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复检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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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检复检程序和检验复核范围,防止同一批产品或物料
两种检验结果现象的发生,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范围:适用于检验结果的复核及重新检验的管理。

3.责任:
3.1. 化验室负责人负责批准重新取样。

3.2. 检验员、复核员严格执行本规程。

4. 规程
4.1. 检验复核:
4.1.1检验过程中发生明显异常情况(如:仪器故障、试剂试液异
常、停电、停水电汽或操作不当等),由检验本人复检。

4.1.2复检结果判断:
a.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为合格。

b.复检合格,单但未找出原因,应再复检一次,两次均合格,
才可判定合格。

c.若复检不合格,应报化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指定第二人复
检。

4.1.3 第二复检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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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且不得重新检验。

b.若检验合格,且找出合格原因,可判定合格。

c.若检验合格,但为找出原因,需报化验室负责人批准后,
重新取样检验。

4.1.4 重新取样复检:由第一检验人和第二检验人共同检验,若检验
合格,则判定为合格;若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4.2. 检验复核:
4.2.1复核内容:
a.检验项目是否完整、缺项。

b.计算公式是否正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

c.检验记录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规范。

d.检验依据及检验方法是否正确。

4.2.2复核工作应在检验结束当日内完成,复核结束应签名。

4.3.3 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复核员可拒绝复核。

4.3.4复核员要对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发生错误负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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