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调解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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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指导,积极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应用调解、速裁等快捷手段,在2003年启动速裁机制的基础上,又尝试推行立案庭前调解机制,即将调解工作前置,在立案庭成立诉讼调解中心,目前,工作已初显成效。2005年审理案件176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2.94% ;2006年审理案件78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5.93%。2007年审理案件142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5%。所结速裁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9.3%,平均审限为1.1天,真正实现了公正高效、案结事了。
一、推行繁简分流,启动速裁调解机制
从我院近四年的审判工作来看,我院所受理的案件总数依次是10394件、10596件、10026件、11085。案件数量多呈逐年递增趋势,而我院的审判力量却还是维持现状,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不足50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此,我院积极探索如何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研后我们发现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调解解
决,复杂争议大的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因此,设置一个简单易行的审判模式,成为我院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2002年底我院提出了“便民利民、即收即裁、公正高效”为宗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庭的设想。2003年1月30日我院在立案庭正式成立了大庆市法院系统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速裁法庭。所谓“速裁”,是指在不违背相关诉讼法律的前提下,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经过繁简分流后不出立案庭,由立案庭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并直接进行速裁。
特别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后,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2007年元月,我院在立案庭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配备了三个速裁调解室,将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诉讼调解中心,加大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速裁调解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民商事简易案件,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律将案件审理时间前移到答辩期届满前,由诉讼调解中心的审判人员及时主持调解,充分利用这一时机进行速裁。此做法的推行收到了较好
的社会效果。目前我院有92%的民商事案件都经速裁调解中心调解后进入审判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高于去年同期11个百分点,达到84.71%。
二、制定相应规则,促进速裁调解工作
速裁调解工作虽有章可循,但毕竟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根据立案庭前调解及时、快捷、高效的解决纷争的特点,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速裁案件运行规则》,对速裁案件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调解原则、审理期限、文书签发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与审判庭的交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调解方法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总结近几年成功调解案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我院的调解九法,在速裁审理中进行推广应用。
速裁案件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确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院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依法确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七准”、“三不准”原则。同时,我们还规定了五种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情况。通过制定“七准”、“三不准”和“五必转”的规定,使简易程序和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更加清晰,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及时速裁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避免在速裁阶段影响审判效率,对于下列案件,速裁法官要及时将该案移送分案排期环节,使该案进入正常的审判流程,一是被告要求15日答辩期的;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或送达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的案件;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请求的案件;四是需法官调取证据或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案件;五是审理期限超过三日仍达不成协议,又一时不能径行判决的案件;六是其他应当移送相关法庭的情形。这种快速移交方式丝毫不会影响相关业务庭对这些案件的审理。
三、突出简捷便利,追求案结事了
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对立案、送达、保全、调解、制作法律文书等每一个环节,速裁调解中心尽可能从快、从简,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一是立案审查环节,立案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原告可进行速裁,释明速裁的要求、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其同意后,当日将案件移交速裁调解庭。二是简便快捷通知当事人,通知被告或调解过程中需要通知相关人员的,一般采用口信、电话、传真等简便快捷的方式,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当事人。三是调解时间和地点便于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特殊情况,除正常安排在工作时间在法院调解外,也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上门调解。四是速裁中审判人员给当事人正确的引导和释明,帮助并劝服当事人接受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五
是制作裁判文书简明扼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后,除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以外,调解书当日制作,当日签发印制,当日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的内容应简明扼要。六是简化签发程序,法律文书制好后,经速裁庭审判员签字,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后即可印发。此外,速裁庭还特别注重把握时机,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给付义务,速裁庭审结的案件中,无一反悔、无一上诉、无一上访,真正达到止争息讼、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2006年5月,速裁庭受理了李凤山、乔永芝、乔艳梅生身父母确认纠纷一案。当时因涉及管理局招工,乔艳梅的母亲非常着急,担心过长的审理会使孩子失去报名的机会。案子转到速裁庭后,主审法官见她向法院提供的DNA鉴定和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参加诉讼,于是用两天时间将此案审理完毕,并下发了判决,没有耽误原告的就业报名。
从去年年底于始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其中包括大量已去世的职工,因为涉及到继承问题,职工家属需持公证处或法院出据的具有合法继承权的文书方可领取房补。由于我院在人民群众中良好的声誉及立案调解中心快速的办案效率,当事人基本上放弃了收费较高、手序复杂的公证方式,选择到我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对于这种较复杂的继承案件从打印诉状到拿到法律文书都能在一个小时内完成。截至目前立案庭已审结此类继承纠纷450多件,细致高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