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卢梭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论述卢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一、卢梭的法律观点概述卢梭的法律思想围绕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展开。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原初自由,但也面临很多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法律秩序。
二、卢梭对法律原则的阐述1. 自然法原则卢梭认为,自然法是永恒而不变的,它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来制定的。
自然法的核心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自由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他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真正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2. 法律平等原则卢梭主张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他批评了当时法律上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现象,呼吁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3. 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关系卢梭认为,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代表和执行公共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个人意志只是私人领域的表达,而公共意志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
法律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三、卢梭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卢梭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充分民主卢梭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的机会。
然而,他指出当时的法律制定过程是由少数精英决定的,公众对于法律的制定没有发言权,这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和不民主性。
2. 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卢梭批评了当时法律对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过度干预个人生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自由为出发点,为个人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
3. 法律制度的不平等现象卢梭对当时法律上存在的阶级差别和贫富不均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批评。
古典自然法

起
家庭是自然形成的,但是不能总是依
源 靠自然维护。
自 由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不可重现,人类必然向 前发展到现代社会
契约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在依社会契约而生的社会中,自由不是 “多少”而是“有无”的问题
自由理论中的平等维度
积极自由(be free to do sth)/消极自由(be free from sth)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自然状态
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论述的是野蛮人,
黄 但描绘的是现代人 金 没有战争和财产 时 没有虚荣和欺诈的天真无辜的处境 代 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生活简单,平等,闲散而孤
独。——“高贵的野蛮人”
自然状态
人是情感的动物而非理性的动物
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
人性包含两种先于理性的 内在本原:
行动
政体
立法权
行政权
主权的自我规训
三、卢梭论法律
为何需要法律?
社会契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 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全体人民对全体 人民做出的规定
如何制定良法? “法的精神”
法 律
政治法 民法
规定整个共同体对自身所起的作用, 也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主 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
成员之间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 体关系的法律
刑法 考虑不服从与惩罚关系的法律
风俗/习惯/ 舆论
最重要的法律
穷人v.富人 强者v.弱者
主人v.奴隶
二、《社会契约论》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 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 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 我自信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

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在探讨卢梭对自然法的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自然法这个概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自然法,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是法学和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充满争议的话题。
自然法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的哲学家们就已经开始思考自然秩序与人类法律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超越人类制定的实在法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法则。
它并非由人类的意志所创造,而是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客观的、不可违背的规律。
卢梭是 18 世纪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他对于自然法有着独特而深刻的见解。
在卢梭看来,自然法并非是一种抽象的、先于人类存在的永恒法则。
相反,他认为自然法是从人类的本性中衍生出来的。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
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是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而是一种基于人类天性的原初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遵循着自我保存和怜悯的本能行事。
自我保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怜悯则使人们对他人的痛苦产生同情和不忍之心。
自然法在卢梭的理论中,是保障人类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和平等的法则。
它不是外在强加于人的规则,而是内在于人类自身的天性和本能。
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后,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逐渐加剧,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然而,卢梭认为,自然法的原则仍然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评判社会制度和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
卢梭强调,自然法的核心在于维护人类的自由和平等。
但这种自由和平等并非绝对的、无限制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自由受到自身能力和自然环境的限制。
而在社会状态中,自由则应当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平等也应当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为了实现自然法所追求的自由和平等,卢梭主张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
在这种社会制度中,主权在民,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公意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表达,而不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通过公意制定的法律,能够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和谐。
然而,卢梭的自然法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
有人认为,他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理想化,缺乏历史和现实的依据。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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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律的产生是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他说:“它们永远消 失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 永远确定下来,把强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 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 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 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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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卢梭两部最重要的法学著作:《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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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一)卢梭论自由
自由的本意:不受束缚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为。
在自由本意的基础上,卢梭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自 由的内涵:其一,从个体的人的角度,他把自由 与人性联系起来,认为每个人生而自由,自由与 人性不可分离;其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他 认为自由不仅是自己不屈服别人的意志,同时, 别人也不屈服自己的意志;其三,从自由与法律 的关系的角度,他认为自由与法律不可分,强调 遵守法律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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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从自然状态下真实的平等到不 平等的产生。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财产上的不平等,并用法律将私有制 和财产的不平等肯定下来,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 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即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 相联系的主人与奴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顶点。
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不再是作为起点的纯洁的自
然状态,而是作为过度腐化结果的自然状态。在
这种自然状态下,“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是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他在18世纪的法国社会背景下,提出了一系列与社会和政治组织有关的理论观点。
本文将介绍卢梭的思想,探讨他对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贡献以及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
一、卢梭的生平与背景卢梭于1712年出生在日内瓦,是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的成员。
他在年轻时曾做过多种职业,包括盲童教师、音乐教师和侍从等。
他的早期作品被认为是神学方面的,并且在支持了音乐、文艺和科学方面的自由。
卢梭在他的作品《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对政治组织的思考和观点。
这本书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视为自由思想的重要文献之一。
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1. 人与自由: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
他主张人们应该恢复到这种自由状态,同时摆脱来自社会和政治组织的不必要的束缚。
他的自由观念与个人的自主权密切相关。
2. 社会契约:卢梭认为,人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组织自己。
他主张通过共识形成一个合理的社会组织。
在这个社会组织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为整个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
3. 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力: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源于自然权利。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只有在它得到人民的认可下才能确立。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专制制度,主张政治的平等和合法性。
4. 民主与国家: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其中每个公民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他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国家中,每个人都能享受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才能得到保障。
三、卢梭的思想对社会与政治的影响1. 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卢梭的思想为政治哲学领域提供了深思熟虑的观点和理论基础。
他通过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的思考,提出了一种宏伟的社会组织理论,并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法国大革命的启蒙:卢梭的思想对法国大革命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他的观点和理论为广大人民揭示了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并激发了人民争取自由的热情和对不平等和专制的反抗。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几个阶段,古典自然法居于承前启后的地位,经过众多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奠定了现代法治的基础。
其中,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法治的阐释,影响更为深远。
古典自然法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以人性为出发点、以自由为基础的法治思想古典自然法学家继承了古代自然法的传统,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其内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古典自然法从人性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建立了较发达的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说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自由是他们追求的目标。
古典自然法学家从反封建统治、反宗教神学、建立资本主义新秩序的要求出发,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
自由是他们所倡导的法治的主题,法治从本质意义上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受法律的限制而任意做他愿意做的事,自由就会被侵害。
斯宾诺莎、洛克等人,力求论证自由对人们的重要意义。
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是以天赋人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为核心的。
而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十分关注对自由的重要性的论证,比只探讨自由意义的理论上升了一个高度,后人称他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其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的色彩。
洛克在论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时,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们不能丧失它;第二,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限制。
孟德斯鸠将自由作为法律的宗旨,然而在学说体系的建构上却有别于洛克。
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定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保证自由。
因而,可以这样概括:如果洛克是从价值层面来构建法治的话,那么孟德斯鸠则是从三个层面来创立自己的法治学说,即价值、体制和制度、自然环境层面来考察应当如何建立法治的问题,而法治政制和制度条件是他揭示的重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卢梭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我看卢梭卢梭,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他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论述,代表了古典自然法的最高理论成就。
他像一个闪亮的明灯一样屹立在历史的长河中。
但是,我却想要谈谈他的观点的一些不足之处。
初读卢梭的思想,我有很多疑惑,并非常不认同他的很多观点,觉得不能理解与矛盾。
首先,他的自然状态理论。
他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这个野蛮人完全孤独,像动物一样生活,只关心食物和安全,不需要任何友伴,人在社会状态下所具有的一切情感,需求他都不具备。
他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自然人不可能有任何道德正义的概念,没有理性,只有自爱和怜悯这两种情感,这就决定了人们不可能互相伤害。
至于社会的产生,他则归咎于私有制。
他说到因为人具有动物没有的不断完善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借助于时间的作用使人类脱离了它曾在其中度过安宁而纯朴的原始状态。
”然后人的交往产生了“为自己的利益和安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同时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权利义务观念,私有开始,人类开始受同类的支配,随之而来的就是不平等。
因此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可是,我要说不!我们知道,人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得到绝对自由的,这一点卢梭也同意,认为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既然无论如何都得不到完全的自由,我们不如受同类的约束,受人定法的约束,总比受困于恶劣的自然条件好吧!野蛮人可以过着孤独的生活,但没有和平,没有自由,没有平等!他们一个人生活,脱离了关系,也就无所谓和平与平等,自由也一样,和平,平等是一种相对。
我和你相处很融洽,没有斗争,这是我和你之间形成的一种和平状态;我平等地对待你,尊重你,不给你俯视的目光,这是我和你之间形成的一种平等关系;此外,我想反问,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能做多少事,多少自由?最简单的,他们甚至没有言论自由权,因为他根本不会说话!这样的自由,这样强烈受困于自然的自由难道他就没有看到吗?人总是这样个,如果让一个人去无人的田野里劳动一天,然后给他报酬,他不会有任何的不满。
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霍布斯和卢梭的自然法思想比较

卢 梭 是 一 位 浪 漫 主 义 的 思 想 家 。“ 思想 的 基 础 不 是 理 性 就 是 实 现 了正 义 。 他
而是情感 ”他否认理性是人之本性 , , 把情 感置于理性之先 。他
反 对 霍 布 斯 把 自然 状 态 解 释 为 战 争 状 态 的 消 极 理 论 , 出 他 犯 指
此他推 出了他的著名 论断 : 自然状态 下 , 在 人与人之 问的关系 契约论作铺垫。
是“ 与狼 的 关 系 ”即 一 种 互 相 伤 害 、 相 残 杀 的 动 物 关 系 。 狼 , 互 “ 种 人 人 相 互 为 战 的战 争 状 态 , 会 产 生 一 种 结 果 , 便 是 不 这 还 那
一
状 态 。在 诸 种 自由 中 , 布 斯 最 看 重 的 就 是 和 平 、 霍 安全 、 自由和
.
、
自然状 态
正 义 。霍 布 斯 所 说 的“ 全 ”“ 平 ”包 含 着 对 人 的 生 命 权 、 安 、和 合
霍布斯和卢梭 关于 自然状态 的描述是截然 不同的。霍布斯 法 劳 动 权 和 生 活 权 的 尊 重 , 核 心 是 对 人 的 生 命 权 及 生 存 权 的 其 对人类初始状态 的描述 , 是从人 性恶 , 人人都是 个利 己主义 者 尊 重 。
在 古 典 自然 法 学 派 的 发 展 历 史 上 , 布 斯 和 卢梭 无 疑 具 有 由就 是 用 他 自己 的 判 断 和 理 性 认 为 最 适 合 的手 段 去 做 任 何 事 霍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 者 分 别 是 古 典 自然 法 学派 创 立 和 发 展 阶 段 的 情 的 自 由。” 照霍 布 斯 的说 法 , 两 按 “自由 ” 是 外 部 障 碍 不 存 在 的 乃 代 表 人物 。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自然权利说: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与 生俱来、不可剥夺“天赋人权” 格劳秀斯:强调私有财产 霍布斯:人的生命和安全 洛克:系统地提出了三种权利 生命权、财产权和自 由 杰弗逊: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一般而言,即生命 自由 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法: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他 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即自然法——即人类的 理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 一种原则。 格劳秀斯: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 的利益,赔偿因自己过失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 应受惩罚 斯宾诺莎: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商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它的各 个成员之间的约定。 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和任务,就是“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 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全部权利毫 无保留地转让给集体。人们服从国家权力,就是服从公意,因而 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既然根据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为了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公共幸 福、公共利益而存在并实行统治的,则当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 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时,特别是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 夺去时,人民就有权解除契约,用暴力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实在法起源于社会契约,它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公意的 体现,是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它结合了意志的普遍 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面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社 会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强调自 然权利不可侵犯是对国家滥用权力的最好制约。因 此,启蒙思想家几乎一致强调了自由平等原则。其 中自由原则来自于天赋人权,而平等原则是社会契 约说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三、人民主权与律的本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由法律的公意说导致法律的普遍性,这包 括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 普遍性意味着个人意志,特别是执政者的 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对象的普遍性则意味 着法律应当平等地、无例外地加以适用。 在法律的分类上,卢梭将法律分为自然法 和人定法两类。人定法除政治法、民法和 刑法外,还包括风俗、习惯、舆论等刻在 公民心坎里的法律,是“真正的宪法”。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卢梭 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五、立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卢梭(公元1712~1778年),法国人,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殿军,也是其中最为激 进的一个代表。幼年孤贫,靠自学得以掌 握相应的理论知识。虽然与当时的知识界 也曾有过合作,但终不容于上流社会。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卢梭 的法律思想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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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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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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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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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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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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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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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价值

公意 由于永远以公共利益为指归 ,它永远是正确的 ,任何意志只有符合 公 意 ,才 是 公 正 的 ,道 德 的 ;另 外 ,公 意还 是 稳 固 不 变 的 ,它 一 经 宣 示 就 成 为 主 权 行 为 ,就会 成 为 法 律 。 2 . 主 权 不 可分 割 。卢 梭 不 同 意 孟 德 斯 鸠 的 分 权 制 衡 学 说 。 因 为 盂 德 斯 鸠 认 为 人 性 是 恶 的 ,为防 止 滥 用 权 力 ,权 力 应 该 彼 此 牵 制 、相 互 制 约 ,所 以他主张分权 ,将 国家 的权力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 司法权 。卢 梭认 为人 性 是 善 的 ,道 德共 和 国下 的 人 们具 有 高 尚 的道 德 ,不 可 能 滥用 权 力 。在 他 的契 约 社 会 中 ,人 民就 是 主 权 者 ,它 拥 有 至 高 无 上 的权 力 , 主 权者 的统 一 意 志 是 “ 公意 ” ,它 具 有 决 定 一 切 公 共 事 务 的 绝 对 权 威 , 人 民必须无条件地服 从主权 者。这样 的社 会才 能保 障人们 的 自由和平 等 。因此 ,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 ,而行 政权 、司法权都是 由主 权 派 生 出来 的 。 二 、卢梭 自然 法 思 想 的 评 价
追求 自由和平 等是卢梭为其奋斗 的主要 目标。他的 《 社会契约论 》 的中心思想就是论证在社会状态之下 ,人 民如何通过社会契约来保证 自 由与平等 。前面提到了卢梭在寻求一种合法而确切 的规则来保 障社会 状 态 中 的平 等 与 自由 ,这种 规 则 ,正 是 社会 契 约 。卢 梭 承 认 ,社 会 契 约 没 有被人们 明确宣布过 ,但 是所有 进入文 明社 会 的人们却 是默认 和公 认 的。人们要 自由,平等 ,就要建立一种社会契约 ,这种契 约不 同于霍布 斯和洛克谈到 的契约 ,卢梭认 为社会契约乃是人民和人 民 自己结成的政 治 共 同 体之 间订 立 的 。 “ 社 会公约在公 民之间确立 了这样的一种 平等 , 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 同样的条件并且全 都享有 同样 的权利 。 其内容包 括 :首先 ,每个订约者必须把 自己和 自身 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社 会 ,其条件对所有 的人都 相同 ;其次 ,权利 的转让 必须是毫无 保 留的, 如 果 有 人 保 留 权利 ,必 然 形 成 暴 政 ;最 后 ,权 利 转 让 的 对 象 是 社 会 而 不 是 个 人 ,订 约 者通 过 公 共 的力 量 来 保 护 自己 的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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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理论
社会契约创造了一种道德实体 ,其被动时 称为“国家”,主动时称为“主权者”。
共同体的权力在接受公意指导时,就构成了 所谓的主权。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 政治社会中的个人,既参与主权者而成为公
民,又服从法律秩序而成为臣民,
主权的特征
主权不可转让。 主权不可分割。 公意永远公正。 所以,主权是绝对、神圣和不可侵犯的权力
不平等的出现
自然状态下,人类是大体平等的 “自然人是幸福的” “回到自然去”
两种不平等:自然(生理)的不平等 政治(精神)的不平等
不平等的出现
土地的私有制导致了不平等的出现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 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 谁就是文明社会的奠基者”
➢ 经济的不平等——政治的不平等—— 不平等的顶点
➢ 自然的平等——与自然平等对立的不平等——新自然 状态下的平等。
二、《社会契约论》
“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 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 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 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不平等的顶点
暴君的出现是不平等的顶点。 在暴君面前,所有人都是奴隶。在“极度腐
化”的“新自然状态下”,人类回归的到平 等。 基于新的自然状态,人民可以否定暴君。
“暴力支持它,暴力就推翻它”
平等的辩证法
➢ 私有制的出现——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暴君的出现 ➢ 富人与穷人—— 强者与弱者 —— 主人和奴隶
些最初的变化是怎么产生的……实际上是有 些人……获得了一些不属于原来天性的,好 的或坏的性质,而另一些人则比较长期的停 留在他们的原始状态。这就是人与人之间不 平等的起源。”
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自然状态下,一切事物都按照单调的方式进行着。
在生理层面上,“人类的不幸大部分都是人类自 己造成的……如果自然曾经注定了我们是健康的人, 我几乎敢于断言,思考的状态是违反自然的一种状 态,而沉思的人乃是一种变了质的动物。”
——《忏悔录》
一、平等的辩证法
“我愿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也就是 说,我要服从这样的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 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 而有益的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 驯顺地受到这种束缚,因为他不是为了受任何 其他束缚而生的。”
基础》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
自然状态
研究自然状态是为了追寻不平等的起源 “人与人之间本来都是平等的……不管那
“人生识字忧患始,姓名粗记可以休” ——苏东坡
自然状态
与动物不同,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促使人 脱离自然状态。以语言为例,这种能力是随着 应用的机会而产生
人与人之间没有道德,也就无所谓义务,有的 只是怜悯心和同情心,这些情感在自然状态下 代替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 “这些人因对邪恶的无知而得到的好处比那 些人因对美德的认识得到的好处还要大些。”
如果此时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壑,并向他
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
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
何人的,那你们就遭殃了”那么这个人将拯救人类
进入文明社会、免受战争与苦难。
经济的不平等
智慧的发展、文明的开化加剧了不平等,其中最重 要的是农业与冶金术的发明。 “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的帮助的时候,自从人 们觉察一个人据有两个人粮食的好处的时候起,平 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劳动就成为必要的了、 广大的森林就变成了须用人的血汗来灌溉的欣欣向 荣的田野,不久便看到奴役和贫困伴随着农作物在 田野中萌芽和滋长。”
国家的起源
应对的问题:为什么要放弃自由? 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 国家并非起源于暴力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 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国家并非起源于战争
自由与意志
人们只有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由 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不可重现,只能向前走。 在依照社会契约而生的社会中,自由不是“多少”
三、论法律
缔结社会契约并不能完成政治体为了保存自 己所需要做的全部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政 府与法律依然必要。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立法行为中的两个矛盾的方面:立法者的能
力v.公意。
良好的法律
(1)运用人民所能了解的语言立法; (2)考察他所要为之立法的人民是否适 宜接受那些法律。人民可以争取自由, 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3)体制最良好的国家的幅员拥有界限。
法律的分类
(1)政治法(根本法)。规定整个共同体对 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全体对全体的比率, 或者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
唯有全体人民才可以改变政治法。 (2)民法。规定成员之间关系以及成员对整 个共同体关系的法律。 (3)刑法。考虑不服从与惩罚关系的法律。 (4)风俗、习惯,尤其是舆论。
最重要的法律
因为社会契约,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以及 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 种无限的权利,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 道德的自由以及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 道德与法律上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 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 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 根据权利,他们却是平等的。
私有制的结果导致的是财富的不平等(富人和穷人 的区分)。
政治的不平等
富人为了保证掠夺,需要将保护并正当化这种掠夺, 这就是社会与法律的起源。政治不平等由此出现。
“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 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 下来,把巧取豪夺变为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 便为了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忍受劳苦、 奴役和贫困。”
扩展阅读
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从 卢梭到罗伯斯比尔》,上海三联书店 2003年版。
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二、人 们必得出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 版。
THANK YOU .
社会契约的内容——公意(general will)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 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 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 公意: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集体体现的人民 最高的共同意志 公意不是众意(will of all)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社会契约的结果
不管你是谁,只要我的命运或我的信任使你成为
这本书的裁判人,那么我将为了我的苦难,仗着
你的恻隐之心,并以全人类的名义恳求你,不要
抹煞这部有用的独特的著作,它可以作为关于人
的研究——这门学问无疑尚有待于创建——的第
一份参考材料;也不要为了照顾我身后的名声,
埋没这部关于我的未被敌人歪曲的性格的唯一可
靠记载。
的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 对于自由与平等同等关注 消极自由v.积极自由
社会契约本质与内容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之能以全部共
同的力量来保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 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 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身,并且仍 然像往常一样自由。 上述条款归结为一句话:每个结合者及其自 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古典自然法:卢梭
卢梭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出生于瑞士日内瓦 1742:来到巴黎 1755:《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1762:《社会契约论》/《爱弥儿》 1778:去世
《忏悔录》/《卢梭审判让·雅 克》
这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也许永远不会再有的一幅
完全依照本来面目和全部事实描绘出来的人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