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经信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粤经信规字[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建立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
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粤经信规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2号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加快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省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平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已经运营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
题活动服务机构结果的公示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中小微企业日主题活动服务机构的通告》(通告〔2024〕40号),我厅于6月6日组织专家对报名参加遴选的服务机构开展了评审,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广东投资快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候选单位,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9日,共7天。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民营经济处)反映。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书面证明材料等。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2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编:51003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发文字号】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经信材料〔2010〕869号)惠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促进惠州优势传统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制订和实施本行动方案。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惠州由以农业经济为主的落后地区发展成为南粤大地上的新兴工业城市,形成了以石化、电子信息为支柱产业,装备制造、纺织服装和制鞋、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家用电器、食品饮料、制药等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现代工业体系,龙头项目带动效应明显,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
2009年,惠州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414.7亿元,同比增长13.2%;实现工业总产值3005亿元、增加值738.3亿元,同比增长23.3%和13%。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674.8亿元,同比增长19.2%。
其中优势传统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主导产品优势明显,品牌建设成效良好,产业发展专业化突出、市场活力强、配套日臻完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粤经信中小改革函[2011]349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经信中小改革函〔2011〕349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全国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项目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按照今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的全国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座谈会精神和11月召开的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布置及培训会议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运行监测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目的是及时掌握和动态了解我省中小企业实际经营和成长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任务安排,我省到年底须完成600家中小企业数据月报送任务,到2015年须完成3000家。
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挑选按以下两个原则进行:一是在行业和区域分布上,基本符合中小企业数量分布实际状况,各行业和地区应有相应代表;二是在企业规模上,按照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比例为中型10%、小型30%、微型60%。
(二)工作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运行监测与政策扶持相结合。
今后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优先支持进入直报系统的企业。
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直报系统。
对进入国家监测系统的企业,省局将授予其“运行监测企业”的牌匾。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粤中小企[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组织申报我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的通知(粤中小企〔2006〕43号)各地级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5月20日省中小企业局、省信息产业厅联合印发的《2006-2007年广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方案》(粤中小企[2006]20号),现组织实施全省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类别及内容(一)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在产品性能、工艺设计、生产管理和电子商务等过程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企业,成效明显,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二)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
在产品性能、工艺设计、生产管理和电子商务等过程中某个具体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成效明显,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三)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服务商。
在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提供质优价廉的信息化服务,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服务商。
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提供商、企业信息化工程承包商、企业信息化项目咨询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等。
(四)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解决方案。
在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有普遍应用意义,有良好示范作用。
主要是由企业信息化软件产品提供商、企业信息化工程承包商、企业信息化项目咨询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等提供。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示范平台。
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的系统或平台,有效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成本,推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二、基本申报条件(一)广东省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设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2004、2005年连续两年盈利。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遴选省财政出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遴选省财政出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粤财工〔2015〕324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遴选省财政出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通知粤财工〔2015〕324号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省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5亿元。
该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基金实行公司合伙制市场化运作,政府部门负责确定产业化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干预基金公司决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基金公司必须按照政策性基金的使用方向及要求,发挥好基金的功能,以促进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为目的,合理确定运营成本。
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遴选方式确定省财政出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管理的意见》(粤财工〔2015〕279号),为做好省财政出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标(一)基金引导社会投入目标。
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定性为政策性基金,争取募集放大社会资本10倍以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二)重点扶持方向。
支持符合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具体支持产业目录按照《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本)执行。
二、受托管理机构申报要求(一)请有意愿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按照《省财政出资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承接受托管理工作要点》(详见附件1)要求,认真研究提出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承接工作方案及承诺书。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今年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广东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
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同时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和申请。
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需同时提交纸质材料,请按附件4要求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可在培育平台下载打印),纸质材料与线上填报数据应保持一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2023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新增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等工作,评选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为省级试点城市,并已下达80%的专项资金,待地市完成试点任务、通过绩效评价后拨付其余资金。
实施期内(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省级试点城市需围绕所选的细分行业,组织遴选供应链龙头企业、产业链牵引企业等数字化牵引单位,结合实际组建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增收增利和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一)获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资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省级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遴选第二批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遴选第二批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粤中小企函[2013]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发布日期】2013.06.26【实施日期】2013.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遴选第二批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3〕42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粤发〔2013〕4号)、《2013年省政府工作要点》(粤府〔2013〕13号)的部署,根据《广东省帮扶500家高成长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粤中小企〔2013〕9号)的要求,我局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帮扶500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做强做优,2012年已公布全省遴选的第一批200家高成长企业名单,2013年拟遴选第二批150家高成长企业。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范围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
主要选择上市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领域的“单打冠军”型企业。
申报第一批高成长企业但未入选的企业可继续申报。
二、遴选条件1、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
3、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清晰,所在行业领域发展前景良好,企业市场发展空间较大。
4、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在研发设计、工艺技术、品牌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发展潜力良好。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良好的投融资发展能力。
6、上市培育企业须具备国内外上市的筹备条件并已启动相关筹备工作,企业上年末总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上年度净利润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粤经信规划函[2014]85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4-2015年度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4〕851号)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大型骨干企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基本工作制度的通知》(粤经信政策〔2013〕450号)对大型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开展2014-2015年度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优先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申请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预期达到10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集团法人(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在广东省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计);(二)在我省依法经营纳税,对当地税收贡献突出;(三)在同行业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前列,并有较大发展前景;(四)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五)社会及商业信用良好,银行评定等级达A以上;(六)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申报程序(一)请省国资委、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发动、协助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8年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18年广东省高成长
中小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8.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关于申报2018年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遴选2018年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通知》(粤经信技术函〔2018〕10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于4月28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双面制作一式两份,及电子档(电子档包括申报材料全本扫描PDF电子版和推荐汇总表、申报书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企业促进科。
联系人:郭冠良、刘捷
联系电话:22220109
地址:东莞市南城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
邮箱:***************
附件:343号东经信函(关于申报2018年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10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经信中小局改革[2010]37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经信中小局改革〔2010〕375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是继《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文)之后,我省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又一重要文件。
《实施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的文件精神和政策导向,针对国发36号文中的新政策、新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原有扶持政策,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推动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六个方面提出影响面广、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广东特色和实际。
在推动转型升级方面,结合我省产业转移园等园区建设,增加了“鼓励中小企业进园区创业”条款,支持在现有工业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全省重点打造2-3个示范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措施;在优化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方面,提出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银行试点工作等;在支持开拓市场方面,提出认真落实《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意见》,着力推动“广货北上西进”向纵深发展等措施;在加强组织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研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继续开展强企工程等措施。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粤中小企函[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2〕23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工信部规〔2011〕43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粤府办〔2011〕14号),根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关于“实施创新帮扶中小企业行动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粤发〔2012〕3号)关于创新帮扶中小企业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在“十二五”期间,创新帮扶500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做强做大,现将组织申报广东省创新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把走“专精特新”之路作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和重点帮扶500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在项目建设、融资服务、产业配套、技术服务、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每年创新帮扶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有效提升企业的发展规模、盈利能力、投融资能力和创新产业化能力,使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成为我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上水平的新亮点,加快转型升级的生力军。
二、工作目标2013年底前,列入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帮扶名单的企业达500家。
到2015年,500家企业的经营规模显著壮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税金比2013年增长50%以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涌现一批新的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势企业;为全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对接活动项目承担机构的通告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告二〇一七年2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遴选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对接活动项目承
担机构的通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告二〇一七年23号)
为促进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促进产业链对接和增值,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功能互补、和谐共赢。
现向社会公开遴选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对接交流及企业领导素质提升项目承担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对接活动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收集发布。
开展前期调研,通过问卷、电话采访和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企业的项目需求与合作意向,建立企业对接需求库;编印《大型骨干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对接意向项目汇编》,并发放给相关企业及金融等服务机构。
(二)举办系列对接交流活动。
提前做好系列对接活动的准备和布置工作。
组织大型骨干企业和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及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结合产业链构造分期举办产业配套创新成果转。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201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2014年度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粤经信创新函[2015]6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2014年度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报(粤经信创新函〔2015〕62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方案》要求,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对74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价(有25家企业逾期没有上交评价材料,28家企业名字发生变更)。
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一、经过综合评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90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60分以上,被评为合格。
此评价仅是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年度工作评价,不涉及企业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广业电子机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诚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湾华业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康妮雅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熊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汽强华(梅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阳江市宝马利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阳江市谊林海达速冻水产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共25家企业逾期未上交评价材料,此次评价成绩为不合格。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的通知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工作,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19〕4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管理模式新颖的高成长中小企业申报。
具体要求如下:一、遴选条件和范围(一)遴选条件。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10号,见附件2)第四条要求,申报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是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培育的重点骨干企业;3.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4.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2017、2018年);5.企业上年末总资产达3000万以上(2018年);6.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率均达到20%以上,且利润为正(2017、2018年);7.粤经信规字〔2017〕10号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遴选范围。
根据粤经信规字〔2017〕10号第五条要求,省高成长企业重点遴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和投资能力较强、发展战略清晰、规模增长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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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方案(年)的通知》(粤府办〔〕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较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突出的中小企业。
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执行。
第三条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高成长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遴选。
第四条申报省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是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育的重点骨干企业。
(三)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四)近两年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以上。
(五)企业上年末的总资产:珠三角地区须达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地区须达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万元以上。
(七)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率均达到以上。
第五条省高成长企业重点遴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和投资能力较强、发展战略清晰、规模增长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优先遴选具有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具有“专精特新”特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领域的“单项冠军”企业。
(二)企业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产品市场需求大,业务扩张能力强。
(四)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
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科技成果标准化程度高,具有发展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中小企业。
(五)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级以上。
具备良好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能力。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直单位申报省高成长企业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
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确认其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
三年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高成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高成长企业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对省高成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省高成长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高成长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高成长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已确认的省高成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
其高成长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成长情况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