经历、心理学和教育学相关专业背景的综合评估,选出合适的人才。

同时,在校内建立高效的招聘渠道,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兼职辅导员团队。

规范的培训计划第二,规范的培训计划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内容,包括心理咨询技巧、沟通技巧、学业辅导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辅导员的专业能力。

同时,建立定期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帮助辅导员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明确的职责和权责第三,明确的职责和权责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基础。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明确辅导员在心理咨询、学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避免工作范围不清晰的问题。

同时,明确权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辅导员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第四,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设置年度、学期等定期评估,通过量化和定性指标,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例如,可以从学生满意度、学业成绩提高情况、心理咨询效果等方面评估辅导员的工作质量,并及时提供指导和反馈。

兼职辅导员与学校的合作第五,兼职辅导员与学校的合作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建立起与辅导员的合作机制,密切沟通和协调。

例如,可以定期组织辅导员座谈会,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解决。

同时,学校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为辅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教育资源。

学生个性化辅导模式第六,学生个性化辅导模式是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的要求之一。

学校应尊重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AA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AA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AA科技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建设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基础,兼职辅导员是辅导员队伍的组成部分。

为此,在保持一定数量专职辅导员的基础上,选拔一批兼职辅导员,组建一支结构合理、思想进步、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将对做好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为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管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我校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一、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1、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中共党员优先聘任。

2、思想品德高尚。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3、工作作风优良。

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4、管理能力较强。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群众工作、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身体健康,有充沛的工作精力,愿意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落实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通过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关心时事,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对学生进行公民道德和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四有”新人;以全面发展为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抓好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4、认真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就业指导、毕业教育、毕业生离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年鉴定、评优推荐、学生奖、贷、助、补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5、做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指导班组、宿舍开展各项活动。

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和《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X 大校办〔20XX〕4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改善辅导员队伍构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任工作,并可在职权范围内授权职能部门及学院承担部分组织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一)兼职辅导员应在工作学院(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等同专职辅导员,具体内容参见《XXXX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聘任及管理
(一)兼职辅导员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工作部按照学校规定比例为学院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兼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且为热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含少数民族内派管理或者挂职教师)、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获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本科或研究生阶段还须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辅导员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医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职责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职责范围:(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关心学生的情感需求,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医院安全和稳定。

(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开展工作,认真抓好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每个月底给实习学生进行一次总结和讲评。

(六)做好兼职辅导员工作日记,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条件和聘任第四条兼职辅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一)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第五条聘任程序:个人申报,科教部审核聘任。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六条兼职辅导员聘期1年,由科教部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医院评议结合”的方式。

…..第五章兼职辅导员的待遇第八条兼职辅导员在岗期间,医院按每月元的标准发放工作津贴。

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离退休教职员工中选聘担任辅导员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具体工作安排由学院规定。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按照不低于生师比100:1核定工作量,工作要求与职责参照《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执行,具体由学院规定。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一)具备《西南交通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规定的辅导员选聘基本条件(不作学历要求);(二)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且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1-2年);(四)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学有余力且征得导师同意,办理成都市大学生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离退休教职员工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当具有学生工作相关经历。

第四章选聘程序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学院具体组织选聘,原则上在每年5-6月份集中进行;学院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时段选聘兼职辅导员的,应当事先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负责核定、下达学院兼职辅导员指标(学校负责薪酬发放部分)。

核定标准:按照学院一线专职辅导员、免研辅导员到岗比例与应配专职辅导员岗位数90%的差额部分计算,且差额部分必须满足兼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生师比不低于100:1)要求。

学院自行负责薪酬发放部分兼职辅导员指标,由学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核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一)学院成立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小组组长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二)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指标和自行核定指标发布选聘信息;(三)符合任职条件且有意应聘的人员,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提交至相关学院;(四)学院组织开展选聘工作,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专职辅导员配备比例的基础上,择优选任部分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双重领导,学院负责对兼职辅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一)系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具有担任过学生干部或辅导员助理的经历,或具有在学校机关助勤的经历。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学有余力,能够处理好攻读学位与兼职工作的关系;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四)已征得导师的同意;原则上能够完整履职一个任期(2学年)。

(五)须办理成都市大学生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

第三章选任程序第五条兼职辅导员选任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原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选任。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首任期原则上为2学年;首任期结束后,通过双向选择可再续任1〜2学年。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选任程序(一)每年6〜9月,学校根据辅导员配备比例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各学院选任名额,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符合任职条件并有意参选的在读研究生,填写《XX 大学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申请表》,并提交至相关设岗学院。

(三)设岗学院根据选任名额组织选任工作,并将拟任人员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确定选任人员名单。

入选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本人学籍所在学院担任兼职辅导员。

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xx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xxxx大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xxxx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切实做好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既是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内在迫切需要,也是学校贯彻落实中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的重要举措。

学校创造条件,搭建平台,积极鼓励青年教师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由学院聘用,学校批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

学院在学工部的指导下,负责兼职辅导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教师专业优势,协助专职辅导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所带班级学生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专业方向。

(二)开展班级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指导学生制定学业规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

(三)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答学习上的疑难问题,重点关注后进学生学习问题。

(四)指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或者自主进行学术科研活动,定期召开研讨会,交流心得,交换意见,为学生营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向学生介绍专业研究方法,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学习深造、就业、创业的参谋。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三条原则:兼职辅导员管理应坚持以教育为中心,服务学生为宗旨,以激励和引导学生成长为目标。

第四条遵守规范:兼职辅导员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管理体系:兼职辅导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背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核程序:兼职辅导员任职资格、评定考核等事项均需经过学校严格审核程序,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补充。

第二章兼职辅导员的选拔第九条选拔条件: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条选拔程序:学校设立专门的选拔委员会,负责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评定工作,经过资料筛选、面试测试等环节,最终确定合格人员。

第十一条选拔公示:经过选拔的兼职辅导员名单将在学校官方网站或相关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兼职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权利:兼职辅导员享有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权利,拥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义务:兼职辅导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十四条保密:兼职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应保守学校相关机密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学校利益。

第四章兼职辅导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岗位培训:学校将定期组织对兼职辅导员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工作考核:对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绩效将进行定期考核,评定优秀者,激励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协作交流:学校将定期组织兼职辅导员进行交流和合作,互相学习提高,共同促进辅导工作的发展。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

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为做好我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和健全我系大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制度,使兼职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兼职辅导员例会制度按照学院规定,系部应每周召开辅导员例会。

本院兼职辅导员例会规定时间为每周星期天上午10:30举行。

会议主要内容为:传达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会精神;总结近期工作;讨论分析学生教育管理重要议题;布置近期工作。

会前每人都要有准备、要有详细的工作记录,及时记录主管领导布置的工作。

二、兼职辅导员召开主题班会制度兼职辅导员应间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学期主题班会不得少于8次,每次时间45分钟。

主题班会内容由系统一安排,主题班会时间和形式由兼职辅导员安根据各班情况自行安排。

兼职辅导员应认真做好主题班会的准备工作,撰写实施方案。

兼职辅导员应将主题班会的时间、内容上报系部备查。

系党总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将对各班主题班会进行检查。

各班班长要做好主题班会记录,主题班会结束后应将记录情况及时报系部检查。

三、兼职辅导员深入寝室制度兼职辅导员应深入学生寝室,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文明、寝室建设达标等各方面的情况,监督学生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兼职辅导员应指导寝室文化建设,加强学生的寝室安全意识,避免各种矛盾和纠纷发生,不断提高学生寝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兼职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寝室的问题,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记录。

四、兼职辅导员与学生谈话制度兼职辅导员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是为了在工作中能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掌握学生在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及时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促使学生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

兼职辅导员在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时,要注意针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更要注意与学生谈话的方式和谈话的技巧,以热诚的态度积极引导、帮助学生认识和处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烦恼。

谈话内容参考如下:1、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认清当前的政治形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院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XXXX学院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工作职责(一)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

掌握研究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研究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每月14日前填写《班级研究生教育工作每月情况汇总表》上报学院学工办。

关注学生心理问题,与每位学生每月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并于每月30日前将《约谈情况登记表》交回学工办。

(二)班集体建设。

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指导研究生班集体组织建设、优秀班集体的创建等。

(三)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协助学工办开展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学工办组织学生听讲座、办理学生请假手续等。

(四)联系研究生导师。

加强与导师的工作联系,促进研究生与导师的沟通,及时掌握导师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谈心谈话和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协助学工办督促导师履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应尽职责。

第二章选聘原则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三)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七)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心理素质。

(八)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章绩效与发放(一)学校每年以研究生在籍在校人数为基准测算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绩效,将各学院全年研究生辅导员总绩效一次性划拨至学院,由学院二次分配至辅导员。

(二)学院单个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带班绩效公式为:E兼=r×n×e其中:r为所代班集体研究生人数,n为带班系数,学院设为1,e为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带班费标准,单位:元/(生,月)。

xx 北华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 北华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xx 北华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北华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07-15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高校发[]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北华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兼职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兼职辅导员在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第三条兼职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专任教师、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有过学生工作经历者优先;在读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在本科学习阶段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新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年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第四条兼职辅导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动员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诚信教育,指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畅通学生工作信息渠道,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主动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加强班集体建设,认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参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积极开展文明校风和优良学风建设;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配备与聘任依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兼职辅导员占辅导员总数的40%、师生比为1: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目前专职辅导员缺编的学院可按专职辅导员缺编数的2倍增配兼职辅导员,学办主任、团委书记缺编的学院,可按缺编数等额配备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可从专任教师、管理干部或研究生中选聘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符合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原则上要从事2至3年兼职辅导员工作可以跨学院聘任在校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XX年起聘任的专任教师职称评定必须有辅导员工作经历兼职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一年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第六条兼职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兼职教导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兼职教导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兼职教导员聘用及管理办法1. 背景在我们学校为了提供更好的研究辅导服务,决定引入兼职教导员。

本文档旨在规定兼职教导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确保他们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保证教学质量。

2. 聘用程序2.1 兼职教导员的聘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候选人需提交兼职教导员的申请表和个人简历;- 面试:申请通过初步筛选的候选人将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对应教学科目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测试;- 审批:经面试评估合格的候选人将由招聘委员会进行审批;- 聘用:审批通过的候选人将被聘用为兼职教导员,同时提供合同并约定教学任务。

2.2 兼职教导员的聘用标准:- 对应教学科目的专业知识扎实;-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教学能力;- 拥有相关教学经验者优先考虑。

3. 工作要求3.1 兼职教导员的工作时间和教学任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需提前通知教导员。

3.2 兼职教导员的工作要求如下:- 课前充分准备教学内容;- 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大纲和要求进行教学;- 关注学生研究进展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反馈;- 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

3.3 兼职教导员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故意违反教学计划或课程安排;- 对学生进行不当言语或行为的侮辱或伤害;- 未经许可向学生提供个人联系方式;- 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学生利益的行为。

4. 绩效评估为了评估兼职教导员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学校将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学生反馈等方面,评估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5. 薪酬和福利兼职教导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其教学质量、绩效评估结果和教学任务量进行确定,具体细则将另行制定和通知。

6.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兼职教导员,学校将根据轻重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教学资格等,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兼职教导员资格。

7. 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修改或补充,将及时通知兼职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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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委发[2005]20号)和《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党委发[2006]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方针,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和干部,特别是年轻的优秀教师和干部、优秀研究生党员担任兼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学院(系)、学园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明确兼职辅导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应待遇。

兼职辅导员一般应根据学院(系)、学园的安排,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中的若干项:
(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协助专职辅导员等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学生党建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四)协助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五)协助指导班团组织开展工作。

参与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六)协助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协助做好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定工作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工作。

(七)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和毕业教育;根据专业特点,参与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参与指导学生军训;参与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

(八)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按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信息,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九)积极完成学校、学院(系)、学园布置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四条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兼职辅导员应符合党委发[2005]20号、党委发[2006]5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主要包括: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热爱学生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

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善于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生工作。

(四)兼职辅导员主要从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博士后、党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中选聘。

教师、干部首先要求工作业绩优秀,研究生、本科生首先要求学业优秀。

第五条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一)选聘原则: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用;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坚持权责一致,注重发挥基层积极性,学院(系)、学园自主选聘,学生工作部门统一程序、加强监管。

(二)选聘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春和秋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三)选聘程序:
1、学院(系)、学园公布拟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岗位及其职责。

2、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

自愿报名的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

机关管理干部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由机关党委统一推荐。

3、学院(系)、学园择优选聘。

4、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学工部或研工部、录用单位、兼职辅导员本人各一份)。

5、各学院(系)、学园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工部或研工部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兼职辅导员考核和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由聘用的学院(系)、学园负责,原则上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中机关党委推荐的兼职辅导员,考核情况应向机关党委反馈),并由学工部、研工部汇总后向辅导员建设工作小组汇报。

(二)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中的学生工作经历。

(三)学工部和研工部至少每春、秋学期向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汇报一次有关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

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对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进行严肃批评直至解聘。

(四)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和培训。

(五)兼职辅导员的津贴:
1、学校根据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每年或者每个长学期按编制核算兼职辅导员专项经费,划入各单位“兼职辅导员津贴”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2、原则上1个编制聘用不超过5名兼职辅导员。

具体津贴发放标准由各学院(系)、学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条件成熟的可以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分为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分步发放。

3、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应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简便操作的原则。

基本程序为:
(1)各学院(系)、学园根据聘用情况填写《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酬金发放计划表》(见附件3)。

(2)党委学工部或研工部根据备案的《浙江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汇总表》进行审核,原则上不能超出备案人员范围。

(3)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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