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应上缴和提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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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
应上缴和提取的费用
1.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政策依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4 )103 号)、《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 提取(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山阳、解放区为每平方米53 元;中站、马村区为每平方米35 元),其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2.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具体内容: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中按2% 的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3. 土地出让金3%上缴省级政策依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土地出让金3% 省统一管理使用规
定的通知》(豫财办
综(2007 )44 号)、
具体内容:从2007 年元月1 日起,省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集中3% 由省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
具体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中央30% ,省级70%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为:我市城区解放、山阳区为每平方米42 元,中站、马村区为每平方米24 元。
5. 教育基金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 号)
具体内容:从2011 年1 月 1 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
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 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6. 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具体内容: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
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
7.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 〕41 号)
具体内容:国发〔2007 〕24 号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财综〔2011 〕41 号规定“为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 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8. 土地补偿费:
政策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具体内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 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09 〕46 号)
具体内容: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标准补偿,对本标准未规定的附着物,可根据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10. 青苗补偿费:
政策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具体内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公布。
11. 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二)⋯⋯焦作市区,每平方米31 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
11. 耕地开垦费
政策依据:《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耕地开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未做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二)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 〕52 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 元/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 元/平方米收取;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 元/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 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 元/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 元/平方米收取。
特别说明:契税: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利益一切费用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