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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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0

【实施日期】2010.07.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由市财政合共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全市

5000家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条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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