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的价值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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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营业执照的功能
保留主体资格确认生效效力(第19条第1款) 简化记载事项(第20条) 提示栏制度的建立(第20条第2款) 形式多样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效力相同(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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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化登记主体的自律自治
对登记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9条第3款)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13 条第2款)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17条第3款)
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18条)
出资方式、时间等自行约定(第17条第1款)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28条第4款) 商事主体应当对申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3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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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政府效率
(1)重新界定商事登记与商事备案事项
名称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类型 负责人 出资总额 营业期限 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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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创新和健全商事主体监管体制
《规定》下的商事主体监管模式
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无照经营 虚假登记 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事项的 (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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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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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 改革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因 《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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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产生的背景
2010年8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大学联手展开深圳市商 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项目调研工作。
2010年12月,初步完成项目调研工作,形成改革的基本框架。
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商事主体的设立效率
3. 前置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
逻辑混乱,实践尴尬
前置审批与商事登记存在重复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的功能错位
营业准入登记与商事登记程序衔 接的制度安排,加重了商事登记 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矫枉过正、程序绝境 打擦边球、滋生腐败
商事登记部门和营业准入部门责 任混乱、相互推诿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2012年10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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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因
1. 旧的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登记主体的种类繁多、登记的内容广泛
• 规范文件多,内容多元
以营业执照为证明载体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双重登记 营业执照的证明效力不明显
以市场准入为主要功能
登记准入门槛过高,效率低下
• 大量前置审批程序
登记与监管捆绑
章程或者协议
经营范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
机构登记情况。
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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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4. 减少行政干预、提高政府效率
(2)审查形式的改变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注册资本认缴制
(3)提高工作效率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 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谁审批谁监管”被异化为“少审批 少监管”或“不审批不监管” 例如:教育机构、美容美发业、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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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证明体系存在的主要弊端
营业执照双重证明效力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之冲突
吊销执照主体消灭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企字〔19 99〕第173号)和《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 第160号) •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 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少审批,少监管 • 住所登记承担部分违法建筑监管职能?
住所登记的审查条件由形式审查和法定要件审查变为实质审查 和任意要件审查。 住所与经营场所的差异
• 住所登记对应的是商事主体,而经营场所监管对应的是经营行为
注册资本登记事项
注册资本的信用价值 实收资本登记的目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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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自主安排经营活动
第12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凭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12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 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行政服务事项
第15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 ,提供指引。
吊销执照主体存在说
•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经〔2000〕23号、法经〔2000〕24号
市场退出机制失灵、市场无力进行自我净化
合法经营权证明效力虚化,增加交易成本
交易中营业执照作用被虚化 加重年检的作用
时常会违反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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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存在的主要弊端
住所登记事项
住所登记的功能由送达地公示和管辖权确定作用变为经营活动 符合所在地安全要求功能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的价值取向及实务运用
报告人:蔡元庆 教授 深圳大学法学院
序言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 议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 若干规定》,并于明年3月 1日起实施。 《规定》为我市构建“宽 进严管”的商事登记新模 式提供法律保障。
2011年初,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简化市场登记28条,对部分商事 登记事项开始试点。
2011年6月,完成项目调研工作。
2011年下半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深圳市法制办开始拟定具 体的规则。
2012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意见,明确支持广东省在深圳和珠 海横琴新区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
2012年6月,一审
1.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思路
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公示效力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 提倡社会和企业自我管理
做好构建信用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理顺营业准入部门与商事登记部门的职能 为全国商事登记制度做好改革的探路工作
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 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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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分离
• 登记事项的多寡与监管并不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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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事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
秩序价值
过分重视秩序价值, 就必然会关注“监 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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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价值
营业自由 登记自由 企业自治
安全价值
秩序价值得以重视, 换回的并不当然是 安全。 对公权力的过分依 赖,反而丧失自救 功能,得不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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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 的价值
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