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献征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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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獻徵引格式

一總則

1.引文忠實於原著,最好選用新近出版的精校本或影印的善本。

2.輯引的材料盡可能追查原書,無法查對原書者要在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書。

3.除引用佚書佚文或說明異文,一般不引用類書。

4.偽書一定要注意其作偽的時代和作偽的人。

5.緯書、宗教迷信和內容不健康的書以及問題較多的筆記小說等,應特別慎引。

6.引文長短適量,文意清楚,避免繁冗和斷章取義。

7.引文有用一個字(詞)解釋若干個字(詞)者,被解釋的字(詞)不必全引。如《爾雅·釋詁》:“初、哉、首、基、肇、元、祖、俶落、權輿,始也。”如引所釋的“哉”字,寫作《爾雅·釋詁》:“哉,始也”。

8.詩賦等韻文,一般至少引一聯,不單引一句。

9.有些引文過長的,可以酌加刪節,或改寫成敘述體。刪節處用省略號表示,但一段引文中省略號不宜多次使用。

10.引文中作主語的人名如果闕姓氏,或用別號、官名、籍貫等代稱,或所指人名不明者,可用圓括號注出姓名。如《晉書·王濟傳》:“愷(王愷)亦能自持其能,令濟先射,一發破的。”

按:或作“(王)愷亦自持其能”。

11.引文應標明出處,一般包括作者、書名、篇名或卷次、詩文題等。必要時還要注明版本。

二作者姓名的標法

1.《十三經》、常見的史書、先秦子書、歷代總集、字書、通俗小說、話本等,不標撰者姓名。

2.漢代以後的著作,一般應標明作者姓名。特別是書名相同而作者不同的書,必須標明作者。如:桓譚《新論》與劉晝《新論》、陸游《南唐書》與馬令《南唐書》,都不省作者。

3.古代官修各書可以不標作者,或標某朝官修,如:清康熙官修《曲譜·夜行船》:“……。”

4.多人合撰的書,作者標“XX等”(取第一作者姓名)。兩人合撰者,不省作者。如:黃宗羲等《宋元學案》,不標作黃百家父子和全祖望之名。

5.原作者不詳的,一律標“佚名”。作者無定論者,可以不標作者。《四庫全書總目》中凡稱“舊題某某”的可以不標作者,個別如《述異記》稱“舊本題梁任昉撰”,為區別於祖沖之的《述異記》,不省“舊題某某”字樣。

6.原文有注解,引用注文時應標注家姓名。引《十三經》注疏,標注家姓氏即可。如注文中引他人的話應標出原作者的姓名。如明俊(後?)的傳、注、疏等字不加書名號。原題“章句”改為“注”。如:《詩·衛風·碩人》:“……。”毛傳:“……。”鄭箋:“……。”

按: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視需要統一體例即可,下同。

《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引服虔曰:“……。”

《孟子·公孫丑》:“……”。趙歧注:“……。”不作“趙歧章句”。

7.作者一律用本名。原書不常見的字號,宜改為本名或用圓括號加注本名。帝王作品,習慣上用廟號,不必改用本名。如:王士禎《池北偶談》,不作王阮亭《池北偶談》。《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或作《文選·嵇叔夜(康)<與山巨源絕交書>》。

按:或作《文選》卷X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

梁元帝《金樓子》,不作蕭繹《金樓子》。

8.一書中有作者和注者不同的部分,引用時應分別標明。如今本《後漢書》中的各志,應標司馬彪《續漢志·XX志》,注文標劉昭注。

9.作者和書名連在一起的,可以不標作者,或作者與書名分標。如:《揚子法言》,可以不標作者,或改作揚雄《法言》。

《李太白全集》、《李義山詩集》等不標作者。

《張丘建算經》,不標作者,也不作張丘建《算經》。

《孫真人備急千金要方》該做孫思邈《備急千金要方》。

10.姓名之前是否標朝代者,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作者姓名相同而朝代不同者須標明朝代。朝代加方括號,或在朝代與姓名之間用間隔號。

按:如果要說明所引材料的時代,或反映某語言現象的時代,則應標明朝代。

朝代也可以不加括弧,與姓名之間也可以不用間隔號。

11.方志不標作者,書名之前須標纂修時代。明清兩代所修者標朝代年號,民國時期所修者標具體年代。如:明天啟元年《成都府志》。清康熙二十五年《成都府志》。民國三十一年《長壽縣志》。

三書名、篇名的標法

1.書名一般用全稱,也可用通行的簡稱,但不可以隨意簡稱。如

《春秋左氏傳》——簡稱《左傳》。

《說文解字》——簡稱《說文》。

《輶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簡稱《方言》。

《呂氏春秋》——不作《呂覽》。

《世說新語》——不作《世說》。

《三國演義》——不作《三國》。

2.書名古今不同的用今稱,書同異名的用通稱。如:

《淮南子》——不作《淮南鴻烈》。

《老子》——不作《道德經》。

《莊子》——不作《南華經》。

3.引用叢書本、合印本的文字,書名不加叢書名或合名。

俞樾《群經平議》——不作《春在堂叢書·群經平議》

平步青《釋諺》——不作《言等五種·釋諺》

《全相平話五種》應分標《武王伐紂平話》、《七國春秋平話》等。

4.原書名與作者名相連,夾有作者室名別號、官爵、地名等,應改為通稱。作者集子作官爵、地名等書名已屬通稱者,一般不改。如:

《昭明太子文選》——改作《文選》

《河南邵氏聞見錄》——改作《聞見錄》或邵博《邵氏聞見錄》

《昭德先生郡齋讀書志》——改作晁公武《郡齋讀書志》

《濟北晁先生雞肋集》——改作晁補之《雞肋集》

《佩文齋群芳譜》——改《廣群芳譜》

《佩文齋畫譜》——不省“佩文齋”

《王右丞集》、《高常侍集》、《昌谷集》、《柳河東集》等加作者本名,書名不改。

《曲江張先生集》——可改為張九齡《曲江集》,《後屯先生大全集》——可改為劉克莊《後屯集》

5.書名前有“重刊”、“新刊”\“增注”、“補圖”等字樣僅表明版本不同而正文與原書無異者,宜刪去。如:

《新刊黃帝內經素問》、《增廣補注黃帝內經素問》、《新刊補注黃帝內經素問》——改作《皇帝內經素問》

《新刊五百家注音辨唐柳先升集》——改為《唐柳先生集》或者《柳宗元集》明朱廷焕《增補武林舊事》,與周密《武林舊事》不同,不能省“增補”二字6.原書名後所標卷次應刪去。如

《古文苑》——不作《古文苑二十一卷》

《齊民要術》——不作《齊民要術十卷》

7.引校注本中的正文,標原書名而不用校注者所標的書名。若引其中的校注材料,標明版本和注家姓名。如

《論語·為政》:“……。”——不作《論語正義·為政》或《論語譯注·為政》《論語·為政》:“……。”——劉寶楠正義:“……。”引校勘材料作:“劉寶楠正義本作‘……’。”

《夢溪筆談·器用》:“……。”——不作《新校正夢溪筆·器用》

8.原書中有“大唐”、“大宋”、“皇朝”、“皇清”、“國朝”、“御纂”、“欽定”、“敕撰”等字樣者,刪去。如:

《大唐六典》——改作《唐六典》

《大宋宣和遺事》——改作《宋宣和遺事》或者《宣和遺事》

《欽定大清會典》——改作《清會典》

《嘉慶重修大清一統志》——改作《清嘉慶一統志》

《國朝文錄》——改作《清文錄》

《皇清經解》——改作《清經解》

9.原書有篇名、卷數者,一般在書名後標篇名,不標卷數,書名與篇名之間用間隔號,篇名後不可再加“篇”字。有卷數而無篇名者標卷數,卷數標在書名號之外。篇又分上中下或計數者,上中下及數字不省,標書名號內外均可。篇名後表全書篇目次第的數字不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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