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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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台政办函〔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30日台州中央创新区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台州中央创新区(以下简称“创新区”)开发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主城区城市形象,根据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求,对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实施收储,对被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台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创新区更新改造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创新区更新改造范围为东至二条河、南至现代大道、西至东环大道、北至市府大道,划分为城市更新、城市建设、城市改造三个单元(详见附件)。

第三条为加强创新区更新改造工作领导,成立台州中央创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土地收储工作机构为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工作。

创新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

城镇个人房屋征收政策另行制定。

第五条土地收储程序。

(一)发布通告。

发布《关于台州中央创新区国有土地收储通告》,开展创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工作。

(二)权属调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2020—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和全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乡村产业发展和产业链、价值链延伸,不断完善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政策体系,积极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全力打造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台州样板”。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体系更加完备,内生动力更加激发,发展方式更加绿色,综合实力和综合效益明显提高,乡村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

——产业化。

区域化布局基本形成,规模化经营水平逐步提高,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率达到70%,规模以上主体达到100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比重达到80%。

——绿色化。

建成300个“台九鲜”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20个美丽牧场。

畜禽粪污、秸秆综合利用率和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分别达到92%、95%、85%。

绿色食品认证达到250个。

——品牌化。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台九鲜”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13个,省级以上知名农产品品牌达到30个以上。

——科技化。

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覆盖面扩大,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3%,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6%以上。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意见》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意见》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9•【字号】台市委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意见》的通知(台市委发〔2012〕3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2月19日关于在全市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意见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引导新一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务实创新、奋发有为,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增进干部群众感情、提升服务水平、破解难题优化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深化我市作风建设活动成果的必然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就“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集中 5 个月左右的时间,市县乡三级联动,组织各级干部深入到全市行政村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做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两深入”,所有行政村和困难企业“两覆盖”,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双服务”。

努力在实践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基层的能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提高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真正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感情在一线融合,决策在一线落实。

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中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一是领导带头。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市、县、乡三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全员参与、亲力亲为;所属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正文:----------------------------------------------------------------------------------------------------------------------------------------------------台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名委员会,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地名管理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三)依法制止和处罚地名违法行为;(四)依法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工作;(五)负责地名标志、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工作;(六)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七)组织编纂地名志、地名图册;(八)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名管理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台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台州市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提升环保管理工作的效率,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5〕39号)和《关于将台州市列为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浙环函〔2015〕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环保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项目事先许可,强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以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管控污染源排污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政府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要把群众满意、环境改善作为改革的出发点,找准问题、找全问题、正视问题,重点对影响环境保护的工作程序和环节进行改革,优化管理方式。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

按照“精简、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明晰环保管理边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过程管理。

要全面构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突出主体责任。

要以提高业主环境保护意识为目标,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加强环保守法信用管理,突出业主主体责任。

五是稳步全面推进。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拆解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万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拆解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万环评报告
(17)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公告,2013.06.08
(1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2012.10.30
根据台州市椒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台椒经技变更【2016】10号”文件,浙江飞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技改项目实施达产后预计形成年拆解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20万吨/年,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利税12000万元。
为保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实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浙江飞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33号),本项目归入《名录》项目类别中“U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废电机、废五金等加工、再生利用”,评价类别为报告书。在通过对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情况、污染源类比调查分析及选址的环境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要求,我单位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于2016年7月14日在椒江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咨询会,会后专家出具了审查意见并要求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我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完成报告书(报批稿),由建设单位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企业今后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环境保护管理技术文件和决策依据。
(2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2013.11.15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台政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6〕73号)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我市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均能耗迅速增加。

目前,我国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直接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左右,在既有的400亿平方米的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

我市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如果不采取切实措施,缓解能源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势必对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建筑节能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点,仔细分析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现状,找出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地、节水、节材并举,强化节约意识,加快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适应各类建筑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一)全面推行住宅与公共建筑节能。

从今年起,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都要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也要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台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推进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严整治、促转型、保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力度,倒逼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水环境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医化、铅酸蓄电池、电镀、熔炼、拆解、印染、造纸、制革等八大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和水环境整治为重点,结合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化解一批环境污染纠纷,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彻底查清污染源底数。

在前期排查铅酸蓄电池和电镀行业的基础上,扩大排查范围,加大排查力度。

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医化、铅酸蓄电池、电镀、熔炼、拆解、印染、造纸、制革等八大行业污染源情况。

全面开展河道水环境现状调查,彻底查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收集处理、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染源、生活服务业等情况。

要明确排查工作责任,将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具体到人,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台政办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推进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良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监控,抓好建筑垃圾源头的日常管理(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凡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具体严格按台政函〔2009〕27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要及时申报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计划。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应对该项工程(包括分期开发的)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方量进行测定。

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在一万方以上的,建筑垃圾外运项目必须单独实行公开招投标。

总量在一万方以下的可以不实行招投标,但必须进入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费托管代付。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费托管帐户。

相关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应签订托管代付协议,根据测算的方量将相应的处置费交到托管帐户,建筑垃圾处置结束后,根据实际到达消纳场的建筑垃圾数量,由主管部门予以代付。

(四)强化施工现场标化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完全封闭,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水、排水设施,落实专人负责。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65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4【实施日期】201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4日台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特编制此实施方案。

一、现实基础(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本情况。

台州市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的相关区域。

2014-2017年各年度台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情况(见附件1-附件4)。

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7年)分别为:椒江区为枫南路-椒金公路-开发大道-经中路-纬五路-白云山南路-台州大道-大环线-椒江南侧岸线围合区域,面积48.9平方公里。

黄岩区为甬台温铁路-黄椒路-二环东路-二环南路-二环西路-天元路-G15沈海高速-世纪大道-永宁江-北院大道-104国道-永宁江围合区域,面积30.0平方公里。

路桥区为吉利大道-机场路-路泽太一级公路-路院一级公路-财富大道-腾达路-灵山路-双水路-会展东路围合区域,面积26.8平方公里。

临海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7年)面积40.4平方公里,主要包括洛河以西、灵江以北和以东、白云山及北固山以南和东南以协成路、三峰路、东方大道为界的围合区域。

2014-2017年各年度临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情况(见附件5-附件7)。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台政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收范围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椒江区、路桥区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和黄岩区的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行政管辖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标准(一)住宅、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二)其他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三)容积率低于0.8的建设项目,按0.8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台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8日台州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 44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 6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切实做到“六个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做到“四个禁止”: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浙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日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企业适当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

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超期服役、高耗能高排放、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设备,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分领域分层级推进,清单化闭环式管理,破解堵点卡点,确保政策精准、服务便捷、群众有感。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到2027年,全省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台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

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四)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五)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台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台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台州市第四届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依据《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制定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订,是明确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参考,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市迎来撤地建市二十周年的关键节点。

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全市上下围绕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实干论英雄”为载体,深入实施“四大战略”,着力稳增长、促转型、抓改革、惠民生,实现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

综合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

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达3558.13亿元、59570元,年均增长7.5%、6.9%,实现从高速向中高速的平稳过渡;预算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达539.78亿元、298.02亿元,年均增长11.7%和1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26.68亿元,年均增长13.7%;进出口总额211.66亿美元,年均增长4.5%;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7520.20亿元,年均增长20.2%。

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台政函[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函〔2013〕137号)椒江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7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循环型企业创建实施意见(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实现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围绕经济循环发展目标,继续坚持循环特色,着力加快企业循环化改造,推进“社会大循环、园区中循环、企业小循环”,实现“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建设“产业集聚区、城市新组团、滨海生态城、休闲游憩地”。

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循环型企业为目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在不同行业实施循环型企业创建工作,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保意识强的循环经济示范典型,通过以点带面,使主导产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形成各分区差异化发展格局。

三、工作内容(一)绿色经济发展快速稳定。

1. 经济快速发展。

不断拓展产业,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促进专业化协作配套和产业分工,形成特色产业优势,促进生产力的提升,人均工业增加值处较高水平。

提高规模效益,扩大企业的经营模式,增加利益获利渠道,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普遍较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台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16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台州市市区“做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应,更好地保障市区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做地”工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做地”,是指通过前期开发将地块从“毛地”“生地”整理成“净地”“熟地”的行为。

“做地”主体包括:各区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市级国有独资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四条“做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单元开发、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做地”主体为成员单位的市区“做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市区“做地”过程中相关问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做地”工作。

第二章区块单元的划分第六条区块单元是指以收益核算为基础,以承载相应责任和权益为原则,划定的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土地开发单元。

台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台州市“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台州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循环经济正在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调结构、促升级”成为我国经济战略主基调。

台州是资源小市,人口密度高,环境容量小。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有利于深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全力构建完善企业层面小循环、产业层面中循环、社会层面大循环,以及资源再生产业协调发展的循环经济体系,有效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实现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市的战略目标。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改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规划范围为台州市域,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一、现实基础“十一五”期间,台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促进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倡导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积极探索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低环境代价为特征的发展之路,全市循环经济长足进展,为“十二五”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一)完善机制: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扎实推进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市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常务副组长的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把循环经济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市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发改部门抓协调、工业部门抓工业循环经济、农业部门抓农村循环经济、环保部门抓生态建设,相关部门抓配合的工作机制。

《台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纲要》有序实施,“511行动计划”扎实推进。

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政策,为发展循环经济搭建了良好的政策支撑体系。

(二)产业联动:三次产业循环经济同步发展以生态文明、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落实结构调整、集聚发展、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绿色创建等措施,积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和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

市发改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实施代建制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应自己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全程参与工程造价控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委托咨询评审制度。

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规模,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查关,对重大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核制度。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等五部门组成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24年8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台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4年8月22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打造宜居、韧性、创新、智慧、绿色、人文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科技赋能、文脉传承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众参与,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留改拆”并举。

第四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一)以功能复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为重点,合理配置产业服务设施,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二)以消除具有重大灾害风险的空间隐患、增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可靠性、合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为重点,健全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三)以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为重点,提升社区宜居水平;(四)以体现城市发展历史的连续性为重点,全面梳理和保护利用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五)以提升公共空间的服务品质为重点,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和规模,完善布局、优化功能;(六)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七)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打造绿色生态城市;(八)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等能力;(九)推广先进建筑技术、材料以及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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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4]46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台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台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推动现有各类园区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原则。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点,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和优化园区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全市各类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

依托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
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坚持总体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整体规划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统筹考虑循环化改造的各项任务。

同时针对园区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阶段性的改造方向、重点和目标,对关键补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设计,力争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技术进步与强化管理相结合。

依靠科技进步,把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支撑,促进产业循环链接的关键技术突破,实现资源由低值利用向高值利用转变,由难循环向易循环转变。

同时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关键技术、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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