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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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由城中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
(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