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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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005年9月16日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实践总结。协议实质是为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促使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强化风险管理。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后,西方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并由此催生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统一资本监管要求下,各银行积极构建以满足资本充足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作为直接吸收银行风险损失的“缓冲器”得到了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在银行领域迅速普及,市场风险问题日益重要,推动了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努力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新战略,以应对多风险联动的管理压力。经多次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内容
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待巴塞尔协议,从1988年开始,协议始终强调稳妥处理“资本、风险、收益”三者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与风险”的关系。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银行有足够资本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新旧巴塞尔协议都把资本充足率作为协议框架的第一支柱。新资本协议更加强调了资本应精确地反映银行实际经营中的风险,保证银行稳健经营。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不同种类的资产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制定风险加权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依据。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新资本协议的起草工作始于1998年。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内容由三大支柱组成:
支柱之一:最低资本金要求。新协议保留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但风险范畴有所拓展,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同时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与1988年协议相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时,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将其转化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
支柱之二:外部监管。目的是要通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便于正确
判断风险,促使银行真正建立起依赖资本生存的机制。
支柱之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量信息,而且要披露定性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
内部评级法(IRB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银行将账户中的风险划分为以下六大风险:公司业务风险、国家风险、同业风险、零售业务风险、项目融资风险和股权风险。银行根据标准参数或内部估计确定其风险要素,并计算得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要素主要包括:违约概率(PD),指债务人违反贷款规定,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概率;违约损失率(LGD),指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给银行带来的损失的状况,它表现为单位债务的损失均值;违约风险值(EAD),指交易对象违约时,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估计;期限(M),指银行可以向监管当局提供的交易的有效合同期限。根据内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权重、计提资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要实现向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二是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使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提高了监管的全面性和风险的敏感度;三是推进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披露,重点向资本充足率、银行资产风险状况等市场敏感信息集中,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代表了未来银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